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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范畴的界定及重要标准

【摘要】:由于情况复杂、类型繁多,因此对“民办高校”概念及范畴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一是指创办、举办,指的是学校的起始、设立。第三种观点主张,以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界定民办高校。本书认为,准确、科学地界定民办高校概念,不能摆脱两个最基本的标准,即举办者的性质和创办资金的来源,并且两个标准具有统一不可分离性。

日本,私立学校是指在国家设立的国立学校和地方共同体(地方政府)设立的公立学校之外,由学校法人设立的学校。学校法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经主管当局批准的社团和自然人。私立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捐赠、学费、学校经营收益、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资助等,但是私立学校的创办应基于创办者的捐资行为。菲律宾《私人教育法》规定,私立学校是指由民间个人或团体建立并管理的教育机构。墨西哥《联邦教育法》规定,私立学校是指经官方批准或承认的私人办学机构。俄罗斯《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私立教育机构的组建与发挥职能的原则》规定,私立教育机构是由社会团体、企业、机关及公民个人包括外国法人和公民创办的教育机构。英国1944年《教育法》给独立学校(私立学校)下的定义是:凡不属地方教育当局维持或不由大臣给学校负责人贷款的学校即是独立学校。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各种社会力量纷纷举办高等教育事业。其办学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私人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企业办学,也有党派、团体及其他组织办学。由于情况复杂、类型繁多,因此对“民办高校”概念及范畴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总的看来,当前我国教育理论界较为流行的界定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以教育经费的来源界定民办高校。这种观点认为,凡是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举办的高校,都称为公办高校,其他学校则被称为民办高校。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按照教育经费的来源界定民办教育的观点无法反映目前教育组织制度变迁的现实。例如,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额度已经达到学校办学成本的80%,而大多数国家的公立学校也通过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接受捐赠、校企产学研合作等多种途径筹集办学经费,以减轻日益紧张的财政压力。正如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所言,我国的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越来越呈现一个“光谱”,在完全由政府和私人投资举办(或直接管理)的学校教育之间,已经出现一系列的模式。

第二种观点主张,以“办”字的具体含义来界定民办高校。这里,“办”字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创办、举办,指的是学校的起始、设立。举办者一般对学校有资金投入,只要没有声明捐赠,举办者对投入的校产就应享有所有权。二是承办、经办,指的是承办者、经办者一般对学校没有资金投入,所以对校产一般没有所有权,但对学校产权有管理、使用权。这样,就可以从“办”字的两种含义来划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南京师范大学冯建军教授曾根据学校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割,把由政府设立、管理的学校称为国立学校;把由全民或集体企事业组织经营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把所有权属于国家,而经营权属于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的学校称为民办高校;把由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并管理的学校称为私立民办高校。(www.chuimin.cn)

第三种观点主张,以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界定民办高校。这种观点认为公立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或基本属于)政府举办者,而民办高校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某一个体或团体,也可以归属于若干个个体或团体,并把民办高校区分为非营利学校和营利学校,以便于政府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安排及管理。

第四种观点主张,从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两方面来界定民办高校。这种观点认为凡是办学主体为非政府的社团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的教育组织机构,通称为“民办高校”或“私立学校”,这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准确、科学地界定民办高校概念,不能摆脱两个最基本的标准,即举办者的性质和创办资金的来源,并且两个标准具有统一不可分离性。就举办者而言,应当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非政府机构;非政府性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公民个人。就经费来源而言,应当是创办资金出自举办者或社会捐赠、投资;经常性经费可以由政府资助,但主要应靠学校自己解决。基于以上观点,凡是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非政府机构(含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举办且创办资金由举办者自筹或社会捐赠、投资,实施正规学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即是民办高校。根据这一定义,民办高校从范畴上包括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实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实施学历文凭教育试点的民办高校(目前已被取消)以及实施自学考试辅导或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需要说明的是,由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由企业投资的民办二级学院(独立学院)未纳入本书的研究范畴,目前独立学院也没有被教育部列入高校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