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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实践:案例、理论与方法

【摘要】:游客寻幽探险,给景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与旅游景区直接相关的安全范围包括:交通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建筑物安全、设备安全、地质安全、生物安全等。因此,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一、游客安全管理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

案例8-1

容易走失的凤凰岭游客

近年来常有媒体报道游人走失事件,前不久凤凰岭自然风景区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原因何在呢?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凤凰岭游客走失大多由于其寻幽探险、觅奇览胜、不按路标指示路径行走所致。

凤凰岭自然风景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边缘地带,宛若一块未经人工雕琢的碧玉;原始生态植被保存完好,并且层峦叠翠,曲径通幽,空气清新,景色宜人,奇峰怪石林立……大自然的秀丽风光让部分游人登山游览时,萌生了寻幽探险的冲动。更有甚者,就是怀着登山探险目的有备而来,他们随身携带手电筒、相机手机、绳索、帐篷等进入景区,对于“山路危险,请您止步”的警示牌视而不见,抱着一旦走失还可以拨打景区电话或“110”请求紧急援助的侥幸心理。

游客寻幽探险,给景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一,游客救援行动大多在夜间进行,每次至少得动用两部车和十几人,时间少则两天,多则十几天。这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并打乱了景区正常的工作秩序。其二,加大了管理处员工的心理负担:若伤着或碰着游客,责任由谁负?其三,事件发生后,势必会损坏景区的形象。其四,有些游客找到后付之一笑,道声“谢谢”就拜拜了,岂不知景区麻烦接踵而至:新闻、公安、旅游主管部门明察暗访,让景区管理处应接不暇。再者,万一在探险中出现什么重大事故,景区将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关闭的危险。

二、景区游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旅游景区应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乐设施设备、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新兴旅游项目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地方政府出台了对景区游艇(船)设施的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而基于景区索道问题频发(详见表8-1),也相应出台了景区内索道及游客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表8-1 近年来全国各地客运索道安全事故部分记录

续表

案例8-2

千岛湖对游艇(船)安全管理的措施

千岛湖是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一,也是国家面积最大的森林公园,2001年获首批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07年成功创建中国旅游强县,旅游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该县旅游服务业于2009年被列为浙江省5个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之一,推进试点工作以来,千岛湖旅游服务质量不断优化,景区各项经济指标再创历史新高:2011年全县接待国内外游客406万人,其中购票下湖游客208.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8%和8.8%;实现大门票收入2.18亿元,实现旅游经济总收入53.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5%和16.7%,游艇服务游客满意率从2008年的78%上升到2011年的98%,标准化成效十分明显。日前,千岛湖旅游服务业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96分的高分顺利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家组现场评审。至此,千岛湖景区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所构建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正式得到国家级认可,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行业“标杆”。

第一,构建景区质量管理体系。

对景区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点,建立起包括门票管理、市场稽查、湖面巡查、投诉受理、景区游艇考核、景区安全、环境管理、服务质量跟踪调查等管理制度,内容覆盖了旅游服务的全过程各环节,景区质量管理变得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通过努力,千岛湖景区于2011年顺利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建立标准化管理保障制度。

(1)实施旅游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印制《淳安县千岛湖风景区游览服务质量意见征求表》、《淳安县千岛湖景区游船(艇)服务质量调查表》,实行“一船(艇)一表”调查并回收登记。对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填写、回收、投放等均有相应考核制度予以规范约束。2011年,发放和回收《淳安县千岛湖景区游船(艇)服务质量调查表》9500余份,《淳安县千岛湖风景区游览服务质量意见征求表》15000余份。

(2)实施“三层级”标准化考核。推行“集中检查—分类考核—专项整改”的标准化考核机制,对景区景点、游船游艇进行月度考核、季度测评和年度评比三个层级的考核。通过三层级的标准化考核,景区景点、游船艇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2009年受理景区旅游投诉56起,2010年受理投诉38起,2011年受理投诉25起,同比2009年下降32%和34%,答复率100%,满意率100%。

(3)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报道。千岛湖旅游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淳安获得的又一块国家级金字招牌,该县将此视为推广千岛湖旅游、展示千岛湖旅游形象的良好契机,开展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对外宣传。据初步统计,试点化工作启动以来,已在《中国旅游报》、国家旅游局网站、搜狐网、浙江新闻网、杭州旅游网、《杭州品质生活》等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40余篇,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三,建立标准化特色管理制度。

