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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私立学校申办程序与开办权利

【摘要】:在法国,所谓私立学校的申办过程,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行政审批制度,而是在办学申请资料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有效,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律规定的反对理由,学校便可自动获得合法开办权利。根据法律要求,办学申报单上要注明申办人状况、学校性质、课程目标、学校处所等。至于对申办开设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的否决的裁决权,则完全属于法律机构,法院应遵照民事法规则对这类否决进行裁决。

在法国,所谓私立学校的申办过程,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行政审批制度,而是在办学申请资料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有效,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律规定的反对理由,学校便可自动获得合法开办权利。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享有最大的办学自由的权利,同时行政部门为了使这种自由不被滥用并危及社会,也行使最大保证权力。

根据法律要求,办学申报单上要注明申办人状况、学校性质、课程目标、学校处所等。同时要具备申办者公民状况证明、文凭证明以及学校规划图等附件。相应的行政权力部门负责接受申报:(市)镇长负责初等教育和技术教育,学区督学负责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如果高等教育机构将设置在省府所在地,则由学区长负责。一旦所有资料齐备,相关行政负责人便签发申报单收据。这些行政部门只负责审查申报资料,而无任何评价权力。

同时,申报材料也要报送其他行政权力部门。关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技术教育机构的申办要报送省长和检查官,其中关于高等教育机构的还要报送高等教育部长。

之后便进入申报公布阶段。私立学校的申报应当在其拟创建学校的市镇政府和国民教育部的所属部门公布,期限为一个月。

在申报公布阶段,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否决权。当然为了保障举办私立学校的自由,行使这种否决权并非无限制。

根据法律,具有初等私立学校的否决权的行政权力者为(市)镇长和学区督学,省长只是被简单告知否决的程序。(市)镇长具有自申报公布之日计算的8天的否决期,其否决的理由只能是校园状况有碍当地良好社会风尚和卫生环境,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即使正确的理由来进行否决。例如,不能以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的争论为由反对开办私立学校,也不能称当地公立学校数量已经足够,限制新办私立学校。学区督学具有自申报公布之日计算的一个月的否决期,其否决权除其管理权限之内的,也可涉及检查官的诉讼。否决的理由除了校园状况有碍当地良好社会风尚和卫生环境,也可追溯办学申办者本人的过去。此外,如果办学者曾为当地公立学校的教师,学区督学可以以有碍公共秩序为由行使否决权。

关于中等教育私立学校的申办,否决权在学区督学、检查官和省长,其否决期也是自申报公布之日计算的一个月,否决的理由也与前者类似。(www.chuimin.cn)

高等私立学校申办的否决权属于学区长和检查官,否决期为自申报公布之日计算的10天。检察官在此的否决权,仅限于在教师中有被判定无资格者和课程有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情况下的否决。学区长的否决理由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类似。

此外,1919年关于技术教育的法律赋予(市)镇长对举办私立技术学校的否决权,否决期为10天。

如果出现对申办开设初等和中等教育私立学校的否决,那么最终的裁决权属于学区国民教育委员会,但是裁决会议的日期必须在提出否决之日的一个月之内。裁决的形式类似法庭的审判,学区国民教育委员会最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报学校的否定是否有效。

至于对申办开设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的否决的裁决权,则完全属于法律机构,法院应遵照民事法规则对这类否决进行裁决。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国申办私立学校虽有自由,但在申办条件上并非宽松,也没有把教育作为市场,允许任何人来投资办学,更没有给外国人以办学的国民待遇。但从另一方面看,法律有对否定申办私立学校的资格加以限定,防止权力部门在这里滥用职权,从这个意义上,确实也保证了开办私立学校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