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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问题:实在论与建构论之争

【摘要】:在这个问题上,“实在论”与“建构论”的争议是最具代表性的。这一点,恰恰是所谓“建构论”的基本观点。其实在论策略不是研究电子,而是“电子”与“其”电荷。就这种对象的存在方式,就对维持这种存在状态的实在论模式所采用的技术与设计来说,它们在所有文化中,是人类典型的创造物。在科学知识的本性问题上,科学知识不是对外部实在的反映,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实在论和建构论之争目前还在继续。

真理问题的困难还不仅仅是我们的认识或知识怎样才能符合认识对象的本质或本性,更为困难的是,作为认识对象的东西或在思想观念中所言称的“事实”,是否就是外在于我们的客观实在?我们的认识或知识的真理性是否就是以对象或事实的客观性为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实在论”与“建构论”的争议是最具代表性的。

“实在论”的基本观念就是确认认识的客体是一种外在于认识主体的客观实在,真理之为真理就在于它是一种符合这种外部实在的客观知识。在这方面,当代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波普(Popper)[76]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说:

客观意义上的知识同任何人自称自己知道完全无关;它同任何人的信仰也完全无关,同他赞成、坚持或行动的意向无关。客观意义上的知识是没有认识者的知识:它是没有认识主体的知识。[77]

这种知识的真理性在于它的客观性,即一种“无主体”的知识,所以:

客观性概念是通过真理之路的一块路标。……现代科学的首要特点是它对公开的可确定知识的依赖;最重要的是,它的真理形式是公开的。[78]

显然,在真理问题上,实在论所坚持的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科学观念和哲学观念,因而它对于近代以来的怀疑论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证明在人的经验之外的外部实在问题,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应答。在这里,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可以把作为认识对象的东西看成是一种“无主体”或不依赖于主体的外部实在?例如,当我们看到一个东西,说“这是一朵玫瑰花”,或者说“这朵花是红色的”时候,我们的确似乎确认了一个外部事实。但稍加追究,我们就会发现,这个事实的确定并不仅仅依靠我们感官所接受到的刺激,“这朵花”作为认识的对象,作为认识活动可以确定的“事实”,实际上已经被纳入到认识主体关于“植物”或“颜色”等等的概念框架和知识系统中,纳入到由这些概念框架和知识系统所构成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定中。没有主体的这种概念框架和知识系统,单纯的感官刺激就什么都不是,也不可能作为认识的对象或客观“事实”出现在认识活动中。(www.chuimin.cn)

根据上述分析,所谓认识对象,作为认识活动所确认的事实,很难说是一种纯粹的外部实在,而不如说是在主体的概念框架和知识系统中建构起来的。这一点,恰恰是所谓“建构论”的基本观点。如主张建构论的当代科学哲学家巴恩斯等人说:

科学有其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其实在论策略不是研究电子,而是“电子”与“其”电荷。这种策略已经被制度化为物理学的一部分,以至于物理学家已经忘记了电子是一个理论实体,把它视为一种通常的客观客体。把电子视为理所当然的实在。这种理论实体是一种科学共同体相互协调的产物……原子、电子与夸克等和热素具有相等地位。就这种对象的存在方式,就对维持这种存在状态的实在论模式所采用的技术与设计来说,它们在所有文化中,是人类典型的创造物。[79]

对于波普所说的“知识的公开性”,建构论者并不表示反对,但他们认为,这种公开性并不是来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而是取决于科学共同体的“公共规则”,这种公共规则是科学共同体协商的结果。因此,科学知识不能被看作是对自然的反映,而是科学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谈判或协商的结果,自然在确定科学真理的问题上没有什么发言权。在科学知识的本性问题上,科学知识不是对外部实在的反映,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建构论者用上述方式否认了“无主体知识”的可能性,揭示了科学知识的主体性因素和科学知识得以形成的社会机制。但是,与此同时,他们也倾向于否认科学知识或真理性知识的客观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知识论的相对主义。实在论和建构论之争目前还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