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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的改革与发展模式研究-公共产品理论探析

【摘要】: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教育中的准公共产品需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来购买一定的教育服务或者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定额定量地分配。总之,公共产品理论的提出为实现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也为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筹资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萨缪尔森指出,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就是它的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它面向所有人,不具有排他性(萨缪尔森,1954)。归纳起来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是非竞争性消费(non-rival consumption),指的是一个人消费不会减少或阻止他人消费的情形,即多一个人享受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在私人提供的情况下,会出现消费不足和供给不足;其二是非排他性(non-exclusion),要将他人排除在外,通常很难或不可能做到。如果不能排他,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讲就没有支付的激励,也就不可能使用价格体系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与排他性的产品即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

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某种服务具有公共性质,它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而且要平等地面向所有人服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并非如此。布坎南认为很多物品都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一些公共物品同样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性(布坎南,1968),这类物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既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又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产品或劳务服务。它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属性:一方面,居民对于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竞争性,而且在供给和消费上具有排他性,这表现出它的“私人产品”特性;另一方面,它具有外在效益,这就是说在消费准公共产品时,除消费者自己受益外,社会也可受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所以,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每一个学生必须通过一定的教育带来较好的个人收益,而且这种收益会随着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时间的增长而增大,使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效益。教育中的准公共产品需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来购买一定的教育服务或者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定额定量地分配。因为这类产品由于其教学设备和教师资源的特殊要求,容易产生拥挤成本,体现出竞争性。

从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来看,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的教育服务,并未涵盖所有的教育服务,民办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隶属于准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www.chuimin.cn)

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民办高等教育,在资源的配置上既依赖于政府,又依赖于市场来进行调节,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教育机构由私人举办,政府给予直接和间接的财政资助和政策支持。这类教育机构再通过收取学费、接受社会捐赠来获取办学所需资金。教育市场对这部分教育资源的调节发挥着较大的作用,所以,这类民办教育机构只有通过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在教育市场的竞争中获取更多的教育资源才能促进发展。第二,受教育者要相应地承担部分教育费用,即通过教育成本分担的方式来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第三,在准公共产品市场上,市场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作用受高等教育选择性的制约。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具有支付能力的人都可以购买高等教育的服务。第四,政府和市场作为民办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调节者,协同发挥作用,一方面,政府与社会要根据人们的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在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激励的同时,规范办学者的行为,使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另一方面,办学者要通过市场经营理念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并通过他们的劳动直接创造外在的经济效益。同时这类教育机构通过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除了使自身价值得到补偿外,还从市场上通过交换获取了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和利润

总之,公共产品理论的提出为实现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也为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筹资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