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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引力:校园欺凌与暴力防治方法

【摘要】: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件发生。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

(一)《意见》的要求

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在“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部分表述如下:

第一,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件发生。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

第三,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

(二)《方案》的要求

《方案》在“强化教育惩戒作用”部分对处置措施表述如下:

第一,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第二,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学校处置具体工作

学校要根据《意见》和《方案》的指导、要求,做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处置,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根据预先制定的校园欺凌和暴力应急预案,对紧急严重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能够及时制止,防止事态继续、扩大或转移。(www.chuimin.cn)

第二,学校制定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对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分及时制止(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后续帮扶(矫正)3个阶段做好工作。要特别重视后续帮扶阶段的工作,对欺凌者、被欺凌者的学业和成长给予关注,对其身心健康给予呵护。

第三,在学校总体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委员会的基础上,针对发生的具体事件确定具体工作小组。治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可能全部或持续参加某一事件的处置,所以要根据具体事件发生的范围、严重程度、情节轻重等因素明确具体工作小组。如事件引起媒体关注,小组中要有相应成员做好舆情处置。要做好与家长、媒体的沟通。如需学校片区警务人员(或法治校长)对欺凌者进行训诫或进行指导,小组要请其加入。

第四,不以规矩,难成方圆。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要给予严厉惩戒,让欺凌者因自己的过火行为付出代价,促其反省思过,吸取教训,规范行为,其他学生也会从中受到警示。对于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和老师应及时跟进,彻底调查,并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共同处理欺凌事件。学校要对参与欺凌者做出相应处罚,并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

第五,对已经发生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学校不能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应当允许司法介入,通过司法人员的协助,做好欺凌一方对被欺凌一方的治疗、补偿等工作,让施暴者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促其警醒,并以此为契机,教育、警示其他学生不要欺凌同学。学校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预警、发现、报告、处理和惩戒校园欺凌体系,使惩戒起到教育、震慑作用。当然,实施处罚后,还要进行跟踪观察和调查,施以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既使欺凌行为不再复发,也使受处罚者放下思想包袱,健康成长。

第六,处理事件的过程要有详细记录:一是作为学校处理事件尽职尽责的证明;二是作为案例研究的依据,为解决好同类问题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第七,对涉事学生采取分别教育和措施。

欺凌和暴力事件涉及的学生可分为几种:

(1)实施者: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鼓动、胁迫其他同学参与其中。

(2)受害者:遭受到欺凌和暴力行为。

(3)协助者:协助者听从实施者,主动或被动参与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协助者直接参与,因而也属于实施者,只是属于从犯。

(4)附和者:支持实施者的欺凌和暴力行为。例如:在旁嬉笑、鼓动或呐喊助威。

(5)保护者:安慰及支持受害者,尝试制止欺凌和暴力行为。

(6)旁观者:与欺凌和暴力事件无关,与当事学生不认识,但在旁边或不远处观看欺凌和暴力行为。

在具体事件中,有时几种角色间的界限和对事件发展所起的作用不一定明确区分。例如:附和者实际上起到了协助者的作用;旁观者无任何言行,但在现场起到了附和者的作用。要教育学生,旁观是不当行为,发现欺凌要及时报告,不能只做旁观者。协助者和附和者可认定参与了欺凌行为,二者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起了一定作用,应受到相应惩戒和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