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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地位与改革发展模式研究

【摘要】:在法国,国家尽管承认私立高校的合法地位,但要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实施行政干预,私立高等教育受到国家强有力的控制。在我国经济社会日益发展成熟的环境下,在民办高校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质量日益提高、管理日益规范的条件下,民办高校在未来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必将日益提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私立高等教育学校数量、学生规模、学术水平、办学经费和办学层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角色与定位也不相同,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一)私立主体型

私立主体型的特点是私立高校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有的招生人数比例高达70%左右)。日本、菲律宾、印度、韩国、巴西、哥伦比亚、印尼等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型,它们初期的发展主要依靠吸收私人资源,且都经历了一个自由放任的发展阶段。政府采取大力支持而不加控制的政策,助长了其发展。如日本在二战后接受了美国教育考察团的建议,承认私立高等教育的“公共性质”,改变了过去那种帝国大学压制私立大学发展的做法。菲律宾、印尼等国都是在公共资金无法满足公众的高等教育需求的时候,放任私立高校发展的。印度政府在超前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使私立高等教育同步发展。20世纪60年代末,巴西政府不想让自己国家的公立大学像拉美国家的公立大学那样处于垄断地位,积极扩大私立大学的招生规模,至1977年,其私立高校招生比例高达67%。私立主体型国家的私立高校作为独立的社会权利主体和教育实体,在教育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享有高度的办学自主权。私立高校的办学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它通常实行高度的教育分权制,崇尚多元主义教育,尊重教育的多样化。政府通常通过财政资助的手段,并在学校接受的基础上对私立高校施加影响,使其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二)私立从属型

有些国家发展教育实行国家本位,注重建立和扩张公立高等教育,私立高校只被视为国家办学的补充,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与教育发展目标,这类国家的私立高等教育属私立从属型。在这一类型中,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私立高校的行政控制和干预较多,私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较大的局限性,其经营和发展需时刻关注国家的政策变化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向,其发展规模和速度通常由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限定,或鼓励大发展,或严格限制。国家对私立高校很少有财政资助,即使有也往往带有明确的附加条件。法国私立高等教育是私立教育从属型的典型代表,法国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自拿破仑执政时期一直延续至今。政府认为国家要充分体现其对公民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把教育委托给国家部门之外的任何社会组织。在法国,国家尽管承认私立高校的合法地位,但要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实施行政干预,私立高等教育受到国家强有力的控制。对私立高校,国家并非无条件资助,其资助的根本意图是造成私立学校对国家的依附,促使其向公立高校靠拢。此外,泰国、瑞典等国家的私立高校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公私平衡型(www.chuimin.cn)

有些国家在发展教育时把国家的责任和社会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有目的地通过建构国家、地方、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制推进教育发展。这类国家对高等教育实行公私平衡政策,对国立、公立和私立高校均平等看待。国家承认和尊重私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强调以法律手段规范政府与私立学校的关系,避免在法律之外干涉高校办学。国家拥有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但不强加给私立高校,同时还给私立高校提供一定的经费赞助,且通常是稳定和制度化的。

这种模式多存在于“福利”国家和地区,如比利时、荷兰、中国香港地区等。公私平衡型私立高等教育起源于培养多元文化的非等级制度,要求各类大学提供相同价值的高等教育,因此私立大学的地位自创办时起与公立大学就是“平等”的。以比利时为例,早在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比利时各主要城市就建有以提高不同民族教育水平为目的的私立大学,自由教会大学、自由布鲁塞尔大学分别为宗教和非宗教性私立大学的典范。早在1835年,政府就颁发了高等教育法,政府只是通过授予学位的办法来对各大学进行管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合格者才能获得国家统一授予的学位。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1960年,比利时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补贴达到高等教育总预算的44%,1971年7月27日通过的法案又明确规定,比利时的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可以获得完全相同的来自政府的公共资金,政府的财政拨款按同一标准(如招生人数、学科专业类型等)发放。

我国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民办高校在当今及未来的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存在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合理的,并且鉴于民办高校的比重太低,研究者普遍期望民办高校有适当的发展。至于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关系,有“拾遗补缺说”“并重说”等,阐述其关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需求论和产权结构多元化理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从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应属于私立从属型,因为无论从民办高校的规模、数量还是国家对民办高校的资助等方面看,民办高校都与公办高校有较大的差距,民办高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数量上增多的问题,而是观念和机制问题,国家应当为多元办学体制的形成创造政策条件和环境,民办高校则应当在提高办学质量、拓展办学类型和层次上多做考虑。在我国经济社会日益发展成熟的环境下,在民办高校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质量日益提高、管理日益规范的条件下,民办高校在未来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必将日益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