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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研究成果

【摘要】:“一带一路”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教育政策,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对与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相联系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或教育服务机构进行调控或管制。从“一带一路”的范围内来看,除了少数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服务贸易国内立法外,大部分国家的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鉴于目前国际法中有约束力的只有GATS规则,而当GATS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时,调整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就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进行。

“一带一路”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教育政策,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对与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相联系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或教育服务机构进行调控或管制。从世界范围看,在教育服务贸易国内法制定的相对完善的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教育服务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作出教育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从“一带一路”的范围内来看,除了少数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服务贸易国内立法外,大部分国家的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主要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总体而言,我国的国内立法内容比较空泛,在教育服务贸易的很多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新加坡作为“一带一路”国家中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较高的国家,在国内立法方面有所体现。主要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与工业培训局法》《技术教育学院法》《远程教育课程注册须知》等。

虽然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情况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或制度来调整本国的教育服务领域,但由于各国政策目标的差异,加上各国对开放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谨慎态度,目前各国的教育服务国内立法,大多数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涉外法律还很零散,只有少数国家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鉴于目前国际法中有约束力的只有GATS规则,而当GATS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时,调整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就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进行。因此,国内法的发展应当是未来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一个重要的方向,在多边规则体制不能够取得突破的情形下,国内教育服务贸易法规的制定,应当是未来较长时间内各成员迫切考虑和进行的立法工作。(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