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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解读

【摘要】:GATS国家所列举的所有现存的市场准入限制属于静止性的的承诺或称维持现状的承诺。对于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国家通过区分四种服务提供方式进行承诺,并根据GATS第三部分关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额外承诺的纪律具体列明相关限制措施。与此相反,“不受约束”则意味着该国家对通过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未做任何承诺。

根据各项具体承诺的适用范围,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适用于承诺表所列的所有服务贸易部门或分部门的“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s),二是适用于所列的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或分部门的“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GATS国家所列举的所有现存的市场准入限制属于静止性的的承诺(stand-still commitment)或称维持现状的承诺。[23]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没有在该列表中列举,则表明国家并未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义务。对于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国家通过区分四种服务提供方式进行承诺,并根据GATS第三部分关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额外承诺的纪律具体列明相关限制措施。

如表2—1所示,GATS服务承诺表分为四栏。第一栏标明了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并伴有该部门的CPC代码)。[24]第二栏列出了对该部门或分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这些措施多属于GATS第16条所列举的六种限制类型。这里用1~4的数字来分别代表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第三栏以同样方式列明根据GATS第17条国民待遇对该部门或分部门施加的限制。最后一栏用来列明基于GATS第18条的额外承诺。

表2—1 A国家的具体承诺表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www.chuimin.cn)

在理解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或分部门的市场准入承诺承诺表时,需要注意关键术语的含义,一是“无”(none),这表明该国家承担了在外国提供者通过某种模式提供教育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不施加任何限制的义务。与此相反,“不受约束”(unbound)则意味着该国家对通过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未做任何承诺。介于两者之间的则是详细列明针对每种提供方式对市场准入施加的具体措施。所以,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水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完全承诺”(full Commitment),相应的,在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措施栏内标明“无”(none),即“无限制”。②“部分承诺”(partial Commitment),相应的,在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措施栏内标明具体的限制措施。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都是“受约束的”(bound)。③“不作承诺”,如果未在某一教育服务分部门中作出承诺的话,就会标明“不受约束”(unbound),即是“不作承诺”。

从表2—1来看,其中的水平承诺表明,A国对通过跨境提供方式(模式1)进行的服务提供的市场准入没有限制,但对境外消费(模式2)和自然人存在(模式4)这两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未作承诺。关于商业存在(模式3),任何希望在A国设立的商业存在,提供所列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必须符合相关的通知和审查要求,并且要求所有部门或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只允许通过在A国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a)外商参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9%;(b)外资股东人数必须少于总数的一半。在国民待遇方面,存在限制的则是外国提供者在购买土地的时候需要获得合适的授权。关于列出的教育服务中的高等教育服务,A国对通过自然人存在方式(除了所列明的外)提供的服务未作承诺,而对通过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方式进行的服务提供并无限制。

而在教育服务贸易部门的具体承诺中,从表2—1可以看出,在教育服务贸易部门中的高等教育服务领域,A国在境外消费(模式1)方式中作出了完全承诺,即没有任何市场准入限制。而对境外消费(模式2)和自然人存在(模式4)这两种方式的市场准入未作承诺。在商业存在(模式3)方面,就需要结合水平承诺来进行解读。A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表现为:外商投资可以设立高等教育服务机构,但其形式为在A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49 %,外资股东的人数必须少于总数的一般,并且要事先得到公共教育部的授权或满足国家教育机构的要求。

当然,从国家提交的承诺表所涵盖的行业数量,包括对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或分部门的承诺情况来看,各国家的所提交的部门或分部门承诺是不多的,发达国家总体要好于发展中国家,但一些重要的行业连发达国家也没有包含进去。[25]此外,尽管国家提交了具体承诺表,但由于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GATS规则的初步性,国家根据承诺表承担的具体义务在实践中可能并不明确。这不但涉及对承诺表本身的解释,还涉及对有关GATS承诺表制定规则的理解。[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