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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具体合作策略

【摘要】:如近年来“一带一路”国家来我国留学生共171 580人,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留学人数约5万人。未来,要实现与“一带一路”国家充分发展教育服务合作,必须全面布局,认真研究相关方案,积极沟通,搭建合作与交流平台。(五)建立多元化合作模式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巨大,我国在开展与相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多元化合作模式,不可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

(一)转变角色,积极主导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除了传统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应结合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推进中的角色转变,在更多领域要扮演规则和机制的主导角色。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教育服务交流与合作,主要是主动或被动参加与者的角色,在相关教育组织中很难充分表达自己的构想与声音,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组织、东盟教育论坛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服务合作与交流进程中,应当主动转变角色,从“一带一路”国家教育服务合作的总体战略、机制与规则的设计、相关计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交流平台的搭建,都应当积极扮演主导者的角色,在平等互利、独立自主的前提下,积极主导参与协调事宜。正如《教育行动计划》所指出的,“中国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率先垂范、积极行动”。我们应积极对接沿线国家教育规划与政策,搭建我国与沿线区域和国家的教育沟通合作平台。国内高校应积极响应国家的总体布局,促使高校或教育服务机构积极走出去,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合作办学、师资交流与培训、成立学校联盟,建议“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合作交流平台,设立相关学术组织、科学研究组织,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因素的流通往往都具有双向性。我国要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合作与交流,也应当是“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双向流动。目前,我国在“走出去”方面做得不够好,而在“引进来”方面还比较好。如近年来“一带一路”国家来我国留学生共171 580人,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留学人数约5万人。在合作办学方面,我国高校在境外举办了本科以上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02个,而国外在我国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2 461个,其中“一带一路”国家有200个。因此,未来我们应当积极做好“走出去”的工作,积极向沿线国家宣传、发扬中华文化,在学校、课程、专业、教师、学生和各种援助方面加大力度,调整国家、地方和高校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方向,为教育输出做好思想上、人员上和课程上的各种必要准备。

(三)扩大交流合作的区域范围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比较集中,主要涉及俄罗斯、印度、新加坡、泰国、以色列、伊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合作的范围比较局限。与很多沿线国家的教育合作与交流都不畅通,交流的范围有限,有关协议、机制、平台和项目都未真正开展。未来,要实现与“一带一路”国家充分发展教育服务合作,必须全面布局,认真研究相关方案,积极沟通,搭建合作与交流平台。实施官方与民间交流的双向路径,切实加强各国的文化认同与交流,增强各国的了解程度,增强互信,增加教育服务合作与交流的广泛性和覆盖性。为了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构想和教育愿景,在合作国家范围上,要拾遗补缺,全面向沿线所有国家开放,尤其要向南亚、欧盟、中欧、东欧国家倾斜。

(四)增强教育服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教育服务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政府、学校、民间组织的表层交流,还体现在师资、学生、课程、研究和办学机制、制度等深层交流。就目前而言,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更多限于表层交流,而且在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有所欠缺。在广度上,我国仅重视学生交流和合作办学,而在教师交流、课程、研究的合作进展甚微。在深度上,即使是学生交流与合作办学,也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我国目前的留学生中,很多是来自“一带一路”部分国家,比较集中,而来自阿拉伯国家和东欧国家的学生很少。同时,一方面,我国到“一带一路”国家留学生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动力上,都显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师资交流、课程交流与研究等深度合作方面更是很少。对此,我们应积极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教育服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制订具体方案落实“一带一路”留学推进计划、合作办学推进计划、师资培训推进计划、人才联合培养推进计划与教育援助计划,发挥教育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五)建立多元化合作模式

