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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计数方法的分析与结论

【摘要】:如前所述,通过加权计数的方式会考虑个教育服务分部门在整个贸易中的比重问题,所以更加的客观。通过加权计算的方法和简单计数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基本相同的,加权计数得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覆盖率,最不发达国家计数最高,发展中国家次之,发达国家最低。但值得注意的是,GATS成员修改和撤销承诺的义务比较严格。在这两方面问题得以解决之前,发展中国家对GATS所提供的优惠措施深感不名不符实。

如前所述,通过加权计数的方式会考虑个教育服务分部门在整个贸易中的比重问题,所以更加的客观。因此,通过统计分析表2—11,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类别的“一带一路”国家在开放自己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的态度。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发现:5个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市场准入承诺加权减让平均覆盖率为74.38%,22个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市场准入承诺平均覆盖率为79.97%,3个最不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市场准入承诺加权减让平均覆盖率为80.93%。通过加权计算的方法和简单计数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基本相同的,加权计数得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覆盖率,最不发达国家计数最高,发展中国家次之,发达国家最低。这说明在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开放承诺中,服务贸易比重更大的教育服务分部门中,在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是要高于发达国家的。

表2—11 各国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加权减让覆盖率[40]

【注释】

[1]“1993年GATS承诺表制作指南”谈到:“在进行承诺时,一个政府因此指定了其所受到约束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并承诺不施加任何新的措施,限制对市场准入或服务的提供。因此,这种具体承诺有一种类似关税约束的效力——他们是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运营方面的承诺的一种担保,保证这些条件将不会对其进行不利的改变。”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制度是各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相关产品的关税税率并写入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成员按照关税减让表的税率来对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承担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GATS成员修改和撤销承诺的义务比较严格。

[2]陈已昕.国际服务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3]例如,韩国严格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其专业服务市场,进入的企业形式只限于合资企业。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再改过设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再保险必须有一定比例在本国分保。巴西则对不同的服务业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外国银行业务范围和在合资银行的投票权和股份,以及40%的国际海运业务只能由本国企业提供等。参见陈已昕编著:《国际服务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4]GATS明确承认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是一种目标。第19条第1款规定,希望通过继续谈判,减少或取消各种措施对服务的不利影响,并因此作为提高有效市场准入的手段。

[5]McMurtry J.,“Education and the market model”,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Education,Vol.25,No.2,1998,pp.209—217.

[6]发展中国家囿于经济实力,参与国际服务时困难重重,因此在对其有利的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提供方式上,发达国家应做出具有实质意义的承诺,才能落实GATS第4条第1款的规定。但实际上,在发展中国家最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项目之一——旅游服务方面,签证限制、统计资料缺乏、分类不明确、利润分配、反竞争行为、限制自然人入境等问题仍有待解决。同时,发展中国家最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提供模式为“自然人存在”,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立,GATS成员目前在该模式上的承诺水平偏低,并存在大量限制措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不满。在这两方面问题得以解决之前,发展中国家对GATS所提供的优惠措施深感不名不符实。参见张新平:“服务与开发中国家”,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主办“两岸财经法新趋势研讨会”论文,2005年9月,第2页。

[7]曹建明.国际经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8]关于市场准入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市场准入是否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明确内涵的指导性国际贸易原则,还是作为一种现象或现实,尚存争议。

[9]Christopher Arup,The New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s—Globalizing Law Through Servic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19.

[10]有观点认为,虽然不能将这种保守主义倾向的出现完全归因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特定义务性质,但也不能否认这种特定义务性质对保守主义的刺激。参见张玉卿主编《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297页。

[11]刘笋.对GATS主要缺陷的剖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第78页。

[12]Christopher Arup,The New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s—Globalizing Law Through Servic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06.

[13]H.Tusemann,“The Mu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the Case for a Multi—speed ConvergenceLiberalization”,Transnationa Corporations,Vol.6,No.3,March 1996,P.87.

[14]Scott Sinclair and Jim Grieshaber—Otto,“Facing the Facts:Aguide to the GATS Debate”,Canadian Centre for Policy Alternatives,Vol.23,No.4,November 2002,P.12.

