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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家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路径

【摘要】:(二)签署双边协议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双边协议主要集中在学术资格与学历认证方面。目前,上述双边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学业资格领域,涉及证书、学历、学位的相互认可方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学生流动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完善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相关国内法规时,应采取更加专业和细致的视角。

(一)强化多边磋商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予以开放的国家还不太多,再加上教育服务本身涉及本国的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若在多边框架范围内进行新的外资准入规则磋商,将面临诸多困难。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实施与推进,各国之间的外资流动将会越发频繁,涉及的领域也会愈发广泛,人文交流、教育服务交流将得到空前发展。这亦会极大地促使沿线各国重视在更广的范围内制定教育服务领域的外资准入规则。为给未来沿线各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外资准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其一,应依托沿线国家现行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外资准入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教育服务贸易部门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使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外资准入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和具体。其中亦包括对教育服务贸易本身的概念和内涵的明确化与具体化。

其二,应对已开放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进行细化和区分。建议沿线国家在已承诺开放和准入的分部门基础上,对所涉领域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分部门的具体范围,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外资准入开放,这是现阶段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方案。

其三,在沿线国家未来教育服务贸易市场长足发展的背景下,可尝试设立统一的磋商机制,将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问题统一纳入对外投资磋商体系中,作为一项专门的议题进行磋商推进,完善沿线各国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规则。

(二)签署双边协议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双边协议主要集中在学术资格与学历认证方面。例如我国先后与斯里兰卡、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埃及、白俄罗斯、乌克兰、蒙古、匈牙利等沿线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协议。这些均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起到具体规范或指导作用。目前,上述双边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学业资格领域,涉及证书、学历、学位的相互认可方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学生流动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学生流动也仅仅是教育服务中很小的一部分领域,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的其他更多领域尚未涉及。此外,沿线国家诸多双边协议的达成主要局限于具备共同文化背景、相近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想通过双边协议来推动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规则的发展,还会面临很多的障碍和困难。(www.chuimin.cn)

诚然,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限制与开放的平衡选择,对各国来讲均有共赢互利的价值效果。面对全球经济日益融合和相互影响的现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已经不再是完全封闭的市场。在教育服务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尽管沿线各国存在教育体制、目标政策等方面的差异,但又面临一些共同和相似的问题。因此,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必须要坚持合作与互利的原则,在此前提下,才可能取得更多的一致性意见。

(三)完善国内法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差距明显,而教育服务水平、民族文化、传统习惯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在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规则方面,各国更多会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外资准入规则。在维护自身经济主权、教育主权和文化安全的基础上,选择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制定其教育服务外资准入法规和制度。沿线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教育政策,通过制定国内法,对与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相联系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或教育服务机构进行调控或管制。虽然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或制度来调整本国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但由于各国政策目标的差异,加上各国对开放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外资准入的谨慎态度,所以纵观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教育服务国内立法,大多数国家的教育服务涉外法律还很零散,只有少数国家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

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完善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相关国内法规时,应采取更加专业和细致的视角。既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研究,也要全面考虑政府和教育服务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对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进行全面和综合的评估。[48]既要考虑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给国内立法带来的机遇,也要对挑战进行分析。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本国教育服务贸易未来发展战略、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开放程度及其对本国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国内教育服务提供者对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程度的期望与态度、政府对外资参与本国教育服务市场的监管和态度、利益相关者对外资参与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主权认识和评估。

总之,国内法的发展应当是未来沿线各国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规则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多边和双边法律规则不能取得突破的情形下,国内法将会在规制各国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