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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摘要】: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其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

(一)坚持在现有规则前提下适度开放

尽管我国在GATS中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作出了广泛的承诺,在5个教育服务分部门中都作出了一定的开放承诺,但还是应在未来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中明确和细化每个教育服务分部门的具体承诺。

其一,我们应当在总的框架范围内认真研究多边规则,利用提交谈判建议书的机会积极阐释我们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发展的立场与态度;要阐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程度的选择必须要坚持独立自主和多元化的原则,坚持尊重每个成员对开放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态度与意愿,反对搞双重标准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他成员施加压力。我国应当依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自身的文化传统,来选择自己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度。我们应当基于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充分利用我国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坚持在逐步和合理范围内的教育服务开放策略。

其二,我们要在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与限制之间找到符合我国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平衡点。开放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对于提升我国的教育服务水平、学习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经验都有很大的帮助;但同时也会带来教育服务部门竞争的加剧、文化冲突、教育主权的让渡和教育服务质量的保障等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大胆、准确地研究和利用多边贸易规则,又要依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进行适度的准入限制。

(二)系统化、全方位完善国内相关立法

我国自加入WTO后,国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开发,相关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取得较大发展,针对国内高校到国外开展合作办学及外国教育机构与我国国内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教育服务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空白。

其一,现存法规的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远不能够满足全球化时代对教育部门的需要。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规体系中尽管有较多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但是面对教育服务市场的日益开放,我们的法律仍然不能有效地规制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外资准入,也不能够很好地保护教育服务消费者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利益。[34]因此,我们需要从更加体系化和全球化的视角来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以适应教育服务贸易不断加强的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

其二,在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方面要注重加强对教育机构、学生利益保护、教育投资、公立资金教育和终生教育等领域的相关立法。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与开放运行是一个极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涉及的利益层面和利益群体也是多面和复杂的。因此,应当完善或填补当前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中还没有具体规定或没有涉及的领域,改变目前教育立法体系更多是原则指导而非具体规则适用的现状。(www.chuimin.cn)

其三,立法中也应当加入对教育服务质量保证、国际学历与文凭的认可规则以及其他涉外教育法规。我国应当继续与其他“一带一”国家加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双边和区域协议中加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在国际学历、学位的互认和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我国教育服务的输出和外国优秀教育服务资源引进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从而为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与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对教育服务贸易质量监管与认证机制的完善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与开放必然会涉及教育服务本身的质量保证。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教育服务质量保证的研究和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制定了一些参考标准,但总体上都还处于对教育服务质量保证标准的摸索和形成阶段,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主要有欧盟和UNESCO制定的《跨国教育服务贸易良好行为准则》。当前各国都特别重视对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准则或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特别是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较高的国家或教育服务出口大国对这一问题更是十分重视。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

其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执行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教育机构评估、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实现教育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和教育终极目标的需要。

其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境内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服务贸易质量监管,确保学生的长远利益;同时加强我国境外办学的质量监管,发挥教育行业组织在质量保证和资质认证方面的专业作用。

其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在教育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国外的教育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带来更多元化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也可能会侵蚀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国家文化,特别是文化单边主义霸权的危害极大。因此,我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政策中一定要密切关注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对外国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监管。

其四,我们应当积极与UNESCO及其他有关教育服务的国际组织合作,争取利用国际组织的影响来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同时吸收发达国家建立质量标准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