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巨大,我国在开展与相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多元化合作模式,不可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当前大部分沿线国家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还有部分经济水平极低的国家。对此,应依据与各国的传统与现实交往情况,制订具体方案,既不可裹足不前,也不可不切实际。与经济及教育服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俄罗斯、新加坡、以色列和希腊等国,主要采取双向平衡的策略与模式。对尼泊尔、缅甸、柬埔寨等欠发达国家,要实行以教育输出与援助模式,输出我国的课程、教师和学校,并对其学校设施和教师进行援助和培训;实行以输出为重点的双向交流模式,扩大我国教育资源的输出与影响,吸引其优质教育资源与留学生。

【注释】

[1]Ajitava Raychaudhuri and Prabir De.Barriers to Trade in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s:Empirical Evidence from Asia—Pacific Countries [J].Asia—Pacific Trade and Investment Review,2007,13 (2):73.

[2]资料源自:Jane Knight,“GATS带给跨境教育的影响指南”,给英联邦学习共同体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温哥华和巴黎)的一份报告,2011年。

[3]Birger Fredriksen.Education Aid Effectiveness:The Need to Rethink the Allocation of Education Aid to Enhance its Impact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ducation,2010,13 (2):15.

[4]Nyahoho.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Its Scope and Challenges Associated with Liberalisation.[J].Journa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2011,14 (1):23.

[5]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2009,P.324.

[6]Kurt Larsen and Stephan Vincent—Lancrin,“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Good or Bad?”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Vol.14,No.3,Paris,OECD,2008,P.27.

[7]金孝柏.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8]Jane Kelsey,“Legal Fetishism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1,No.3,November 2008,P.277.

[9]Jane Kelsey,“Legal Fetishism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1,No.3,November 2008,P.278.

[10]Aik Hoe Lim and Raymond Saner,“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risks ”,Lifelong Learning in Europe,Vol.53,No.1,January 2011.P.20.

[11]2002年在华盛顿举行的教育服务论坛(世界贸易组织代表以及认证/教育专业人员参与)及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论坛。

[12]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2009,P.327.(www.chuimin.cn)

[13]茹宗志.论全球化趋势下中国教育主权思想的发展与创新.载《高教探索》,2005年第4期,第29页。

[14]郑晓明.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安全:现实挑战与对策思考.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5页。

[15]冯国平.跨国教育的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8页。

[16]徐广宇.试论WTO背景下的国家教育主权问题.载《教育研究》,2002年第8期,第21页。

[17]汪国培.全球化进程中对高等教育主权的重新审视.载《扬州大学学报》,2006第12期,第11页。

[18]梁家顺.国家主权与教育主权.载《学术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第39页。

[19]王建香.开放教育市场与维护教育主权”,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年第6期,第5页。

[20]张卫国.跨国高等教育背景下教育主权新论.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5页。

[21]逯维娜.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与文化主权.载《理论导刊》,2002年第3期,第48页。

[22]殷小平.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中的教育主权与文化安全.载《现代大学教育》,2005年第6期,第3页。

[23]Barblan A.,“The International Provision of Higher Education:Do Universities Need GATS?”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Vol.14,No.3,June 2002,P.82.

[24]Barblan A.,“The International Provision of Higher Education:Do Universities Need GATS?”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Vol.14,No.3,June 2002,P.77.

[25]Scott Hemphill,“The Law,Culture,and Economics of Fashion”,Stanford Law Review.,Vol.61,No.1,March 2009,P.132.

[26]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February 2009,P.305.

[27]RUSSIAN FEDERATION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GATS/SC/149,5 November 2012,P.35.

[28]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August 2009,P.323.

[29]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9,3 (2):327.

[30]老挝、塔吉克斯坦、约旦、越南、爱沙尼亚、黑山等。

[31]如《职业与技术教育公约》《关于21世纪高等教育行动与目标的世界宣言》等。

[32]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欧洲地区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关于非洲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及其他学术资格认可的区域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的区域公约》、欧洲地高等教育资格认可公约》(又称《里斯本公约》)《欧洲教育部长联合申明》(又称《博洛尼亚宜言》)等。

[33]如我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匈牙利、乌克兰、德国等签定的双边协议。

[34]金孝柏.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