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以“以美启真,以美育德”为题,从美学的角度,简要地分析一下真、善、美的关系。它表现为心灵的美、行为的美、人格的美和社会的美。因此,美育和德育自然地就是相通的,在人格的自我塑造上相辅相成。......
2023-11-20
对人来说,“求善”的过程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过程。人是有其自然生命的存在物,有着与生俱来的、满足自身肉体需要的各种生物本能,这些生物本能表现为各种感性欲望,而满足这些感性欲望不仅是人生命存在的条件,而且也会给人带来各种快乐和享受。不管我们把满足感性欲望的要求称之为“性恶”、“原罪”,或无所谓善恶的本性,都不能否认一个基本事实,即任何道德要求总是表现为对这些感性欲望的一定程度、一定意义上的压抑、限制或克制。这就使满足感性欲望的要求与道德要求之间发生矛盾。这也是道德教育所面临的基本困难之一。这个困难所面对的问题首先就是,人为什么要限制或克制自己的感性欲望而追求“善”?或者说,人们追求善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伦理学的不同学说和派别。
1.幸福论
所谓“幸福论”就是认为,人们求善、履行道德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最高的幸福。这种观点在古希腊哲学中,最早是由著名原子论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明确提出的。德谟克利特声称“生活的目的是灵魂的安宁”,但他并没有把道德原则完全建立在对神的敬重或对超自然的善的乞求上,而是认为它有其现实生活的基础,并同物质利益相关联,因而必要的物质享受是合理的。他说:“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10]不过,在他看来,幸福和快乐并不仅仅是满足纯粹的感性享乐和物质刺激,因为“对一切沉溺于口腹之乐,并在吃、喝、情爱方面过度的人,快乐的时间是很短的,就只是当他们吃着、喝着的时候是快乐的,而随之而来的坏处却很大”。[11]真正的幸福和快乐应当是持久的,没有任何负累的,这就是心灵的安适和宁静。他说:
生活的目的是灵魂的安宁,这和某些人由于误解而与它混同起来的快乐并不是一回事。由于这种安宁,灵魂平静地、安泰地生活着,不为任何恐惧、迷信或其他情感所扰。[12]
由此可见,德谟克利特在道德问题上既反对禁欲主义,又反对纵欲主义,他不拒绝感性欲望和物质利益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但反对把幸福和快乐仅仅建立在满足欲望的基础上,为此,他提出“节制”的原则,认为:
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更加强。[13]
应当拒绝一切无益的享乐。[14]
应当指出的是,从德谟克利特的道德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节制”的观念在西方人的道德观念中很早就已经在理论上形成了。柏拉图甚至把节制看成是所有道德原则的核心,而亚里士多德则把节制理解为一种“中道”,即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因而节制观对西方人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极深,它决定了西方人对待物质欲望和物质利益的基本态度。
2.禁欲论
“禁欲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同“幸福论”相关但又同“节制论”相反的学说。在禁欲论看来,既然我们所要追求的最高快乐和幸福就是心灵的安宁,那么它就和任何物质欲望的满足水火不容。只要肯定肉体上的快乐是必要的,对这种快乐的追求就一定会扰乱人的心灵,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在必要的快乐和不必要的快乐之间划出泾渭分明的界限。唯一的办法,就是干脆宣布一切物质的享受和快乐都是罪恶的、不值得追求的。主张这种观点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古罗马帝国初期新斯多葛学派的塞内卡(Seneca)[15]。塞内卡是罗马皇帝尼禄的朝臣,他竭力鼓吹禁欲主义,追求心灵安宁的道德教条。他说:
要知道,肉体上的快乐是不足道的,短暂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不要这些东西,就得到一种有力的、愉快的提高,不可动摇,始终如一,安宁和睦,伟大与宽容相结合。[16]
显然,禁欲主义是一种非常极端的理论。它完全否认人满足感性欲望的合理性,这无异于否认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因此这种理论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贯彻下去。有趣的是,往往鼓吹禁欲的人在现实中却是纵欲的化身。塞内卡就是这样的人物。当他教训别人要遵从道德、鄙视物质利益和快乐生活的时候,他本人却享受着宫廷的高官厚禄和奢侈腐化的生活,为此他受到人们的指责。面对指责,他公开承认自己的生活和自己的道德原则的矛盾。他说:“有人向我说,我的生活不符合我的学说……要知道,如果我的生活符合我的学说,谁还会比我更幸福呢?现在就没有理由责备我只是说好话、存好心了。”[17]显然,塞内卡无法掩饰自己的现实生活与他所主张的道德原则的冲突。这表明,如果一种道德原则是以一种极端的禁欲主义为核心,这种道德原则就很难贯彻下去。因为极端的禁欲主义是违反人性的基本要求的。如果将人的感性欲望无条件地宣布为罪恶或罪恶的根源,就势必导致两种结果,或者将人变成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或者把人变成人格分裂的伪善家。而后者是最有可能出现的。塞内卡就是这种人,只不过他还是比较诚实地承认了这一点。
