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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日本环境容量研究与应用

【摘要】:1968年日本学者首先提出了环境容量的概念,自日本环境厅委托卫生工学小组提出《1975年环境容量计量化调查研究报告》以来,环境容量概念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以环境容量研究为前提,逐渐形成了日本环境总量控制制度。以后,日本学者南部、未石及园保关于环境容量的理论,已不仅限于单指自然环境对污染物所具有的环境容量,还考虑到人工设施的影响。环境容量Ⅰ——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容量Ⅲ——人类活动的地域容量。

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是指某一环境在自然生态的结构和正常功能不受损害,人类生存环境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其大小与环境空间的大小、各环境要素的特性和净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有关。环境容量有总容量(绝对容量)与年容量之分。前者与时间无关,是某一环境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由环境标准规定值和环境背景值决定;后者是在考虑输入量、输出量、自净量等条件下,每年某一环境中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环境容量主要应用于实行总量控制,把各污染源排入某一环境的污染物总量限制在一定数值以内,为加强环境管理,进行区域工农业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968年日本学者首先提出了环境容量的概念,自日本环境厅委托卫生工学小组提出《1975年环境容量计量化调查研究报告》以来,环境容量概念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以环境容量研究为前提,逐渐形成了日本环境总量控制制度。以后,日本学者南部、未石及园保关于环境容量的理论,已不仅限于单指自然环境对污染物所具有的环境容量,还考虑到人工设施的影响。他们将环境容量分成如下三种类型。

(1)环境容量Ⅰ——环境的自净能力。在该容量限度之内,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物质的自然循环,一般不会引起对人群健康或自然生态的危害。(www.chuimin.cn)

(2)环境容量Ⅱ——不损害居民健康的环境容量。它既包括环境的自然净化能力,又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因此,自然净化能力和人工设施处理能力越大,环境容量也就越大。

(3)环境容量Ⅲ——人类活动的地域容量。它包括环境容量Ⅰ和环境容量Ⅱ,并且加入了人类活动及其强度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