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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规定与解决方法

【摘要】:近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一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在法律层面作了特殊规定。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在法律层面作了特殊规定。

(一)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成年人的刑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五款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部分要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概要如下: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办案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2.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3.除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不得披露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4.根据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负责法律援助的律师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经过相应指导和培训。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6.司法机关办案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用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www.chuimin.cn)

7.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8.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9.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0.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三)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4个层次的措施:

1.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以预防其不良行为和犯罪;

2.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对其进行干预;

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时,对其进行矫治;

4.未成年人犯罪后,要防止其重新犯罪,包括管教所管教、社区矫正等。

各层次措施的核心是教育。其中,就学校教育来讲,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我们要认识到:只有在文化知识教育、思想品德培养等方面着力,才能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境界,最终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1]“现状调查”的文字和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沈亮、杜国强、冉容、赵俊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