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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用

【摘要】:没有必要制定废水(污水)向地下水排放的标准,国家法律中已经严格禁止向地下水排放任何废水及任何废物。由此,也不必制定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应设立专门的地下水水质检测机构,并制定制度,以加强对地下水水质的检测。因此,应该完善体制,明确责职,加强对地下水,特别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1.健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订,1996年修订)中的第五章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共有五个条款:

“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关于地下水的立法,还应补充、完善、应当将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结合起来。

2.建立标准

建立标准,包括地下水水质标准以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建立的办法。应根据地下水水质标准及利用地下水的对象(如集中的水源地、分散的工业利用或农业灌溉等)建立保护区,包括重要保护区、准保护区(如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等)。(www.chuimin.cn)

没有必要制定废水(污水)向地下水排放的标准,国家法律中已经严格禁止向地下水排放任何废水及任何废物。由此,也不必制定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收费标准。

3.运用经济杠杆与合理水价政策

我国及各地的水价政策存在不合理现象,水价不能反映水资源及水环境资源的真正价值,造成了水的浪费、不合理使用和低效益使用。要保护地下水资源,建立合理的水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是一项重要措施之一。

对于农业用水价格,既要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又要有利于农业节水,因此,政府应鼓励、资助和推广喷灌、滴灌技术,同时适当提高水价也是必要的。

对于城市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措施,并根据当地情况调整水价。有的省市正在试验把水工业推向市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也是有意义的尝试。

4.健全和加强地下水水质的检测

我国对于地下水水质的检测很薄弱,地下水水质的检测数据十分欠缺,以致不能在可靠而全面的信息基础上提出正确而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应设立专门的地下水水质检测机构,并制定制度,以加强对地下水水质的检测。

5.改善地下水管理体制与加强综合管理能力建设

我国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污染防治的管理上,比较分散紊乱,涉及部门计有地矿、城建、水利环保、卫生等,其职责也不明确。有的事大家都管,有的事则没人管。地下蓄水层边界很难划分,也增加了管理中的矛盾。如城建(市政管委)部门管理城市内的地下水,地矿部门管理城区外的地下水,水利部门管理农田灌溉用地下水,环保部门管理点污染源,这种条块管理往往造成事倍功半,甚至使问题复杂化。因此,应该完善体制,明确责职,加强对地下水,特别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