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所以是形成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文化机制,不仅在于它是一整套约束人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规范体系,更在于它主要是依靠人们的一种“自律性”。[39]因此,就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言,不仅要建构合理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人的内心世界中确立“一定要使行为合乎规范”的“道德信念”,使行为的合乎规范性成为人的行为的自律性要求。......
2023-11-20
15、16世纪以后,随着工商业、科学技术和海外贸易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封建社会的母体中逐渐孕育生长。商品经济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一步一步地把人从传统的纽带中解脱出来,成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个发展趋势必然同以贬低人性、轻视人的尘世生活、主张禁欲为特征的基督教道德相抵牾。因此,解除传统宗教的精神枷锁,高扬人性和人的感性生活,寻求个性解放,客观上已成为这一时期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著名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使这种人文主义思潮成为欧洲近代社会精神解放运动的主流。在人文主义思潮的推动下,道德权威性的神学根据逐渐向人性根据转移。然而,从人性出发阐释道德的永恒根据,必然起之于对人性的假定,如何界定人的抽象不变的本性,又决定了界说道德根据的不同思路。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将近代欧洲的道德学说大致区分为三种形态:道德理性主义、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功利主义。
最早从理性主义的角度试图对道德的根据做出人性解答的思想家,当属荷兰法学家、哲学家格劳修斯(Grotius)[52]。格劳修斯认为,人和动物的最主要的差别就在于,“人类独特的象征之一是要求社会交往的愿望”。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类要过一种理智的生活,不愿意和动物一样受本性驱使而只管寻求自己的满足和利益,而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就必然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互相订立契约而建立的,所以必然是相互限制性的。他把人们在交往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称之为“自然法”,他指出: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53]
自然法是真正的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格劳修斯的这一思想对近代欧洲的政治学说产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从人性出发探求道德的根据,自然离不开对人性的理解。英国经验论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也是人的“自然权利”。但是,人若完全按照自己的这种本性生活,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之间的相互争夺,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下,人们不会有美好的生活。所幸的是,自然把人类放到这种状态中,同时又给人类提供了逃脱这种状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在于人的理性,理性指导人们制定和平相处的法则,这就是自然律。所以: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54]
霍布斯称“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衡量是非善恶的标准。这种自然法根源于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性和人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遵守自然法和平就有保障,有益于人们的生存,因而是最高的善,否则就是恶。
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也认为,“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唯一的基础。”[55]也就是说只有使自我与人的本性相一致才是道德的,所以人生的目的在于获得心灵与自然一致的知识,达到至善和幸福。然而,人类在达到至善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障碍,就人本身来说,主要障碍来自人作为自然人所具有的情感,如果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或知识,它就会受情欲的支配,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人应当成为情感的主人,做情感主人的关键是心灵的观念必须正确,人要知道自己的生活是否合乎道德首先要有一个善恶的正确知识,即要在善恶知识的指导下,也就是按照理性命令就能成为情感的主人,过有道德的生活。因此:(www.chuimin.cn)
道德的原始基础乃在于遵循理性的指导以保持自己的存在,因此一个不知道自己的人,即是不知道一切道德基础,亦即是不知道任何道德。[56]
道德理性主义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道德理论中得到了最完整的发挥。康德把世界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自然世界,即依靠人的知性的法则建立起来的感性的经验世界,在那里起作用的是因果律,一切现象都服从因果必然性的法则;一个是社会世界,在这里起作用的是道德律,在这里,人的一切行为都以自身的理性为根据,因而是自由的,是应当而且必须承担道德义务的。因此人的道德实践是以自由为前提的,这是实践理性的基本特征。在康德看来,道德实践所遵循的理性原则是不可能来自于经验的,因为从经验事实出发理解和确定善恶的标准,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不能是使人无条件地贯彻到底的义务。因此,道德原则应当是来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它的根本特性就是超经验性,即:
一切道德概念所有的中心和起源都在于理性,完全无所待于经验,并且不特在于纯粹理论的理性,而且一样实实在在地在于人的极平常日用的理性。这些概念不能由任何经验的(即非必然的)知识抽象而得;就是因为它的起源这么纯洁,它才配做我们最高的实践原则。[57]
与道德理性主义不同,道德情感主义对道德权威性的界说诉之于人的情感和良知。法国哲学家卢梭、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58]和英国哲学家休谟都主张这一看法。其中,休谟的观念在理论上最具代表性。他比较明确地否认了道德的理性根据。他在《人性论》中极力把理性从道德领域中排斥出去,认为道德的根据不是理性而是人的感性,“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59]善与恶的道德价值不是从快乐和痛苦推断出来的,而是人们感觉到愉快和不快的同时就感觉到了善与恶。善或恶就直接涵摄在快乐或痛苦之中,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德与不德归根结底是由快与不快的感觉印象决定的。对于休谟的这个观点,麦金泰尔后来评价说:“休谟坚持认为对善恶的判断,除了是赞成或反对的情感表达以外,别无他物;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外在于这些感情的标准来判断这些感情……能诉诸的最后法庭无非是有善恶感的人的感情,诉诸世俗中人的感情共鸣而已。”[60]休谟在之后写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虽多少改变了其在《人性论》中所持的那种极端的态度,但仍坚持道德根据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情感。他认为引发我们行动必须先有一定的倾向,而引起这一倾向的只能是人们的欲求、需要,而不可能是理性,因为一件事即使再合理,如果不能引起人们的情感,人们也不会去做。但人们的情感各别,是否有一种统一的情感标准呢?休谟回答说:
道德概念总是包含着某种人类共有的情感,这种情感使相同的对象得到普遍的赞美,并且使得每个人或大部分人对这个对象有一致的看法或决断。[61]
道德功利主义,顾名思义,就是把人们追求道德信念理解为谋求最大功利的愿望。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密尔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幸福的,幸福就是获得快乐和免除痛苦。人的幸福有高级(精神快乐)和低级(感官快乐)之分,人们都愿意而且应该选择高级快乐,放弃低级快乐。在他看来,幸福就是一种利益,个人的幸福就是个人的利益,追求幸福的要求使人成为利己的。但在人性中又有一种强大的欲望即社会感情,这种感情使个人想同人类成为一体,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而要求人们以公共利益为行动的目的。由此,密尔提出应以增进还是减少社会幸福作为善恶标准,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的道德标准。
从以上对近代西方道德理论发展线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近代道德理论无论是道德理性主义,还是道德情感主义或道德功利主义,都试图为道德原则找到永恒不变的、绝对的人性根据。但是,由于对人性的理解不同,或者说对人性的各个侧面各执一端的见解,使上述道德学说各自带有明显的片面性。道德理性主义片面追求理性原则,忽视或贬低道德情感、道德经验的现实性,最终把道德原则、道德信念抽象化,并导向信仰主义。而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功利主义则忽视或否认道德原则和道德信念的超验性,使道德原则情感化、功利化,并走向道德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正如麦金泰尔所说的那样,在近代哲学中,存在着维护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判断的不成功的企图,而且依据标准和为标准提供合理、正当的理由的运动持续地失败,这就是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直至功利主义者为道德进行合理论证全部失败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由于社会历史的变迁,客观的非个人的标准虽然还存在,但是这种标准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条件正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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