(1)“六统一”游船(艇)管理模式。实行游船(艇)统一接待、统一调度、统一船价(分类)、统一结算、统一考核、统一服务标准的“六统一”管理。在政府主导下,由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物价等六部门组建合署办公的景区管理处,执行千岛湖独有的“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综合管理模式。2010年,“六统一”管理模式被进一步固化成为淳安县地方标准。

(2)“公交化”游船运行模式。借鉴陆路公交的运作模式,结合景区实际,突出淳安特色,于2010年10月,在东南湖区旅游码头对游船运营模式进行了突破性的改革,实行“游船公交化”运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探索,游客进入景区的便捷性大大提高,上景点游览更自由,选择性大幅提升,旅游质量得到了充分保障。目前,中心湖区“游船公交化”改革正在逐步推开。

(3)“零排放”船舶污水上岸工程。在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千岛湖水环境保护问题。据测算,千岛湖所有游船一年要排放10万余吨生活污水。为此,该县于2009年9月正式启动了国内首创的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工程,目前,千岛湖中心湖区、东南湖区游船污水回收中转趸船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98%的游船对排污系统(对接装置)进行了提升改造,在国内率先实现了船舶污水“零排放”。

资料来源:华夏经纬(http://www.huaxia.com/ly/lyzx/2012/12/3116440.html)。

相关链接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10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单位责任)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运营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 (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绿化市容、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安全责任保险

本市推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运营单位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施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制度)

本市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

第七条 (购买和租赁)

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第八条 (安装要求)

运营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当向运营单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

第九条 (监督检验)

运营单位凭自检合格报告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运营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大型游乐设施已在他处登记使用过的,运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当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单位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实际运营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运营单位应当向设施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原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运营单位不得移交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或者拆除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搬迁或者拆除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交设施去向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人员配备

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情况,配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运营单位没有维修能力的,应当将维修工作委托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

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培训)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提前告知)

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60日,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活动举办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的流动式运营活动进行指导,督促运营单位申请监督检验、设备登记和开展人员培训,并在运营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每日运行日志和维修保养日志,并至少保存3年。

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大纲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和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编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应急预案:

(一)运营单位概况和安全状况分析;

(二)大型游乐设施危险性辨识和伤害后果预测;

(三)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配置;

(四)大型游乐设施事故预警预防措施;

(五)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六)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技术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前,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完成后及时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安全防护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二)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中可能发生坠物情况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网;

(三)在运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人行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

(四)夜间运营的,在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通道、出入口设置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特点,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一)乘坐大型游乐设施的禁忌病症;

(二)乘客身高、年龄等限制;

(三)必须由成年人陪同乘坐的要求;

(四)禁止乘客进入的区域;

(五)乘坐大型游乐设施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运营单位设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图案、文字、颜色,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 (操作人员职责)(www.chuimin.cn)

运营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行前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正常、安全装置有效;

(二)指导乘客使用安全装置和正确乘坐大型游乐设施,并向乘客讲解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乘客违反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如制止和纠正无效,有权拒绝其乘坐大型游乐设施;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设施运转,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向乘客说明情况;

(五)发生事故后疏散乘客,与暂时不能离开设施的乘客保持联络,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六)完整填写每日运行日志。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人员职责)

运营单位的维修保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日检、月检和年检;

(二)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实际使用状况,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三)对检查或者保养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维修,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四)完整填写维修保养日志。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的作业情况和各项记录;

(二)制止和纠正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报告;

(四)发生停电、恶劣气候、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五)发生事故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面检查和保养)

大型游乐设施因下列情形停止使用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火灾、水淹、雷击、大风等自然灾害的;

(二)发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大型游乐设施因紧急情况或者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场所或者单位网站对外公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验)

运营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需要继续使用的,运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大型游乐设施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和期限,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大型游乐设施做出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

运营单位在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救,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本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场地提供者的责任)

公园、体育场、游乐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他人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应当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隐患告知和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运营单位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运营单位;发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当日告知运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报告运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一)生产、安装、维修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二)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已经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

(四)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会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和巡查)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现场巡查,在节假日前和旅游旺季到来前应当增加巡查次数。巡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有效;

(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和警示标志是否醒目、完整;

(三)作业人员配备和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四)每日运行日志、维修保养日志、培训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五)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到位、应急救援装备是否完好。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记录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并由检查和巡查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监管措施)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运营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大型游乐设施,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第三十条 (监管数据库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本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的处置)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布)

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绿化市容、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状况,内容应当包括:

