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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及处置办法

【摘要】:为了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率和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地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都有具体的规定。以上海市为例,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的总队、支队的管辖分工外,还由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另行规定了轻微火灾事故调查处置的办法。管辖分工未确定前,首先接警的支队应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属于消防工作的一部分,因此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的,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的火灾调查工作都是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外,其他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中民航、铁路、港航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各地消防总队和支(大)队可以派员协助调查。为了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率和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地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都有具体的规定。以上海市为例,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要求的总队、支队的管辖分工外,还由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另行规定了轻微火灾事故调查处置的办法。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派出所对轻微火灾事故加强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火灾即为轻微火灾事故,可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现场调查处置,调查结束后填写《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报消防支队并存档备查:

(1)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住宅,且仅涉及一家单位或者一户居(村)民的;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4)起火原因清楚,当事人对《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无异议,且不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www.chuimin.cn)

除轻微火灾事故外,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如下:

(1)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组织调查;

(2)总队防火监督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调查;

(3)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同时为避免管辖分歧,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还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火灾,原则上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支(大)队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支(大)队予以协助。起火地不明确的,首先接警到场处置的公安消防支(大)队应联系相关支队研究确定,无法确定辖区分工的报总队防火监督部,由总队指定管辖。管辖分工未确定前,首先接警的支队应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