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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哲学:人性自私利益计算

【摘要】: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在内心里都为自己打算,无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还是其他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都在相互计算利益。对于赏和罚,韩非进行过大量的思考。韩非强调人性自利自为,还有另外一个目的。

一、“皆挟自为心”的人性主张

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之法建立在他的“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基础之上。“自为”即自利、为己,指自己为自己打算。

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在内心里都为自己打算,无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还是其他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都在相互计算利益。他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韩非子·难二》)意思是,喜欢获得利益而害怕遭受惩罚是人的本性,所有人都如此。他又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韩非子·奸劫弑臣》)意思是,安全有利的就去追求,危险有害的就要避开,这是人之常情,人不可能离开安全有利的大道而走向危险有害的地方。总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以自利为原则。他还举例子说:“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这就是说,卖车的人希望别人发财,卖棺材的人希望别人早死,这并不意味着卖车的人心地善良而卖棺材的人内心邪恶,他们希望别人发财是出于自利之心,希望别人早死也是出于自利之心。韩非进而将君臣、父子、地主与雇工等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都说成互相利用的关系。

按照韩非的说法,君主之所以给臣民以高官厚禄,是因为君主知道,这样做就可以使臣民为他服务,实现他的利益;臣民之所以为君主卖力打仗,也是因为臣民知道,这样做就可以得到高官厚禄,而并非因为他们忠心,这就是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市”就是交易之意。地主与雇工的关系也是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地主雇用雇工为他耕种土地,地主做好的食物给雇工吃,并不是因为他爱雇工,而是他认为,这样做,雇工就可以为他用力勤快地耕耘。同样,雇工之所以用力勤快地耕耘,也不是因为爱他的主人,而是认为,这样做,他就可以得到好的食物,这就是所谓“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在韩非看来,甚至父子关系也不是出于慈爱和孝敬,而是父养子、子又供养父的关系。换言之,父子之间也是互相计算的关系,如果供养得不好,父子之间照样吵架。总之,自利、自为是人的本性;儒家所谓仁、义、礼、智、信等道德情感压根儿不存在,一切道德、感情和行为都取决于对自己有没有利益。

二、韩非主张人性“自为”的目的

韩非对人性的看法很可能受到了他的老师荀子的影响。换言之,他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荀子也将人的本性视作是追求利益和欲望而自利自为的;不过,荀子认为,对于这种自然的人性,统治者不能够任其发展,而要使其经过人为的改造,这就是“化性起伪”。韩非则认为,这种自然本性无所谓善恶,也不必加以改造,统治者反倒可以对其加以利用,从而使赏罚有效。

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就是说,凡要治理好天下,必须依据人情。凡是人情都是趋利避害的,利益是人们所欲求的,祸害是人们所厌恶的,正因为是这样,所以赏罚才能发生作用;赏罚发生了作用,法令才可以推行;法令推行了,治国的原则也就树立起来了。韩非很重视赏罚,视其为君主之“二柄”,即君主的两大权柄,有了赏罚大权,君主才算掌握了权势,而掌握了权势,君主才能制定和推行国家的法令制度。

对于赏和罚,韩非进行过大量的思考。例如,韩非认为,臣民们所作出的成绩,必须完全符合君主的要求,这才给予赏赐;假如有任何一点过分或不及,都要严加处罚。在赏和罚这二者之中,韩非特别重视罚,他认为罚必须是“严刑”“重罚”。韩非还特别指出,无论赏还是罚,都只能由君主一人掌握,如果君主将这两项权力下放给臣下,那么君主就反而会受制于臣下了,因为这会使天下人都听命于臣下而不是自己。

韩非又强调,在运用赏罚时,要注意“必”和“重”两点。所谓“必”,就是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必须得罚;所谓“重”,就是奖赏要足够丰厚,惩罚要足够严厉。换言之,赏要赏得多,罚要罚得狠。他说:“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韩非子·六反》)这就是说,赏罚必须“必”,应该赏的必须赏,应该罚的必须罚,简言之,即信赏必罚。如果应该赏的因为某种缘故而不赏,应该罚的因为某种缘故而不罚,这就是“阿”(徇私)。如果有“阿”(徇私),那么赏罚的效用就失去了。(www.chuimin.cn)

韩非又说:“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焉得无恶?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韩非子·六反》)这就是说,人人都有欲望,人们所欲求的东西叫作利,欲的反面叫作恶,所厌恶的东西叫作害。如果赏得多,那么受赏的人就可以很快得到他所欲求的东西,如果罚得重,那么受罚的人就可以很快得到他所厌恶的东西,这样一来,赏罚的效果就特别显著。所以,在运用赏罚二柄时要做到“必”和“重”。

