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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防治成果: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摘要】:(一)常见的人身权利犯罪1.故意杀人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教师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常见的人身权利犯罪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如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

近年来,有些学生因为校园暴力甚至失去了生命。据媒体公开报道,2010年,徐州新沂市某中学初三学生王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3名同学殴打致死。2013年,徐州沛县大屯煤电公司某中学一名女生在自家楼下被杀,凶手竟是班长。这样的报道还有很多。现在有的学生无视法律,以为自己未满18岁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认为不负任何责任,结果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青春年华却要在高墙下度过。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应属此罪。

【案例】

湖南省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高二年级男生张某扰乱体育课教学秩序而发生争执,张某用言语刺激李老师,李老师觉得有失教师尊严,愤怒之下向张某猛击一拳,致使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脾脏较大,李某一拳正中该脾脏,致使其脾脏破裂而死亡。

在本案中,教师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

3.故意伤害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

16岁少女张某和刘某是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同班学生。2004年4月的一天上午,张某和刘某在教室里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掏出小刀将刘某的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4.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例如:极个别教师惩罚学生吃牛粪、喝尿等行为,女生集体欺辱女生、脱衣拍照等行为,属于此罪。

6.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www.chuimin.cn)

在教师队伍中有极个别的男教师品行不良,利用师生关系中自身具有的特殊优势,对女学生实施奸污行为,从而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二)常见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虽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造成伤害或死亡。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的犯罪。

2.敲诈勒索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三)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校园暴力中,多以校外人员为主;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校园暴力,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无法进行,伴随各种打砸、侮辱等暴力于其中,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如某校与邻村因围墙占地的问题时起摩擦,多次受到该村村民有组织地冲击学校,有破坏校园财产、围殴教师等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2.寻衅滋事罪

下面4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是犯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本罪。

一些社会青年、不良少年经常出没在校园内外,寻衅滋事,索要钱物,随意殴打辱骂学生,追逐、拦截、调戏女生,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有一案例因滋事而起,影响很坏:广东某校一女生在校经常遭到社会这类闲杂人员骚扰,心理极度失衡,因琐事一怒之下手刃其奶奶。

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进行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等。

有些学生由于血腥暴力的电影电视、游戏的耳濡目染,价值观、是非观、道德观严重扭曲。例如:贵州省某中学学生组织“十三鹰”、“十兄弟”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在校园里为非作歹,影响极为恶劣,最终被警察“一窝端”。

(四)其他一些校园暴力可能触及的罪名

除上述校园暴力所引发的犯罪外,还有可能触及一些其他不常见的罪名,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绑架勒索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玩忽职守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抢夺罪,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罪等。这些犯罪行为不常发生,但在校园暴力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例如:贵州省某学校一对教师夫妇就组织、强迫女学生卖淫,手段残忍,影响极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