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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概论:文明起源的理论推测

【摘要】:自古以来,哲人们就对文明社会的起源问题进行了不断的思考。在17、18世纪,深受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影响的欧洲进步思想家和哲学家,大都对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和文明社会的起源做出过理论上的探索,以期说明道德、法律、国家产生的根源和实质,由此构想出“合理的政府”和“良好的社会”所应遵循的原则。其中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理论和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

自古以来,哲人们就对文明社会的起源问题进行了不断的思考。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文明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从“家庭”到“村落”再到“城邦”(国家)这样一个自然过程的不断推进,并认为城邦这种共同体的最高目标就是追求“至善”。中国古代哲学家也曾有类似的思考。例如,先秦哲学家荀子[6]就曾从人性本恶的观点出发,阐释国家政治制度的起源,他说: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

当然,真正系统地从理论上推测和探讨道德法律、政治、国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文明社会起源问题是从近代哲学开始的。在17、18世纪,深受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影响的欧洲进步思想家和哲学家,大都对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和文明社会的起源做出过理论上的探索,以期说明道德、法律、国家产生的根源和实质,由此构想出“合理的政府”和“良好的社会”所应遵循的原则。这可以说是有关生活世界生成问题的早期研究,但由于当时有关史前文化和文明起源研究的人类学资料极为缺乏,这些研究一般都出于这些哲学家、思想家本人对“人性”的假定。因而他们的观点不尽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其中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理论和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

霍布斯(Hobbes)[7]是欧洲近代比较典型的“人性本恶”论者。他认为,人天生就是利己主义者,是“凶恶的动物”,是“私欲”的结晶。趋利避害、自我保存是人的本性和人从事活动的基本动力和原则。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就是人们依据自己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权利进行生活的状态,即“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天生是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愿望用他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的自由,以求得美满的生活。但由于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在达到各自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8]这样一来,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力图侵犯他人而又抵御他人的侵犯,结果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all against all)的“战争状态”之中。这种战争状态最终使人们的生活只能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亦即使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实际上等于零,个人的生命和所有物必然处于极度的不安全之中。

霍布斯认为,战争状态决不能使人们过上美好的生活。所幸的是,人类除了有欲望之外,还有感情和理智。由于战争状态使人人自危,因而人们也就产生出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和平以及舒适生活的愿望。这时理智就引导人们制定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即“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和一般法则”[9],这种法则确保人们能够保全自己的生命而又不相互侵犯,这就是道德和法律的产生。霍布斯进而认为,只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自然法对人的约束是内在的,它能否被人遵从,要看人们是否有诚意,而人的自私本性却往往会使人不去服从自然法的制约,这就有可能再次回到战争状态。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案,就是每个人都放弃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通过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把这个权利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的意志,使自己的判断服从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的判断。这样,经过设约,人们就创造出一个“人”,这个“人”就是“国家”,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0]由此,人们就彻底摆脱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www.chuimin.cn)

霍布斯的上述观点的重要价值不在于它准确地描述了文明社会产生的根源和过程,而在于它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强调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封建势力和宗教神学依然相当强大的时代,敢于把国家形成的原因从天堂搬到人间,从神意转为民意,这是极需要见识和胆量的。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最著名的思想家卢梭(Rousseau)[11]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也对文明起源的原因和过程进行了探讨。在卢梭看来,人类最初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只不过这个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天真、无知、质朴、平等、自由、善良的状态。它是“自然人”生活的环境。这种自然人是没有任何社会性的野蛮人,他们过着孤独的生活,没有语言文字、政府、财产、宗教、道德理想和善恶观念,但却是纯洁、善良和快乐的。因而“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是孤独的、自由的、满足的、天真善良的,除了在健康、年龄、体力上有所不同外,其余一切都是平等的。

由于人口增多,生活困难,人们就必须发展新的技艺,如制造工具、建筑房屋等。房屋的建筑和使用造成了家庭的建立和划分,不同的家庭互相结合,形成不同的部落。众多部落由于生活在同一区域,其生活内容、食物来源、生活方式、外界影响等必然大致相同,这使它们在性格上和风俗上趋于一致,从而形成一个独特的国家,即民族。进而,随着生产活动的发展,特别是铁器的使用和农业的发展,人类社会就过渡到所谓“市民社会阶段”。随着农业的重要性的增加,引起了人们占有土地的欲望和行动,由此导致土地的私有化。而铁器的使用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矿业的开发,带来了财富的增长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贫富分化,使一部分人可以奴役另一部分人。有钱人尝到了奴役他人的好处,就用各种方法获取新的奴隶,并把奴隶看成是自己的资本。从这时起,原始的自由、善良、平等就消失了,人世间只有贪婪、野心、竞争、倾轧、冲突、奸诈、伪善和罪恶。人类社会也就从“自然平等”过渡到“社会不平等”的阶段。卢梭指出:“这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12]

卢梭认为,这种社会不平等的状态是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因而是暂时的,当它发展到顶点时就必然要过渡到新的社会平等状态。为此,卢梭提出“社会契约”主张。他认为,社会契约的订立,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3]所以这种契约,实际上是“人民是同自己在订立契约”。订约者把自己的权利全部交给社会全体,不是为了去接受压迫,而是以自然的自由换取社会的自由,以自然造成的人类力量上和才智上的不平等,换取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既经订约,人们就不再是个别的个人,而是已经结合成为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获得了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城邦或国家。成立国家的目的不是为了毁灭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平等。国家主权应当体现人民的公意,国家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如果国家官员变成了专制君主、独裁者和暴君,人们就有权推翻他们。卢梭的这一理论成为后来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