禁欲主义的道德观念在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它直截了当地宣布人世间的一切物质快乐都是不足道的,甚至就是罪恶的根源,只有上帝的天国才是最高的幸福。因此,人在现世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限制自己的欲望,以谋求死后达及天国的幸福。当然,即便是中世纪的宗教教会和神职人员也同样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这方面,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家薄伽丘在他的著名作品《十日谈》中做出了十分生动的描述。
3.情感论
“情感论”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目的归之于人的情感和良知。这种理论也可以说是古已有之,但在理论上对之进行系统阐发,则是在近代哲学中完成的。其主要代表人物,当属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哲学家和政治学家卢梭及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
卢梭认为,人天性是自由者,作为自由者,存在两条先于理性的原理,即自爱心和怜悯心。他说:
为了保持我们的生存,我们必须爱自己,我们爱自己胜过爱其他一切东西;从这种情感中将直接产生这样一个结果,我们也同样爱保存我们生存的人。[18]
自爱心和怜悯心靠良心来调节,良心是判断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凡是符合良心的行为即是善,反之就是恶,“我们的良心是万无一失的善恶评判者。”[19]“良心之所以能激励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种根据对自己和同类的双重关系而形成的一系列道德。”[20]
英国哲学家休谟更是比较明确地认为道德的根据是人的感性,善与恶的道德价值不是快乐和痛苦推断出来的,而是在人们感觉到愉快和不快的同时就感觉到了善与恶。善或恶就直接蕴涵在快乐或痛苦之中,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德与不德归根到底是由快与不快的感觉印象决定的。因此,
道德概念总是包含着某种人类共有的情感,这种情感使相同的对象得到普遍的赞美,并且使得每个人或大部分人对这个对象有一致的看法或决断。[21]
的确,道德行为总是伴随着人们的道德情感。自爱心、同情心、怜悯心等等也都是在人的道德行为中体现出来的。这是情感论得以形成的事实根据。但是,情感论本身又是一种比较薄弱的道德价值学说。这里的问题是,即便我们肯定人类有普遍的道德情感,这种情感对于每一个人或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也是非常复杂的心理状态。如果说,我们的道德行为仅仅出于自爱、同情、怜悯等道德情感,那么这种情感的淡漠或丧失就会使道德行为无法贯彻下去。例如,如果在公交车上为老弱妇孺让座仅仅是出于对受益者的同情,那么一旦认为受益者不值得同情或缺乏对受益者的同情心,“让座”这种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进行下去。通常我们要求道德行为的普遍性,也就是要求道德行为无论在何种条件下或境况中都能贯彻下去。对于这个要求,情感论是不能做出很好的论证的。(www.chuimin.cn)
4.义务论
“义务论”的基本观念就是认为人的道德行为不是出于同情心、怜悯心,也不是出于获得更大利益的功利目的,而是出于一种纯粹的义务,即我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我应当这样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目的。在西方哲学史上,最早提出这种“义务论”的就是同时主张“幸福论”的德谟克利特。他认为,道德生活归根到底是一种理性的生活,这种生活是出于对必然性的服从,而不是出于利己的目的,为此他说:
不是出于惧怕,而是由于义务,应该不做有罪的事。[22]
行善望报的人是不配称为行善者的;这称号只配给那只为行善而行善的人。[23]
在理论上把“义务论”系统化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康德把人的道德意志或道德观念称之为“实践理性”,并称这种实践理性的道德原则是一种“道德律令”,或所谓“绝对命令”,他认为,“道德律令”作为绝对命令不能以幸福主义为原则。因为,幸福主义的道德理论没有客观的标准,不论何种幸福、快乐和愿望,都可随意比较和任意选择。因此,人们对幸福的欲求、理解和享受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根本没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相同标准。同样,道德律令也与人们是否具有同情心、爱好无关,出于同情心而对他人实行仁慈,这种行为值得赞美,但不值得敬重,因为它仅仅出于爱好或同情心,而不具有道德原则的普遍性。真正的道德原则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即:
只有一个无待令式,就是:只照着你那个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标准去行为。[24]
