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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质治理:保护改善饮用水质

【摘要】:城市饮用水源,必须选择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级以上的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应进行精心保护,以防止水源受污染和水质恶化。为改善水源水质,必须对上游点污染源进行治理,有关政府的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为改善水源水质,清除湖底污泥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专用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整个水库、湖泊及其沿岸列入防护范围,其防护措施和上述相同。

城市饮用水源,必须选择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Ⅲ级以上的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应进行精心保护,以防止水源受污染和水质恶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城市给水水源工程设计极其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就规定了对饮用水源进行卫生防护的条款。在饮用水水源工程实施和运行管理过程中,也必须严格实行卫生防护的条款。

为防止水源水质污染和水质恶化,首先要合理地进行城镇和工业区规划,减轻对水源的污染。容易造成污染危害的工厂,如化工石油电镀等厂应尽量放在城镇及水源地的下游。勘察新水源时,应从防止污染的角度,提出水源合理规划布局的意见,提出卫生防护要求与防护措施。对滨海及其他水质较差的地区,要注意由于开采地下水引起的水质恶化问题,如咸水入侵和同水质不良含水层发生水利联系等问题。应进行水体污染调查研究与评价,建立水体污染监测网。水体污染调查评价要查明污染来源、污染途径、有害物质成分、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危害情况与发展趋势。地下水源要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点进行水质变化观测。对地表水源要在影响其水质的流域范围内建立一定数量的监测网点。建立水体监测网点是为了能及时掌握水体污染状况和各种有害污染物的动态,便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主要包括水源上游的工厂、城镇排入水体的污、废水等点污染源,以及水体沿岸的农田径流等面污染源。为改善水源水质,必须对上游点污染源进行治理,有关政府的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对于面源污染,如农用施肥、施农药,残药随地面径流流入水体,禽畜养殖造成的污染等,应要求农业部门推行科学种田、合理施肥以及能减少禽畜养殖污染的措施。对于受到长期污染的湖泊和水库,其底部沉积有大量污染物,能不断释放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质,称为内源性污染源。为改善水源水质,清除湖底污泥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表水源的一级卫生防护区,一般为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m的水域内,禁止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为防止水体受到直接污染,在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禁止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应从事放牧。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专用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整个水库、湖泊及其沿岸列入防护范围,其防护措施和上述相同。

至于潮汐河流取水点上下游的防护范围,湖泊、水库取水点两侧的范围,沿岸防护范围的宽度,应根据地形、水文、卫生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www.chuimin.cn)

在水厂生产区或单位设立的泵站和清水池等构筑物的防护范围不应小于10m(距外墙),其防护措施和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相同。

在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 以外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医疗卫生、科研和牧兽医等机构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放。

对于水源卫生防扩地带以外的周围地区(包括地下含水层补给区),还应经常观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农田、传染病发病和事故污染等情况,如发现可能污染水源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水源水质。

在地下水源的卫生防护方面,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主要取决于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如覆盖层较厚、附近地区卫生状况较好时,防护范围可以适当减小。一般,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的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透水坑;不得堆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充分绿化。

为了防止取水构筑物周围含水层的污染,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坑、厕所、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果含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露出地面或含水层与地表水没有互补关系时,含水层不易受污染,其防扩范围可以适当减小。

进行地下水人工回灌时,回灌水的水质要严格控制,其水质应不使当地地下水水质变坏或低于饮用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