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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机制和机构

【摘要】:在协调其他部门单位召开会议时,要以必要为原则,充实会议内容。

(一)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第八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部分表述如下:“各地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意见》在第十一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部分表述如下:“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要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简称《方案》),在第三部分“治理内容及措施”之“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项中表述为:“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据此,各级教育部门应牵头成立“×××省(市、州、区、县)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教育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综合治理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本区域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

根据以上要求,《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省级成立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为组长,省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综合治理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全省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地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或许有人认为:领导小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应由政府负责人为组长,这样领导小组规格高,工作力度大,便于与其他部门协调。笔者以为: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是由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不是国务院或其办公厅文件,因此不能由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向政府提出由负责人任组长的建议没有依据。政府负责人工作繁忙,即使其任组长,也会在汇报协调中降低工作效率。其他部门的工作参与,重在教育部门的协调,不在于非得政府负责人任组长。

必须指出的是:领导小组要明确成员名单,明确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在协调其他部门单位召开会议时,要以必要为原则,充实会议内容。不能以领导小组名义随意召集开会。如果会议内容不充实,或会议次数过多,会招致反感,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工作机制

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多个处室(单位)职责,现分列如下,并指出涉及这些处室(单位)的依据。

1.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专项治理于当年年底结束。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在“加强督导检查”部分要求:“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方案》并提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委员会)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室(单位),而是属于政府部门,但其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也作为内部工作职责协调范围。

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与教育督导机构有关,不仅是因为以上文件中的具体表述,还因为重点工作应列入政府教育督导项目。

2.负责学校安全的处室

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第三条“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部分要求:“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第四条为“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部分,需要负责学校安全的处室具体与其他部门建立联系。

3.负责德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处室

《意见》第一条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地要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www.chuimin.cn)

《方案》“坚持教育为先”部分要求:“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4.负责家庭教育的处室

《意见》第九条要求:“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5.负责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处室

校园欺凌多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发生。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和《方案》也是面向中小学生。

6.负责信息宣传网络舆情的处室

《意见》第十一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要求:“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

《方案》“强化宣传引导”部分要求:“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7.负责教职工培训的处室

《意见》第二条要求:“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方案》“完善培训机制”要求:“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8.负责共青团、少先队的处室

《方案》在“积极有效预防”之“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部分要求:“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由此可以看出,防治校园欺凌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工作职能,只有各处室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予以关注,进行部署,才能形成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成果。

《方案》在“依法依规处置——妥善处理申诉请求”部分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为推进工作和落实措施,各级教育部门在涉及的各个处室中应明确责任单位(处室)和责任人,牵头落实相应措施。例如:国家牵头防治欺凌工作的单位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牵头防治欺凌工作的处室为学校安全管理处。

(三)学校协调内外部资源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成立防治欺凌工作机构,即“×××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这是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该《方案》在“严格学校日常管理”部分要求:“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定名为“×××学校欺凌和暴力防治委员会”。学校的防治工作委员会要明确内部处室、级部的职责与学校外部资源的协调机制。

明确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是防治基础工作。从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教育部门内部各处室(单位)的协调、学校内部外部资源的协调3个层级,可以健全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有的地方,在县与学校间还设有镇(街)教育管理办公室,要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在该层级设立防治欺凌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