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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

【摘要】:社会在依法治理上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到了学生对法治的认识。如果其这种行为出现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后,直接给予严重的处罚甚至刑罚,从此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这对其是不负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存在躲避棘手问题的考虑。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是将其劝退。学校为避免自身在社会上名誉和形象受损,会淡化事件的情节和严重程度。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中,公安机关是否介入,一般以学生受伤程度判定。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指出:当前我国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可以说,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概括来说,以下方面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未落实育人为本的理念

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导致对人性、良善的忽视。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安全设施不到位,制假售假,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社会环境影响到学校对学生权益的忽视。作为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学校强调学业成绩、纪律、规范,教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学生个体进行较多关注和引导。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欺凌者在此之前的偏差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有效管控,被欺凌者受到身心伤害没有被及时发现,或发现了没有给予足够关注。

无论企业还是学校,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根本不是采取何种措施和制度,而是对于个体生命的尊重和珍视。自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至今,全社会重视生命、保障权益意识不断增强。“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到学校就是“以师生为本”。只有当我们真心关注学生个体身心健康成长的时候,才会去建立制度机制防范问题发生。

(二)教育的缺失和失效

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均存在缺失和失效情况,并且社会与家庭的教育因素一直被忽视。

在社会教育方面,社会承担教育功能责任主体不明确,机制也未形成。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逐步具备了一些信息储备和处事观点,有些信息和观点是偏差的,教师和家长没有直接传导过这些偏差的认知,那孩子的这些认知来自哪里呢?来自社会环境。例如:孩子会认为未成年犯事会得到原谅,不用对事件的后果负责,用通俗的话来讲——不会进监狱。社会在依法治理上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到了学生对法治的认识。学生一方面法治意识欠缺,另一方面只记住对其有利的法律条文,形成了未成年违法犯罪不受惩罚的错误认知。

在家庭教育方面,家庭教育的功能被忽视。学校被认为是教育学生的专业机构,从而承担了孩子成长中更多教育责任。很多家长不重视对孩子的言传身教,本身不具备相应素养,不愿在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上持之以恒地努力,缺乏耐心和有效方法。

在学校教育方面,没有进行这方面的专题教育,即使有法治教育,也没有明确计划,缺乏时间、内容的统筹安排,法治教育多限于请兼职法治校长做报告,没有进行课程化设计。部分校长缺乏责任心和领导力,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管理松散。部分学校重视学科成绩,相应地轻视规则规范教育,或者将规则规范教育简单化为僵化的纪律要求。同时也应看到,学校在防范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因为社会环境与家庭环境的欠缺,大大消解了学校教育的成果。很多情况是,我们没有通过教育把基本的规定告诉学生,或者实施欺凌者在出现偏差行为时没有被及时制止和受到应有的训诫,直到其做出严重行为。如果其这种行为出现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后,直接给予严重的处罚甚至刑罚,从此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这对其是不负责任的。

(三)研究方面缺乏

缺乏专业研究,从而不能科学防范。对于在学生受到暴力侵害后如何进行关注、帮扶和(心理)救助,也缺乏科学的指导和系统化措施。

(四)学校处置不到位

笔者调研了解到:学校存在“遇到问题学生绕着走”的情况。在学校里,直面问题、敢于管理问题的学生的领导、中层、班主任不是很多,一则怕沾染上事情,二则也处理不好。

很多教职工认为:学校没有重视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而且处理过于草率,没有解决根本问题,遇到欺凌事件和问题躲着走。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欺凌行为的发展。(www.chuimin.cn)

很多学校在发生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后,没有由校级层面进行处置,甚至中层干部也没有参与,而是由班主任协调家长处理。当然,不是校内事务都需要校长直接处理,但很多欺凌与暴力事件已经到了班主任难以处置或力度不够的程度。学校负责人存在躲避棘手问题的考虑。

我们看两起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案例:

【案例一】

高三女生J与同学发生矛盾,对方找社会青年到学校厕所内打伤J。家长认为:社会人员能随便进入学校,说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学校向教育部门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按照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了处理。今后学校一定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是将其劝退。

【案例二】

初二学生F与同学打架,同学将父母叫到学校,3个人一起打了F。学校的报告认定了事实:“F家长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调查,现在学校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等待公安机关结论。”学校所做的仅仅是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事件的发生,学校应该从校门登记核实、学生矛盾排查、监控盲区管理等多方面查找原因。事件发生后,学校应该在违纪学生教育、被打学生帮扶、以案例教育学生等方面有所作为。但是,这些学校简短的报告中没有体现出来。从学校的报告和处理情况看,过于简单化,没有体现出学校的育人功能和关注学生成长的情怀。

处理问题学生确实是棘手的事情,帮教也不是说说那么简单,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但是,学校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场所,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守护者,是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首要主体,应该有所作为。即使需要社区、家庭、部门通力协作来进行的帮教工作,也需要学校居中协调。学校负责人要能为班主任和下属的工作进行支持担当。

(五)相应惩戒措施缺乏

发生欺凌事件后,实施欺凌学生的家庭和学校会进行包庇和纵容。家庭出于对孩子的溺爱,会极力避免孩子受到惩罚、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学校为避免自身在社会上名誉和形象受损,会淡化事件的情节和严重程度。这本无可厚非,但客观上造成对事件的淡化处理,对受到欺凌和暴力的学生不公平,也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如果对于显性暴力攻击依然不够重视的话,那么隐形的欺凌更容易被学校忽视。当校园正义与公平得不到彰显时,歪风邪气就会滋长。

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中,公安机关是否介入,一般以学生受伤程度判定。如果一种是实施欺凌者偶尔为之,但失手过重,导致外伤;另一种是从未有外伤,但长期恐吓、谩骂、侮辱:这两种情况造成的伤害当然是后一种更严重,但公安机关一般会对前者而不会对后者进行处理,这与欺凌和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符。

对于严重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家庭、学校无力教育,但在学生犯罪之前,公安机关无法将其纳入管教。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和违法犯罪进入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管控环节,也就是说在学校与管教所之间没有一个帮教机构来承担对学生的惩戒、教育和引导。多地虽然设立工读学校,但进入工读学校与进入管教所类似,学生一旦进入,就会自然地被贴上品行恶劣的标签。这是学生家长极力抵触的。

在学生触犯法律时,学校一般本着为学生考虑原则,不予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也不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因为一旦留下案底,会影响学生一生。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未成年犯罪。有一种社会观点认为: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