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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河湖海防污减灾成果

【摘要】:首先是不恰当的企业发展政策所造成的不恰当的发展,给环境造成了极为沉重的负担。1974年实施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BOD5 60mg/L,COD 100mg/L,而要满足这样高的标准,不经相当程度的生物处理,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在城镇地区污染较重的工业废水必须进行不同程度的生物处理。

首先是不恰当的企业发展政策所造成的不恰当的发展,给环境造成了极为沉重的负担。1989年3月《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纸浆、纸和纸板、电镀产品、焦化产品、皮革及皮革制品等制造行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致使这些行业快速地发展起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污染,并在一些地区酿成了严重的水污染灾害。到1996年,国务院决定采取坚决的措施,限期取缔造纸、制革、染料、炼焦、漂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这一措施在淮河污染治理中显示了效果。

对粗放型工业经济模式调整的不力和忽视城市废水处理,而采用较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对工业废水实行末端、分散处理,也是政策上的一个失误。虽然我国早就提出了对工业污染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但却一直没有有效地推动污染物的源头控制。(www.chuimin.cn)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法规标准,无不驱动着企业实行工业废水末端处理。1974年实施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规定,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BOD5 60mg/L,COD 100mg/L,而要满足这样高的标准,不经相当程度的生物处理,是不可能的。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中,对各类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有两项规定:①对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生物处理厂的废水、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即BOD5、COD、SS分别为300mg/L、500mg/L和400mg/L,这比日本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标准严格得多。日本的城市下水道法规中,排入城市下水道的BOD5、SS浓度均为600mg/L,特殊情况下允许浓度达2600mg/L。事实上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工业废水有机物规定如此严格的标准是没有必要的,这种严格的要求还使我国已建成的一些城镇废水厂进水的BOD5浓度不足150mg/L,致使生物处理不能有效地进行。②对于排放至未设置二级污水厂处理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要求,即排入三类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即BOD5 浓度为30mg/L,COD浓度为100mg/L(新建企业)或BOD5 浓度为60mg/L、COD浓度为150mg/L(现有企业);排入四、五类水体的执行二级标准,即BOD5 浓度为60mg/L,COD浓度为150mg/L(新扩建企业)或BOD5 浓度为80mg/L,COD浓度为200mg/L(现有企业)。也就是说,在城镇地区污染较重的工业废水必须进行不同程度的生物处理。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十分低的情况下,这些标准无异于驱动绝大部分城市内的所有的工厂企业兴建生物处理厂,走“分道扬镳”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