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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合并处理:排放标准分析

【摘要】: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收集与处理要统一规划,工业废水要进入城市污水厂统一处理。环保部门则应监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检查其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如美国《通用预处理法规》规定,流量超过1.9万m3/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条件具备时,可提出申请,经环保局批准后,有权贯彻环保局颁布的34种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

世界各大中城市保护水环境的近百年的经验归结为一点,就是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一个城市的污水收集与处理率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城市污水得以恰当处理,满足了自然水体自净能力的要求,那么水环境就得到了保护,水资源就有了可持续利用的保证。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重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与排除(利用)的系统规划,即水工业系统的专业规划。该规划既要符合当地地方条件和城市供排水本身的规律,又要满足流域整体水资源调配及排污总量的分配限额。

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收集与处理要统一规划,工业废水要进入城市污水厂统一处理。因为各工厂的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变化多、差别大、规模有限、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千百家工厂都自建污水厂就会造成了重复劳动和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统一规划和处理,做到专业管理,可以免除各家大小工厂管理上的麻烦,可以保障处理程度。各工厂只需交纳水费就可以了。政府环保部门的任务是制定水体的排放标准并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监督。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容纳生活污水与城市区域内绝大多数工业废水的大系统(特殊水质如放射性废水除外)。但各企业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废水应满足排入下水道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个别企业和车间经局部处理后再排入下水道。需要局部处理的废水主要是含重金属的废水、含有毒物的废水等。局部处理废水的水量有限,也有成熟技术,只要加强管理就能达到预期效果,保证污水处理的统一规划和实施,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

为贯彻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统一处理方针,应大力建设市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骨干水污染控制工程,加强城镇市政排水管理部门的技术力量,并按照国际惯例,统一责权,使之担负起管理工业废水排入市政管道的职责。环保部门则应监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检查其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与此同时,城镇政府或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经环保部门同意,有权制定适合地方情况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补充规定,发放进入市政管道的排放许可证,审查、批准新扩建项目工业废水的预处理措施,审查、批准现有工业排污达标的规划、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市政排水部门监测、控制工业废水中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建成区的工业废水一般都排入市政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水体或再生回用一部分水。为阻止工业废水中有害、有毒物质穿越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水体,妨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城市污水、污泥的利用,一般均由环保部门制定工业废水排入下水道的预处理标准,交由市政排水部门控制管理,或由后者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转需要,补充制定有关污染物的最高限度规定,贯彻执行。

如美国《通用预处理法规》规定,流量超过1.9万m3/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条件具备时,可提出申请,经环保局批准后,有权贯彻环保局颁布的34种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有权禁止引起下水道起火、爆炸、腐蚀、沉淀、堵塞、热污染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制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污泥回收与再利用的物质的排放。根据处理厂的设计、运行条件、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要求,制定某些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值,报经环保局批准后执行。《通用预处理法规》还强调要通过法规、法令、条例和合同等手段建立公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权威,使之拥有对违章排放工厂进行处罚、警告、限期改进、要求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www.chuimin.cn)

日本《下水道法》、《下水道施行令》规定的公共下水道管理部门的权力比美国还要大得多。他们甚至可以根据需要来规定工厂需设置的预处理设施。如大阪市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率已达到99.4%,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功能很少受到进入的工业废水的影响。

其他欧洲国家一般由城镇政府工务局管理辖区的市政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系统,依法执行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排水管道的预处理标准,并向企业和居民收取排水设施使用费。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规,国家对水环境质量要进行控制。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9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水质标准,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了科学化、法制化的健康轨道

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水污染现状、水污染控制目标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了部分地方的水质标准,包括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水质标准和流域或城市群的地方水质标准以及行业的水质标准。应尽早完善有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法规与标准体系,并应密切结合当地客观实际,保证相关地方法规与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地方标准的控制目标应高于国家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