赏罚二柄为什么能够奏效呢?在韩非看来,这正是因为人们有好利恶害之心,对于有利可图的事——赏,人们趋之若鹜;对于有祸患的事——罚,人们避之不及。所以,君主治理天下只要顺着人的这种本性,利用人的自为自利之心,明赏设罚,就能够役使人们做他认为该做的事,不做他认为不该做的事,这样一来,国家自然就安定了。

由于韩非将人性视作自利自为的,而自利自为正是统治者可以利用的,所以,他就从根本上反对儒家所提倡的用仁义道德治国的方法。

韩非强调人性自利自为,还有另外一个目的。法家的法也追求公平、公正,用一个字概括,法的主要特点是“齐”。所谓“齐”,就是将除君主外的各种人和事都纳入法制轨道,统一受法的控制和约束。然而,君主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人,他也有亲人,也有自己喜欢或欣赏的人,如果这些人犯了法,那可怎么办?法的公正性还能否得到保证?所以,韩非强调人性的自利自为,还有另一个目的,这就是,撕下一切人脸上的温情面纱,让君主直接面对阴冷的世界、残酷的人性,从而使君主痛下决心,排除感情对立法和执法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徇私情,厉行法治

三、韩非人性论的理论缺陷与现实影响

韩非的“皆挟自为心”观点的得出,是以夸大事实、以偏概全的论证为基础的。人的确有自私的一面,因为人有欲望,所以这无可否认。但是,事实仅仅如此吗?当然不是。韩非把亲人之间,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说成利害关系的结合尤为言过其实。韩非甚至举这样的例子论证其观点:“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这就是说,做父母的人,如果生了男孩,他们就互相庆贺,如果生了女孩,他们就杀死孩子。子女都是父母所生,为什么男女的待遇有这样大的差别?因为做父母的人都是为了自己的长远打算,考虑自己将来的利益,父母对于他们的子女还要以计算之心相待,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韩非这种说法明显歪曲了事实。“生女则杀之”的情况在个别国家的个别历史时期的确存在,某些父母在极端贫困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会狠心作出这种残忍行为。然而,这只是个别事例,并非普遍现象;而韩非却用全称判断的方式把它加以放大,使个别事例听起来像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抓住人类社会中的个别事例或极端案例,以证明只要是人,就都会自私自利到自残骨肉。韩非关于“产女则杀之”的这一说法鲜明地反映出其论证方式的不严密、不可靠。

信奉韩非的这种人性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极度紧张。韩非甚至透过他的人性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上下一日百战。’下匿其私,用试其上;上操度量,以割其下。”(《韩非子·扬权》)这里所谓“上”就是君主,“下”就是臣民,“战”就是冲突、较量。这就是说,上下级之间在一天之内会发生上百次冲突,下级藏匿他的私心,用来试探他的上级;上级掌握度量,用来制裁下级。君主孤身一人高高在上,其余的人都在下,在韩非看来,这样的君主处在四面八方的重重包围之中,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他。不仅外面的人不可以信任,就连自己身边的人也不可以信任。君主的身边人无非“重臣”和亲人。为此,韩非警告当时的君主,要严防“重臣”的阴谋。“重臣”就是位高权重的大臣,他们既位高权重,又自利自为,很难说他们不想窃取君主之位。“重臣”又大多与太子或皇后有联系,所以韩非又提醒君主,要严防太子和皇后,这就是所谓“备内”。《韩非子》有《备内》篇,专门讨论这一问题。韩非说:“臣之所不弑其君者,党与不具也。”(《韩非子·扬权》)这就是说,大臣们不杀害君主,不是因为他们不想杀,而是因为条件尚不具备。换言之,只要条件具备、时机成熟,“重臣”随时可以取君主而代之。君主的处境如此危险,为此,他必须有一套统治术,需要法、术、势并行以维护他的政权,保卫他的生命。但问题是,对一切人都丧失信任之后,仅靠法、术、势并行的统治术真的有效吗?韩非的人性论将所有人都视为自己潜在的敌人;视所有人为敌人,所有人也终将视自己为敌人;而君主毕竟是人,行事难免有疏漏,做不到全知全能,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即使有一套统治术,也难以防备来自四面八方的算计。秦王朝用了韩非的统治术,但却迅速败亡,这不能不说同韩非对人性的看法有一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