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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阶段:民办高校改革与发展模式研究

【摘要】: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和依法办学的阶段,为今后国家制定民办教育法奠定了基础。2011年1月,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和依法办学的阶段,为今后国家制定民办教育法奠定了基础。但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令政府不满意的地方。但无论如何,在此之前,我国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多散见于宪法等法律规范之中,基本上是零星的,其间虽然也算得上有法可依,但仍未进入全面依法办学的阶段。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颁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其中涉及民办教育问题的主要条款有:“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高校共同发展的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滚动发展”“要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资助办学的法人地位”。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校;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其中的许多提法解除了过去众多的禁令,如“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与“民办高等学校只能举办非学历教育”等规定,预示着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控制与压制的态度和看法正在从“鼓励”“加强领导和管理”向“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转变。为确保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工作顺利进行,教育部提出以现有教育资源为基础,加快组建、审批一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有发放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011年1月,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普通高校)。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权力的下放,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快速增加,2011年一年时间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就猛增了81所。(www.chuimin.cn)

201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中国民办教育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已从人治走向法治,有效地保证了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不仅大大促进了科教兴国的战略,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树立了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更好地约束了民办教育事业的正确发展方向,为民办教育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的出台使《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此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见附录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6]101号,见附录5),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3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6]3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对民办高校发展进行规范,有力地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