这就是说,履行道德责任是我们的无条件(无待)的义务,其标准就是你能够立志使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不仅你可以这样做,而且所有人都能这样做。比如,当一个人借了别人的钱不想还时,那就应问一问自己,“借钱不还”这条行为准则能不能成为一条普遍规律?在康德看来,只要这么一问,就会发现“借钱不还”不应成为普遍的规律,因而“借钱不还”的这种意志就不是善良的。所谓“绝对命令”,就是说这种命令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经验、感性欲望、利害关系等等条件的制约。所谓“命令”,是指“应当如此”。在康德看来,一个人如果不是从不计利害的先天道德规律出发,而是从“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点出发去还人家的钱,那么这种意志也算不得善良。因为,“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个出发点,是建立在个人利害的基础上的,因而是有条件的。因此:
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要为义务而实行。[25]
按义务心而行动就是“决定我的意志”的规律,根据这个规律办事就是“善良意志”。
需要指出的是,康德虽然拒绝把“幸福”作为道德根据,但他又力图把道德和幸福协调起来,这就是他提出的“至善”概念。他说:
把德性和幸福结合起来以后,才算达到至善。[26]
在他看来,讲道德虽然不是为了幸福,可是,有道德的人总不该老受苦,而应当能够享受幸福。这不是说,道德以幸福为根据和目的,而是说只有讲道德的人才“配得上幸福”或“配享受幸福”。如果一个人巧取豪夺,为一己私利而不惜伤害和侵犯他人的利益,也许他可以尽可能多地获得物质享受,但他并不“幸福”,因为他的不道德行为会使他自始至终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或受到他人的敌视和轻视,也就是说,他配不上幸福。
但是,对于这个“至善”,康德本人却没有多少信心。他认为,把道德和幸福在现实生活中结合起来可能有两种情形:其一是把谋求幸福的欲望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但这样一来,就等于把谋求幸福的欲望作为意志的动机,是不道德的;其二是认为道德行为可以带来幸福,这也是很难实现的。因此,“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性能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合乎我们所谓至善。”[27]于是,康德便把“至善”的实现推到彼岸世界。他认为,要达到“至善”,首先就必须使人的意志同道德规律完全契合。可是,这对于具有感性欲望的人来说,只是一个“应当”。只有通过无止境的努力才能达到,光靠短短的一生的努力是不行的。怎么办?必须假定灵魂不死,今生不行,来世再努力。也就是说,“至善只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的。”[28]同理,把道德和幸福这两种根本对立的东西协调起来,光靠人力是办不到的,只有假设一个超自然的最高存在者——上帝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即“这个至善是只有在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假设神的存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29]
由此可见,康德的“义务论”虽然很好地论证了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却无法论证其现实性,这就使他不得不借助于“上帝的存在”和“灵魂不死”的观念来确立道德原则的绝对性,并使之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5.功利论
“功利论”可以说是欧洲近代“情感论”和“幸福论”的一种融合,其基本观点是把道德理解为谋求最大限度的功利的行为。由于功利论更注重从行为的后果上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所以也被称为“结果论”或“效果论”。功利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18、19世纪英国哲学家边沁和密尔。
边沁(Bentham)[30]在其1789年出版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阐述了由他创立的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论。这个理论包含两个原理,其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其二是自利选择原理,即认为要确认某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就看这种行为对人的幸福是增加还是减少。边沁认为,人都是生活在能够引起人的快乐和痛苦的环境中,人的本性是趋利避苦的,因而追求幸福是出于人的天性。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它只是一个假想团体,社会幸福或社会利益只能是个人幸福和个人利益的总和。但是苦乐是人的一种感觉,何以能成为一种客观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标准呢?边沁认为人性是共同的,都是相同的感官、相同的苦乐感受。人的苦乐感受只有量上的区别,而没有质上的区别,所以每个人对于什么是快乐和痛苦,他自己知道得最清楚,也就是说,个人是幸福的最好判断者。为着自己而去谋求最大的幸福,这是每个有理性的人的目的,所以“自利选择”是人性的自然倾向。人类在进行一切行动时,如果认为对于自己的幸福能有最大的贡献,那么,不管对于其他人的全体幸福有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朝着这个行动方向去努力。
