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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与环境规划:法律法规与政策

【摘要】:制定城市生态规划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重要。城市生态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规范城市管理的两个侧面,前者侧重于强制性,后者侧重于指导性,两者不可偏废。

制定城市生态规划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重要。城市生态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规范城市管理的两个侧面,前者侧重于强制性,后者侧重于指导性,两者不可偏废。

1.加强城市生态规划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城市社会各要素相互作用的基础,只有从法制的角度为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城市生态规划实施的各种不利因素,强化城市生态规划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各要素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需要法制保障。城市空间关系是社会、经济、自然关系变化的结果,只有通过对城市整体社会、经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才能真正形成预期的空间关系。

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涉及各类建设和诸多部门的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通过有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类建设的关系,调整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调整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按城市生态规划所确定的预期目标发展。

城市生态规划的法制建设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确立城市生态规划的法律地位,并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为核心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规体系,使得城市建设能够围绕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而展开。

制定城市生态规划地方性法律规范,还要根据城市生态规划的工作特点,重视制定城市生态规划的技术性法律规范,包括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个方面,将城市生态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还要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城市生态规划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威地位,确保城市生态规划对各项城市建设活动的有效控制,保证城市生态规划的全面实现。

2.制定实施城市生态规划的相关政策(www.chuimin.cn)

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是全方位的,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的各个方面,且其实施又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必须与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反映城市发展终极状态的图纸来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缺少对实施内容和过程的关注,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必须通过城市发展不同阶段的政策引导,一步一步地去实现城市生态规划目标。这既是城市生态规划工作的重点所在,也是城市政府促进城市生态规划实施的重要行政措施。

1)城市生态规划实施政策

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政策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而制定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一部分由城市生态规划的内容直接转换而成,另一部分则是为了保证城市生态规划的实施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依据规划所确立的政策在城市各类公共部门、机构和经济实体的发展中得到体现。政府凭借为保证规划实施而确立的政策手段,对城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和经济实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引导其在规划所确立的方向上发展,控制其任何有可能逾越规划允许的行动。

2)城市生态规划与城市其他有关发展政策的协调

构成城市系统的任何要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城市整体的演变。同样,与这些要素发展相关的各类政策,也对城市整体的发展产生影响,甚至成为决定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生态规划的内容实际上已涵盖了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各个方面,它们互相交织在一起,因此城市发展的有关政策必须与城市生态规划的基本内容相互衔接和协调,应当“聚焦”在城市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发展目标上,城市各方面的未来发展都必须纳入城市规划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之中。所有关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应当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与城市政府其他所有政策相互匹配、相互促进。城市生态规划只有与城市政策的各个方面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新的城市空间关系。如果各部门、行业政策之间不相协同,就会给城市整体的发展带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