(一)大型游乐设施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查验义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拆除后未申请注销注册登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每日运行日志和维修保养日志并保存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编制应急预案的。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选择的安装单位或者维修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违反提前告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承办单位,未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场地提供者违反报告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园、体育场、游乐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告知和报告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参照适用)

对公众开放的非经营性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view/6160f40d52ea551810a687b7.html)。

三、旅游景区治安管理

旅游景区治安管理即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如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案例8-3

“四大机制”创新武陵源景区治安管理

为了适应武陵源景区不断变化的治安形势,满足世界游客对公安机关服务和管理的需要,更有效地维护好景区治安,武陵源公安分局深入调研,大胆探索,逐步建立起了四大景区治安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维稳、保安和服务的能力,实现了连续15年景区无刑案的好局面。

1.创新景区警务机制

该局针对景区线长面广,山高路险的实际,按照“科学布局,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的要求,在景区增设了1个景区派出所、6个景区警务室、4个值勤室,增加了9名民警,装备了7台电动巡逻车,实现了景区游客主要聚散地和治安复杂景点有室有警,及时处警和化解各类纠纷。在此基础上大胆推行景区点、片、区、线四级警务工作承包责任制,落实警务工作“由点管片,由片控线,由线防面”的四级责任主体。开通了景区警务直通通信网络,各派出所和警务室与市局110报警指挥中心和该局指挥中心警情直接对接。每个警务室有安装了直通电话,民警配备了专用的手机卡和对讲机,确保第一时间接警处警,实现了近400平方公里的景区警务快速联动。此外,该局还采取了强化治安行业场所管理,整治色情敲诈和追客赶客宰客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治安问题等一系列有效措施维护景区治安。

2.创新景区联防机制

景区治安管理必须走群防群治之路。该局整合森林公园管理处、景区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等各方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了“综治部门领导,公安机关牵头,社会力量实施”的综治联防机制。一是建立专职巡防队伍,开展景区巡逻。森林公园管理处组建了40人的协警队,景区办事处、天子山、中湖乡分别组建了10人以上的专职巡防队,全天候在景区点、线、片上巡逻。二是加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该局把景区门票站、索道公司、客运公司等接待单位都列为重点内保单位,除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帮助建立了综治调解室,要求配备了2名综治调解人员,协助处理发生在本单位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三是建立村、居基层联防队伍。景区建立了6支以村、居治安主任为骨干,干部、退伍军人、护林员等治安积极分子为成员的基层巡防队伍,在治安复杂的家庭旅馆区、停车场巡逻值守。四是建立“联户联防”群防网络。该局对景区内的住户、摊点、店面按照自然地理条件情况进行编组,每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收集信息,反映情况,调解纠纷,防范宣传等工作,编织起邻里守望、联户联防的群防群治网络。五是部门联动,紧密配合。在进入景区的主要路口布建了出警点(哨卡),落实以公安、交警、协警、综治为主要力量的值守盘查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六是建立健全了综治联防工作奖罚制度。区政府、区综治委和该局都制定出台了综治联防工作考评办法,每年都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和事还实行一事一奖、一案一奖。同时,对工作消极推诿、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处理到位。

3.创新景区技防机制

技防是景区治安防范不可缺少的措施。该局以数字武陵源建设为契机,以“全球眼”视频监控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企业建设,公安管理,综合利用”的景区四级视频监控机制。一方面,在硬件上区政府和景区内重点接待单位共投资500多万元建成了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和内部单位四级监控平台,在景区门票站、停车场、游客主要聚散地等安装了138个监控控头,景区重点接待单位内部安装了闭路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在软件上组建了由公安、交警、旅游等6部门和9家内保单位共41人的专门监控队伍,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相关制度,24小时对景区治安情况进行监控,基本实现了景区内视频监控全天候,全覆盖。

4.创新公安服务机制

“一切为了游客安全,一切为了游客满意”是该局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探索创新公安机关服务旅游新机制是该局全体民警的不懈追求。一是始终坚持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四必”接处警机制,立足本职服务游客。二是转变观念主动服务,推出“五分钟处警”、“警务公开”、“银行大额取款陪护”等十项承诺,开通游客紧急事务办理绿色通道等二十多项便利服务举措。三是开展“民警在您身边”、“相约警务室”、“党员民警服务岗”等警民共建活动,拉近距离,面对面服务游客和群众。四是以警务调查和民意测评为标准和工作导向,评判和引导各项工作,将服务意识内化为工作宗旨。

资料来源:张家界在线(www.zjjzx.cn/gov/zwdt/56647.html)。

[1] 重庆商报(e.chinacqsb.com/html/2012-04/30/content_2613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