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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原则

【摘要】:在这四方面依据中,前三种是与特定的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具有特定性质的依据。(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事故若是施工承包人的责任,则事故分析和处理中发生的费用完全由施工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者若非施工承包人,则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中发生的费用不能由施工承包人承担,而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的合同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在这四方面依据中,前三种是与特定的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具有特定性质的依据。第四种法规性依据,是具有很高权威性、约束性、通用性和普遍性的依据,因而它在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务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www.chuimin.cn)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由质量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坚持谁该承担事故责任,由谁负责的原则。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大致为:①施工承包人;②设计单位;③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施工质量事故若是施工承包人的责任,则事故分析和处理中发生的费用完全由施工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者若非施工承包人,则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中发生的费用不能由施工承包人承担,而施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若是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责任,应按照设计合同或监理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对责任者按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