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校改革与发展:认可阶段1982-1991

民校改革与发展:认可阶段1982-1991

【摘要】:从此,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办学的轨道,而且随后国家教委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有效遏制了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违规现象。

在这个阶段,国家的政策法规赋予了民办教育合法的地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民办高校的外部宏观管理和内部教育教学活动等都做了指导性的规定。到1982年,我国出现了北京自修大学、中华社会大学、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广东业余大学等8所民办大学(含高职),其他类型的民办教育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我国宪法第一次将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明确表明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态度。至此,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才具有了合法性。1984年10月至1985年5月,中共中央相继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重申了我国发展教育必须坚持公办和民办“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民办教育发展。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针对民办教育在恢复起步过程中出现的管理和办学方面的问题,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目的。这是国家教委针对民办教育制定的第一个基本规章,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较全面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性文件。从此,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办学的轨道,而且随后国家教委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有效遏制了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违规现象。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平缓期,这种发展状态一直维持到1991年。(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