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具体有以下四种提供方式,即四种模式。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境外消费方式的教育服务贸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在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中占最大的份额。......
2023-11-18
(一)转变角色,积极主导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除了传统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应结合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推进中的角色转变,在更多领域要扮演规则和机制的主导角色。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教育服务交流与合作,主要是主动或被动参加与者的角色,在相关教育组织中很难充分表达自己的构想与声音,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组织、东盟教育论坛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服务合作与交流进程中,应当主动转变角色,从“一带一路”国家教育服务合作的总体战略、机制与规则的设计、相关计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交流平台的搭建,都应当积极扮演主导者的角色,在平等互利、独立自主的前提下,积极主导参与协调事宜。正如《教育行动计划》所指出的,“中国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率先垂范、积极行动”。我们应积极对接沿线国家教育规划与政策,搭建我国与沿线区域和国家的教育沟通合作平台。国内高校应积极响应国家的总体布局,促使高校或教育服务机构积极走出去,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合作办学、师资交流与培训、成立学校联盟,建议“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合作交流平台,设立相关学术组织、科学研究组织,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因素的流通往往都具有双向性。我国要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合作与交流,也应当是“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双向流动。目前,我国在“走出去”方面做得不够好,而在“引进来”方面还比较好。如近年来“一带一路”国家来我国留学生共171 580人,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留学人数约5万人。在合作办学方面,我国高校在境外举办了本科以上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02个,而国外在我国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2 461个,其中“一带一路”国家有200个。因此,未来我们应当积极做好“走出去”的工作,积极向沿线国家宣传、发扬中华文化,在学校、课程、专业、教师、学生和各种援助方面加大力度,调整国家、地方和高校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方向,为教育输出做好思想上、人员上和课程上的各种必要准备。
(三)扩大交流合作的区域范围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比较集中,主要涉及俄罗斯、印度、新加坡、泰国、以色列、伊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合作的范围比较局限。与很多沿线国家的教育合作与交流都不畅通,交流的范围有限,有关协议、机制、平台和项目都未真正开展。未来,要实现与“一带一路”国家充分发展教育服务合作,必须全面布局,认真研究相关方案,积极沟通,搭建合作与交流平台。实施官方与民间交流的双向路径,切实加强各国的文化认同与交流,增强各国的了解程度,增强互信,增加教育服务合作与交流的广泛性和覆盖性。为了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构想和教育愿景,在合作国家范围上,要拾遗补缺,全面向沿线所有国家开放,尤其要向南亚、欧盟、中欧、东欧国家倾斜。
(四)增强教育服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教育服务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政府、学校、民间组织的表层交流,还体现在师资、学生、课程、研究和办学机制、制度等深层交流。就目前而言,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更多限于表层交流,而且在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有所欠缺。在广度上,我国仅重视学生交流和合作办学,而在教师交流、课程、研究的合作进展甚微。在深度上,即使是学生交流与合作办学,也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我国目前的留学生中,很多是来自“一带一路”部分国家,比较集中,而来自阿拉伯国家和东欧国家的学生很少。同时,一方面,我国到“一带一路”国家留学生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动力上,都显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师资交流、课程交流与研究等深度合作方面更是很少。对此,我们应积极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教育服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制订具体方案落实“一带一路”留学推进计划、合作办学推进计划、师资培训推进计划、人才联合培养推进计划与教育援助计划,发挥教育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五)建立多元化合作模式
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巨大,我国在开展与相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多元化合作模式,不可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当前大部分沿线国家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还有部分经济水平极低的国家。对此,应依据与各国的传统与现实交往情况,制订具体方案,既不可裹足不前,也不可不切实际。与经济及教育服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俄罗斯、新加坡、以色列和希腊等国,主要采取双向平衡的策略与模式。对尼泊尔、缅甸、柬埔寨等欠发达国家,要实行以教育输出与援助模式,输出我国的课程、教师和学校,并对其学校设施和教师进行援助和培训;实行以输出为重点的双向交流模式,扩大我国教育资源的输出与影响,吸引其优质教育资源与留学生。
【注释】
[1]Ajitava Raychaudhuri and Prabir De.Barriers to Trade in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s:Empirical Evidence from Asia—Pacific Countries [J].Asia—Pacific Trade and Investment Review,2007,13 (2):73.
[2]资料源自:Jane Knight,“GATS带给跨境教育的影响指南”,给英联邦学习共同体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温哥华和巴黎)的一份报告,2011年。
[3]Birger Fredriksen.Education Aid Effectiveness:The Need to Rethink the Allocation of Education Aid to Enhance its Impact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ducation,2010,13 (2):15.
[4]Nyahoho.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Its Scope and Challenges Associated with Liberalisation.[J].Journa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2011,14 (1):23.
[5]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2009,P.324.
[6]Kurt Larsen and Stephan Vincent—Lancrin,“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Good or Bad?”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Vol.14,No.3,Paris,OECD,2008,P.27.
