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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教学自由受限,法国教育环境变化与监管控制

【摘要】:本来,法律赋予了私立学校选择教学方法的自由,甚至教学内容的自由,前提是不得与公共道德、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而国家文凭在法国总是具有更高的价值,这显然置私立学校于竞争的劣势地位。随着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学校消费主义的出现,法国于70年代初又颁布法律和法规,增加了国家对学校广告的控制权。只不过法国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对私立学校监督和控制更为严格。

本来,法律赋予了私立学校选择教学方法的自由,甚至教学内容的自由,前提是不得与公共道德、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但在实际上教育系统组织的通则和国家对学历文凭的垄断大大限制了这种自由。一方面,国家教育系统所规定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技术教育等不同层次,就限定了私立学校必须服从这一框架体系。关于教学内容,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曾裁决初等和中等私立学校的课程必须与国家学校的课程相一致,这样私立学校的教学自由事实上仅限于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增设国家教学大纲以外的课程了。另一方面,自拿破仑时期的1808年法律颁布以来,法国就实行国家垄断文凭的原则,私立学校的文凭不能以国家文凭的称谓命名,只能以描述学习内容和获取条件的方式表示其文凭。而国家文凭在法国总是具有更高的价值,这显然置私立学校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不过,在高等教育中,现行的法律允许私立高等学校与公立高等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可以使私立学校的大学生通过一定的考试,获得国家文凭。

同时,国家也要对私立学校进行适当的监管。虽然国家的监管不干涉教学的自由,仅限于学校运行的条件上,但这种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十分严格的。如果学校领导者回避或拒绝国家的监控,便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直至学校被关闭。

国家对私立学校的监管主要通过督导的途径实施。学区长和学区督学负责对本学区内除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私立学校的督导。国家督学可以受教育部长的委托对私立学校执行例外督导。(市)镇长和省级政府代表也有权对私立小学实施督导。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应当实行年度督导。督导工作首先体现于考察学校,行政部门要保证接纳学生的校舍建筑的良好状态,要保证学校的卫生条件,特别是饭厅和宿舍的卫生条件。其次,要核对注册学生与聘任教师的状况,审查教师是否合乎国家规定的资格,以保证受教育者的权益。第三,督导者有权旁听授课状况,也可以检查学生使用的课本和作业本。

当发现私立学校有违规行为,督导权力部门则要将情况报告教育部长,教育部长根据情节提出惩罚意见。惩罚可以是惩戒性的,如果涉及学校管理的,被惩罚的责任人为校长,如果属于教学方面的,被惩罚者为教师。惩罚也可以是刑事的,将有刑事法庭依法判决,可能导致校长被禁止担任领导责任,也可能关闭学校。(www.chuimin.cn)

随着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学校消费主义的出现,法国于70年代初又颁布法律和法规,增加了国家对学校广告的控制权。法律规定,学校不得发布在学校教学性质、学习期限和培养目标上误导公众的广告。

需要指出的是,契约制私立中小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契约条款,执行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和接受政府部门的督导和财务审计。

由此看来,办学自由是相对的,任何国家总是要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众利益出发,对私立学校进行适当的监控。只不过法国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对私立学校监督和控制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