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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改革与发展模式研究结果

【摘要】: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委托代理关系最早出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具体地说,在委托—代理中需要对代理人进行激励,让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激励的前提是在委托—代理合约中满足两个约束: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要使代理人签订合约为委托人办事比他不代理更加有利,而激励相容约束则要求代理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和委托人利益一致,这样代理人不至于为了私利而违反委托人利益。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委托代理关系最早出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在法律意义上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人赋予的代理权限内与第三者所发生的法律行为。但这种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由委托人而不是代理人来承担。在经济生活中这种关系也具有相同的性质。代理人可以不直接承担其特定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有可能导致委托人要承担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 Problem)制也称为受托责任制,是随着股份制而产生的制度,指通过契约方式,委托人将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事务授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工作的人(代理人)管理,并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要素有订立契约、明确责任和义务、赋权、确定代理费用、监督等五个方面。

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可以用来解释交易的治理结构。但它解释的是有关服务的交易,其核心内容在于如何选择代理人和激励代理人,而不是如何组织实物商品的交易。该理论和信息经济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密切相关。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下,委托人从事某项工作,无法直接观察代理人的行动,因此代理人在受到委托之后有可能选择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反过来,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一致,即使行动不可观察,代理人也会按照委托人的目的行动。那么如何达到这一最佳效果呢?具体地说,在委托—代理中需要对代理人进行激励,让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激励的前提是在委托—代理合约中满足两个约束: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要使代理人签订合约为委托人办事比他不代理更加有利,而激励相容约束则要求代理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和委托人利益一致,这样代理人不至于为了私利而违反委托人利益。张维迎教授总结了代理问题中需要激励的四个原因:第一是代理人的行动难以观察,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不能观察到行动,因为有外部衍生因素的干扰使得结果不能准确的和努力程度挂钩,这样就无法确定结果到底是不是因为代理人努力工作所致;第二是代理人的偏好和目标可能与委托人不一致。比如公司的债权人希望公司资产运作良好,能保证自己的债权及时收回;公司的股东则希望公司利润增加,成本最小,年末可以多分红;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则可能希望公司销售额增加、规模做大,自己可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可是这样必然增加成本;第三是代理人可能是风险规避者。这样如果经营是具有一定风险的,那么为了能让代理人参与到合约当中,就必须对他承担的风险给予补偿;第四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差异。如果人们可以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惩罚就能得到实施。但是对于股份制公司、民办高校对有限出资的组织形式来说,就只能承担有限责任。(www.chuimin.cn)

委托—代理理论在法人治理中的应用主要在于如何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而不违背股东、债权人等委托人的利益。法马在一篇重要论文中,以詹森和麦克林的代理观点为基础,指出市场竞争作为一种机制,对公司中作为管理者的经理具有监督作用。同时他也指出,市场竞争不仅会监督经理,同时也给经理提供了一种机会。贝克尔等人对报酬和激励的一些理论做了研究。此外,他们还尝试将公正、公平、道德、信任、社会责任和文化等因素融入到经济分析当中。平顿也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问题做了研究。他指出要让代理人承担风险,委托人必须承担一部分风险。市场竞争对代理人的约束是事后约束,为了更好地约束代理人,委托人必须保证有潜在的代理人代替现有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