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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心理健康和个人发展的巨大伤害

【摘要】:加害对象中,首先是原来使自己受害的人,其次加害对象迁移到其他弱小者,产生新的受害者和新的加害者。相对于身体的受伤,内心伤害更深更持久,也更难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更是对保障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校园欺凌造成心理健康的巨大伤害,影响被欺凌者的自我认知,影响个人发展。

对被害学生的伤害出现以前,作为欺凌和暴力实施者的学生已经是伤害的产物,即社会、家庭、学校未给予良好的教育环境,学生形成残缺、偏差的精神认知,从而做出偏差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欺凌和暴力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不健全人格。这种危害不仅体现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样不能得到健康发展,可能导致施暴者形成反社会人格,走上犯罪道路。被欺凌者受到的伤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伤亡后果

暴力导致伤害,欺凌者甚至将被欺凌者殴打虐待致死;少数学生在施暴时,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常常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不乏杀人、抢劫、强奸;被欺凌者受到欺凌后自杀。

(二)对学生社会认知和价值观的伤害

学生受到校园暴力的伤害后,会对人生、社会产生错误认识,会认为这个世界是恐怖、肮脏的,会产生对社会的极度恐惧心理而自我封闭、逃避社会,导致对社会适应能力下降,从而变得冷漠无情,最终因对社会憎恨而走上反社会的道路。

校园暴力无疑会在青少年中形成一种不良的暗示: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武力比智力更有价值。这使一些学生崇尚武力和暴力,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和矛盾时简单化地处理问题,只采取暴力手段而不采取调解手段。

以暴制暴的观念,在不少受过校园暴力伤害的学生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那些长期忍气吞声的学生,这种观念更加明显。部分受暴力伤害的学生,面对暴力,不报告老师、家长和警察,而是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实施暴力报复行动,从而使一些被欺凌者成为欺凌者,受暴者成为施暴者,受害者成为加害者。加害对象中,首先是原来使自己受害的人,其次加害对象迁移到其他弱小者,产生新的受害者和新的加害者。

(三)精神伤害(www.chuimin.cn)

经常受到校园欺凌和暴力侵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学习成绩一般都下降严重。甚至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正常的学习被迫中断。有的学生身体受伤要住院治疗;有的学生精神失常;有的学生性格发生变化,沉默寡言,孤僻古怪,缺乏信心和勇气,变得自卑、逃避、孤僻、偏激;有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和屈辱而自杀等等。

校园欺凌和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欺凌者往往受到对方的威胁而不敢向老师、家长和有关部门报告,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后学校、家长才会知道,才会进行处理。此时,被欺凌者已经遭受长期的精神折磨。相对于身体的受伤,内心伤害更深更持久,也更难恢复。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暴力的定义是:“暴力是对自己、他人、群体等广泛地使用体力或其他能量来恐吓,其结果导致了或最大可能导致了受伤、死亡、心理伤害、发展不良或权益剥夺的行为。”因此,校园欺凌和暴力不仅仅造成损伤和死亡,还有心理、精神伤害,这容易被我们忽视。

被欺凌者往往形成消极的自我认知,缺乏自尊自信,有孤僻倾向。受害学生由于自尊心的挫伤,感觉丢了面子,便把自己封闭起来,性格变得内向;对自己的智力与社交能力评价低,为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所困扰,表现出孤独、自卑、注意力分散、厌学、人际交往障碍等问题,有的还会出现生理反应,如头痛、胃痛、失眠、噩梦等。受害学生受过度自尊心的驱使,容易产生报复心理。

(四)权利剥夺

剥夺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个人发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更是对保障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作了明确规定。学生遭受欺凌,学业与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甚至中断学业,实际上是其受教育权利被剥夺。暴力侵害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受到伤害的学生畏惧学校,不愿意再去上学。同时,校园欺凌造成心理健康的巨大伤害,影响被欺凌者的自我认知,影响个人发展。这种伤害对于他们的影响是终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