[15]Geza Feketekuty,Assessing and Improving the Architecture of GATS,in Pierre Sauve and Robert M.Stern ed.,GATS 2000:New Directions in Services Trade Liberalization,Brooking Institution Press,2000,P.98.

[16]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70页。

[17]王贵国.从服务总协定看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渗透.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18]武成贤.GATS对承诺方式的选择及其分析.载《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第4期,第15页。

[19]Geza Feketekuty,Assessing and Improving the Architecture of GATS,in Pierre Sauve and Robert M.Stern ed.,GATS 2000:New Directions in Services Trade Liberalization,Brooking Institution Press,2000,pp.98—99.(www.chuimin.cn)

[20]这方面尤其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基于联合国核心产品分类体系的GATS服务分类越来越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这些新出现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因归类不明,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甚至可能与GATS基本原则之间产生矛盾。See William J.Drake and Kalypso Nicolaidis:“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GATS:The Millennium Round and Beyond”,in GATS 2000:New Directions in Services Trade Liberalization,Pierre Sauve and Robert M.Stern(ed.),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0,pp.399—402.

[21]刘笋.对GATS主要缺陷的评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第80页。

[22]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历程来看,采用“肯定清单”方式也是发展中成员首先提出来的。1990年2月,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墨西哥等11国提出了“拉美十一国提案”;1990年5月,中国、印度、喀麦隆、肯尼亚等七国向联合国提交了“服务多边框架原则和规则”提案。这两提案都共同提出服务的市场准入应寻求逐步自由化的过程,必须是各成员自愿达成的承诺结果,而不是GATS中的普遍义务。而按美国最初的设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都是成员的普遍义务。See John Croome:“Reshaping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A History of the Uruguay Roun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Vol.12,No.5.,November 1999,pp.107—108,211—212.

[23]Christopher Arup,The New W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s—Globalizing Law Through Servic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04.

[24]CPC对于理解承诺表和成员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成员所承诺的部门到底包括哪些内容,须根据相应代码查询CPC对该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的具体界定。

[25]Pierre,Sauve:“Assessing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Half—Full or Half—Empty?”,Journal of World Trade,Vol.29,No.4,August 1995.pp.125—126.

[26]L.Altinger and A.Enders:“The Scope and Depth of GATS Commitments”,The World Economy,Vol.19,No.5,October 2003,pp.307—310.

[27]Bernard Hoekman,《乌拉圭回合服务协定评估》,世界银行,1995年,英文版。

[28]截至2018年10月。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2018年10月10日访问。

[29]具体为:中国、泰国、老挝、柬埔寨、土耳其、约旦、沙特阿拉伯、阿曼、尼泊尔、哈萨克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黑山、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其中爱沙利亚、保加利亚、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波兰等11国虽然后来加入欧盟,但其教育服务承诺目前还未纳入其一体化进程中,在WTO官网中还是单独列出的)。See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commitments_e.htm,2018年7月27日访问。

[30]本表源于对WTO官网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整理而成。具体详见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Commitments_e.htm,2018年10月10 H访问。

[31]WTO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没有明确的界定,WTO对发展中国家是建立在自我选择的基础之上的,但不必为所有WTO机构自动承认。根据2017年联合国、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发布的各种资料综合来看,在30个对教育服务作出承诺的成员中,属于发达国家的有:爱沙尼亚、捷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5个;发展中成国家括摩尔多瓦、马其顿、沙特阿拉伯、塔吉克斯坦、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泰国、乌克兰、约旦、越南、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阿曼、波兰、匈牙利、吉尔吉斯坦、黑山、格鲁吉亚、俄罗斯、中国、斯洛伐克等22个;最不发达成员包括老挝、柬埔寨、尼泊尔3个。

[32]本表依据“一带一路”各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计算得出。

[33]本表依据“一带一路”各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计算得出。

[34]本表依据“一带一路”各最不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计算得出。

[35]世界银行在进行加权计数时未考虑教育服务中的“其他教育服务”,因此,本文在进行加权计算时也未将其列入。

[36]本表依据“一带一路”各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加权计算得出。

[37]本表依据“一带一路”各发展中国家中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加权计算得出。

[38]本表依据“一带一路”各最不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加权计算得出。

[39]本表依据各成员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计算得出。

[40]本表依据各成员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加权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