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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比例规制:一带一路国教服务市场研究

【摘要】:关于外资比例的规定是衡量一国外资准入程度和参与程度的重要标准。总体而言,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的比例规制均比较明确和具体,主要分为三类。(三)未规定外资准入比例除上述国家外,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对外开放的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中,均未对外资准入进行比例限制。

关于外资比例的规定是衡量一国外资准入程度和参与程度的重要标准。因此,对外资比例规定的分析,可以比较明确地判断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一国对外资比例加以规定和限制,体现了对其他国家资本投资方向和特殊领域的总体把握;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主要展现的是具体投资比例、企业利益与管理权的分配问题,而这种分配就要求东道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东道国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30]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比例的不同规制,体现了各国对外资参与本国教育服务市场的不同态度。总体而言,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的比例规制均比较明确和具体,主要分为三类。

(一)外资占少数比例

此类国家规定外资占比上限,即不得超过教育机构或企业份额的50%,至于外资具体可占多少,则一般未进一步详细规定。例如泰国规定,凡投资本国教育服务领域的外国资本,其外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并且必须事先得到本国公共教育部(SEP)的授权,或者达到本国对教育机构的相关要求。[31]

(二)外资占多数比例(www.chuimin.cn)

此类国家规定外资占比可以超过教育机构或企业份额的50%。具体细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有具体比例的限定。也即,对外资参与设立教育服务机构或企业的比例有详细具体的数字规定。例如老挝规定,外资参与老挝教育服务的参股比例限制在51%,即设置上限比例。[32]其二,渐进式的规定。也即,虽规定了外资的具体比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允许将外资的比例提高。例如尼泊尔规定,设立之初,外资参与的比例最高为51%,但自参与之日起5年后,外资的比例可以提高至80%。[33]越南规定,在“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和“其他教育服务”领域,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教育机构或企业拥有100%的份额,并且在做出开放性规定三年后,对外资参与本国的教育服务没有任何的投资比例限制。[34]阿曼规定,外资可参与初等教育以外的其他任何教育服务分部门,自2001年1月1日起,外资股权的份额可以达到70%[35]约旦规定,外资准入的比例可以达到51%,并且最迟自2004年1月1日起,外资准入的比例可达到100%。[36]其三,笼统性的规定。即仅规定教育服务外资应占多数比例,但既未规定详细的比例数字,也未规定有渐进式的比例调整,而是笼统规定外资应占多数比例,我国也属于这种规制类型。

(三)未规定外资准入比例

除上述国家外,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对外开放的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中,均未对外资准入进行比例限制。由此说明沿线国家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缺乏针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门性规定,大多通用一般普通投资领域准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