在边沁之后,密尔(Mill)[31]直接继承发展了这种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建立了以最大幸福主义为内容的完整系统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并努力避免边沁的功利主义走向极端的个人主义。密尔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幸福的,幸福就是获得快乐和免除痛苦。人的幸福有高级(精神快乐)和低级(感官快乐)之分,人们都愿意而且应该选择高级快乐,放弃低级快乐。他认为,幸福就是一种利益,个人的幸福就是个人的利益,追求幸福的要求使人成为利己的。但在人性中又有一种强大的欲望即社会感情,这种感情使个人想同人类成为一体,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而要求人们以公共利益为行动的目的。由此,密尔提出应以增进还是减少社会幸福作为善恶标准,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的道德标准。密尔不同意康德只讲动机、不讲效果的道德义务论观点,他认为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应看行为的效果。一个不好的动机做出一个好的行为,只表明这个人的品格不高,但行为本身仍是高尚的。因而功利论又是一种典型的“效果论”或“结果论”。从这种效果论出发,密尔提出了道德制裁原则。他认为,道德制裁分为“外在制裁”和“内在制裁”,外在制裁是指社会或上帝的赏罚对人的道德行为的约束,内在制裁是唤醒人的良心。后者是道德制裁的基础。
“功利论”较之康德的“义务论”似乎更现实一些。它至少提醒我们必须重视道德要求和功利追求之间的矛盾,重视从人们的功利追求中寻找道德行为根据。但这种理论同样会遇到康德提出的问题,如果道德的依据是功利,不管是个人的功利,还是所有人的功利,都会使履行道德义务变成“有待”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这样,什么力量才能使道德行为贯彻到底呢?
有关哲学概论的文章
在这里,我们以“以美启真,以美育德”为题,从美学的角度,简要地分析一下真、善、美的关系。它表现为心灵的美、行为的美、人格的美和社会的美。因此,美育和德育自然地就是相通的,在人格的自我塑造上相辅相成。......
2023-11-20
所谓“高度抽象”不是“故弄玄虚”,更不是哲学家沉湎于“纯思”的自我陶醉,而是人类理性担当文明守护者的方式。哲学不是向人们宣布真理的地方,而是人们探索真理的地方。只有那种自认为把握了绝对真理,并强迫人们去接受这种“真理”的哲学,才是欺世盗名的伪哲学,它给文明带来的不是生机勃勃的活力,而是一种足以毁灭一切的死的精神。每个人都能够成为文明的守护者,但要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这种责任,就需要这种哲学精神。......
2023-11-20
说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具有独断论的特征,不是说早期的自然哲学家有着十分清醒的独断论意识,而是说他们从来就不怀疑人的理性有能力把握那些作为世界的“本原”、“始基”或“本质”的真理。......
2023-11-20
哲学的这种自我批判既表现为不同哲学派别、思潮之间的相互论战,也表现为哲学家或某一哲学派别、思潮对自身理论的批判。当然,哲学的自我批判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哲学自身的发展。哲学的自我批判也就是思想前提批判,这种批判,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是人类智慧发展的环节和动力。......
2023-11-20
哲学和科学都是追求普遍性知识的学问,都是用概念和原理来系统地回答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和科学同样都是在理论思维的道路上发展起来的,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哲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思考和界定这些基本范畴的含义以及这些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强调哲学对科学的“反思关系”,这是十分正确的,但由此否认哲学和科学之间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2023-11-20
哲学作为一种理论化的世界观起之于对世界的追问。这些神话传说固然是“不经之谈”,但它们却体现出古代先民对世界和人本身的认知和理解。这种界说作为科学假说,固然不是终极的,而是有待于进一步确证、进一步发展的,但它是有科学依据的,它基本上排除了用超自然力量来解释世界起源和人类起源的种种不经之谈,是我们至今唯一可以信赖的答案。......
2023-11-20
对于常识的这种非批判的态度很容易成为阻碍人类知识进步的观念障碍和思想惰性力。与这种非批判态度不同,哲学是以“思想”为内容的,它必然要把“常识”作为自己反思的对象,因而真正的哲学必然要对常识采取一种自觉的批判态度。[6]当然,哲学对常识的批判不是以常识为敌,更不是把常识都看成是非真理性的东西予以抛弃。......
2023-11-20
在古埃及人那里,用表示“好的”、“优良的”的词来表示“美”的内涵。当然,这最初的追求往往是同生活的功用目的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因为早在原始人的生活中“美”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精神感受,并指引着人们对现实世界的改造活动,因而它和“真”与“善”一样很早就进入到哲学家的理性思索中,由此开始了哲学的美学历程。......
2023-11-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