[7]金孝柏.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8]Jane Kelsey,“Legal Fetishism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1,No.3,November 2008,P.277.
[9]Jane Kelsey,“Legal Fetishism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1,No.3,November 2008,P.278.
[10]Aik Hoe Lim and Raymond Saner,“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risks ”,Lifelong Learning in Europe,Vol.53,No.1,January 2011.P.20.
[11]2002年在华盛顿举行的教育服务论坛(世界贸易组织代表以及认证/教育专业人员参与)及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论坛。
[12]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2009,P.327.(www.chuimin.cn)
[13]茹宗志.论全球化趋势下中国教育主权思想的发展与创新.载《高教探索》,2005年第4期,第29页。
[14]郑晓明.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安全:现实挑战与对策思考.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5页。
[15]冯国平.跨国教育的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8页。
[16]徐广宇.试论WTO背景下的国家教育主权问题.载《教育研究》,2002年第8期,第21页。
[17]汪国培.全球化进程中对高等教育主权的重新审视.载《扬州大学学报》,2006第12期,第11页。
[18]梁家顺.国家主权与教育主权.载《学术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第39页。
[19]王建香.开放教育市场与维护教育主权”,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年第6期,第5页。
[20]张卫国.跨国高等教育背景下教育主权新论.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5页。
[21]逯维娜.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与文化主权.载《理论导刊》,2002年第3期,第48页。
[22]殷小平.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中的教育主权与文化安全.载《现代大学教育》,2005年第6期,第3页。
[23]Barblan A.,“The International Provision of Higher Education:Do Universities Need GATS?”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Vol.14,No.3,June 2002,P.82.
[24]Barblan A.,“The International Provision of Higher Education:Do Universities Need GATS?”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Vol.14,No.3,June 2002,P.77.
[25]Scott Hemphill,“The Law,Culture,and Economics of Fashion”,Stanford Law Review.,Vol.61,No.1,March 2009,P.132.
[26]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February 2009,P.305.
[27]RUSSIAN FEDERATION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GATS/SC/149,5 November 2012,P.35.
[28]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3,No.2,August 2009,P.323.
[29]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9,3 (2):327.
[30]老挝、塔吉克斯坦、约旦、越南、爱沙尼亚、黑山等。
[31]如《职业与技术教育公约》《关于21世纪高等教育行动与目标的世界宣言》等。
[32]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欧洲地区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关于非洲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及其他学术资格认可的区域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的区域公约》、欧洲地高等教育资格认可公约》(又称《里斯本公约》)《欧洲教育部长联合申明》(又称《博洛尼亚宜言》)等。
[33]如我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匈牙利、乌克兰、德国等签定的双边协议。
[34]金孝柏.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1页。
结合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具体有以下四种提供方式,即四种模式。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境外消费方式的教育服务贸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在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中占最大的份额。......
2023-11-18
[37]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的履行要求条款比较分散,既有概括性的规定,也有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履行要求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当地成分、当地雇佣和贸易平衡等方面,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2023-11-18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基本继承了苏联的教育体系与资源。但一直以来,俄罗斯都受到西方国家的打压和制裁,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即便如此,俄罗斯很多学科的教学水平依然处于世界前列。[5]当前的俄罗斯教育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当前俄罗斯高校的教育实力依然较雄厚,基础扎实,并且也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在不断发展和进步。截至2018年,中国在俄留学生总人数达到3.2万人,而俄罗斯在留学生总数为2万人。......
2023-11-18
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其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
2023-11-18
与国民待遇一样,GATS市场准入列表采取的也是一种混合方式。但是,国家在这些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还要采取一些限制条件或措施的话,必须在表中列明,未列入承诺表中的限制条件或措施是不能继续采取或维持的,这就是“否定清单”的方式。[15]可见,就教育服务市场准入义务的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了“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而以前者为主。......
2023-11-18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层次。[52]第一个层面的教育服务贸易条款包括了我国在WTO中国对货物和知识产权的有关承诺,我国必须严格遵守。依据我国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承诺,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涵盖了所有的5个教育服务分部门,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覆盖率达到了100%。但目前在“其他教育服务”领域颇具争议。......
2023-11-18
在“一带一路”国家中,5个作出教育服务开放承诺的发达国家,通过对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比重的调整,加权计数的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表2—9“一带一路”最不发达国家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减让加权总计数表[38]综上所述,运用加权计数的方法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进行重新统计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与简单计数方法的统计结论相比,有的结论发生变化,有的没有变化。......
2023-11-18
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市场准入作为具体承诺义务,在GATS谈判中的相关规则必须在针对服务业特点的同时,要借鉴和参照已存在多年的、比较完备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制定适合服务贸易的规则。从GATS第16条的规定来看,服务领域的数量限制明显是GATS规制的重点。在GATS中,各成员在教育服务贸易承诺中对有关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进行了限制性承诺,而对外资准入的比例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限制。......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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