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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教程:参验与矛盾之辨

【摘要】:韩非的上述认识方法,以注重“参验”为主要特点。“参验”就是考核、验证。韩非有“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说法,“因参验而审言辞”就是根据对事实进行考核、验证的情况来审察言论。韩非极为重视“因参验而审言辞”。

一、“参验”之说

韩非认为,人要获得可靠的认识,必须接触客观事物,并遵循事物的规律。为此,他反对不接触客观事物、不遵循事物规律的认识方法,对于后一种认识方法,韩非称其为“前识”论。他说:“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妄意度也。”(《韩非子·解老》)“缘”即根据。就是说,在接触事物并了解其规律之前就下判断的做法叫作“前识”。前识这种做法,是毫无根据的妄想、猜测。韩非还举例批判前识论。有一天,战国时期著名的道术家詹何同他的弟子一起待在一间屋子里,这时,他们听到门外有牛的叫声,詹何的弟子用道术推算说,这是一只黑牛,但牛的额头是白色的。詹何纠正说,这是一只黑牛不错,但牛的额头不是白色的,牛角才是白色的。詹何派人出门去看,结果真是一只黑牛,而牛角上裹了一块白布。韩非对这件事评论说,用詹何这种方法博取人们的信服,乍看起来非常了不起,但实际上却是有害的。像这种事,只要让一个头脑很笨的小孩亲眼看一下,他立即就会认识到那是一只黑牛而牛角上裹了一块白布。詹何煞费苦心地坐在屋里猜测的结果同一个笨小孩亲眼看一下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韩非认为,詹何的“前识”是一种劳心费神的愚蠢方法。

于是,韩非提出了同“前识”论相对立的“缘道理”的认识方法。前文已述,韩非认为,自然界有一个总规律——道,每个具体事物又各有自己的特殊规律——理。韩非指出,正确的认识方法应当“因天之道,反形之理,督参鞠之,终则有始。虚以静后,未尝用己”(《韩非子·扬权》),就是说,根据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联系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反复对事物进行考察、比较,虚心观察事物的发展,静观事物的变化,绝不使用主观成见。韩非自信地宣称:“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韩非子·解老》)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认识方法做事,没有不成功的。

韩非的上述认识方法,以注重“参验”为主要特点。“参验”就是考核、验证。韩非有“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的说法,“因参验而审言辞”就是根据对事实进行考核、验证的情况来审察言论。

韩非又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这是对“因参验而审言辞”的展开,意思是,首先让群臣各自陈述其能做成的事,然后君主按照其所说授予其一定官职,让其去做事,再按照其职责来责成其功绩。如果群臣的功绩符合其职责,并且其所做的事符合其所说的,就对其进行赏赐;反之,则对其惩罚。所以,群臣所承诺的功绩大于其实际的功绩,则对其惩罚,这不是因为其功绩差而对其惩罚,而是因为其实际的功绩不符合其所说的功绩;群臣所承诺的功绩小于其实际的功绩,也要对其惩罚,这不是因为君主不喜欢群臣有良好的功绩,而是因为君主认为,群臣的实际功绩不符合其所承诺的功绩的害处要超过其有良好功绩的好处,所以给予其惩罚。

君主身边有很多出谋划策之人,大家的说法往往不一致,出的计策各不相同,那么,如何辨别谁的话真实可信,谁的话不可靠,甚至有害呢?依照韩非的看法,如果有人为君主献上计策,那么,君主就应当依照这个人的话授予其官职,让这个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做他所说的事,如果事做成了,并且做得不多不少,同他的官职以及他所说的话相当,那就是可信的,就要给他赏赐,否则,如果他做的事达不到他所许诺的程度或者比他所许诺的还要好,那他就要受到惩罚。韩非认为,用这种方法治理国家,即使君主的智慧不高、没有特殊本领,他也很容易判断谁是有才能的人,谁是没有才能的人。用做事的实际效果审核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正确、可靠,这就是所谓“因参验而审言辞”。(www.chuimin.cn)

韩非极为重视“因参验而审言辞”。他认为,对于许多言论和事物,人们光凭其外表是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但如果到实际中检验一下,那立刻就能作出正确判断。例如,大家都闭着眼,人们就无法分辨谁是瞎子,大家都不说话,人们就无法分辨谁是哑巴,但只要让大家睁开眼睛看东西,提出问题让大家回答,那谁是哑巴、谁是瞎子一下就能判断出来。又比如,光看剑的颜色,即使冶剑专家也很难一下判断出剑是否锋利,但如果拿剑砍东西,那么,一般人也能判断出剑的利钝。尤其在判断人时,韩非说:“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韩非子·显学》)就是说,光凭人的外貌、服装,光听人的口头言论,即使是孔子也不能判断这个人是否能干,但只要用一定的官职试用他,责成他作出一定的成绩和效果,那么,一般人也能毫不怀疑地判断出这个人是愚蠢无能还是聪明能干。反过来,韩非说:“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韩非子·显学》)就是说,对于一种言论,如果没有经过“参验”就加以肯定,这是愚昧;把不能肯定的言论拿来作为某种根据,这是欺骗。

二、“矛盾”之辨

韩非的认识方法的另一独特之处在于,他把当时不同学说的根本对立用逻辑学上的矛盾律加以说明,并第一次在哲学的意义上使用了“矛盾”一词。韩非用一个寓言说明矛盾一词的含义:“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韩非子·难一》)这个寓言说明,攻不破的盾与没有什么攻不破的矛不能够同时存在,韩非说,这就叫作“矛盾”。以上就是成语“自相矛盾”的由来,也是中国逻辑史上“矛盾”一词的最早出处。韩非的“以子之矛陷子之盾”的方法为揭露逻辑矛盾提供了普遍适用的方法。

韩非所谓矛盾涉及形式逻辑的问题。形式逻辑认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的判断是不相容的,它们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然有一个为假,这是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所确认的。如果同时肯定两个互相反对的判断为真,那就是自相矛盾,就犯了逻辑错误。韩非的“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韩非子·难一》)、“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韩非子·五蠹》),对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做了确切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