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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标准体系

【摘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属各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标准也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既有强制标准,也有推荐标准。

1.环境标准体系

自1973年颁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以来,截至2004年我国共颁布了各类国家环境标准400余项。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由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保设备仪器标准等组成,呈现出具有三角形强力支撑的内在梯级结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属各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标准也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既有强制标准,也有推荐标准。

总体来说,一方面,虽然目前的环保标准涉及大气、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等众多领域,但是远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需要,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生态环境的保护、人体健康的保护、产品安全的控制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标准,特别是有关人体健康的环境标准还非常不完善,在许多的领域至今仍是空白。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标准向污染防治方向的倾斜过于强烈,导致针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尤其是针对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标准严重缺失,导致以一元化行政管理为主导,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工商业活动调节能力和社会大众的参与与知晓力度都非常不足,对风险的产生和发展的作用具有滞后性,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达到“治未病”的效果。

2.生态标准体系

制定城市生态标准体系是我国转变城市发展模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探索。近年来,为了引导城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解决城市与资源环境的协调问题,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多部委制定出台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等20余套与城市生态建设相关的指标或标准体系。(www.chuimin.cn)

然而,这些标准体系源于不同部门,考察的内容各有侧重,体现的约束力各有差异,使得政策导向与城市建设行动难以有效衔接,影响了这些标准的执行效力。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目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城市生态标准体系,成为我国城市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福祉的迫切需要。

3.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参照我国现有较成熟的环境标准体系,将城市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分为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城市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城市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城市生态监测方法标准四大类,再针对每一大类分别构建标准体系,形成总的城市生态环境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