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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研究

【摘要】:与国民待遇一样,GATS市场准入列表采取的也是一种混合方式。但是,国家在这些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还要采取一些限制条件或措施的话,必须在表中列明,未列入承诺表中的限制条件或措施是不能继续采取或维持的,这就是“否定清单”的方式。[15]可见,就教育服务市场准入义务的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了“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而以前者为主。

根据GATS第20条,各国应在承诺表中列明它承担的市场准入义务。对于做出此类承诺的部门,承诺表应列明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与国民待遇一样,GATS市场准入列表采取的也是一种混合方式。一方面,各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开放的服务部门及分部门,这是正式清单法(positive list),或称为自下而上(bottom-up)的方法。那些没有被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部门,该国没有市场开放的义务。很明显,这种方法能够使该国进行广泛的部门保留。同时,这种列表方法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缓解了有“要么列举,要么失去”(list it or lose it)要求所带来的市场开放压力。[12]另一方面,在该国列进其承诺表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其所采取的的市场准入限制应当明确列出。如果没有列明,则推定承诺了不采取这些限制措施的义务。这是反列式清单法(negative list)或称为自上而下(top-down)的方法。这种方法表明GATS不支持国家采取第16条第2款限制措施的意图。[13]对这两种清单方式,也有人称之为“自下而上”(bottomup)和“自上而下”(top-down)的方式。[14]

从履行GATS义务的角度来看,每个国家只有义务在教育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向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的机会,凡未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部门,国家就不承担市场准入的义务,这是典型的“肯定清单”的方式。但是,国家在这些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还要采取一些限制条件或措施的话,必须在表中列明,未列入承诺表中的限制条件或措施是不能继续采取或维持的,这就是“否定清单”的方式。[15]可见,就教育服务市场准入义务的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了“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而以前者为主。但对两种清单方式,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其一,主张赞成“肯定清单”方式的学者认为:各国家可以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来相对自主地决定服务部门市场准入的水平,能够在面对外界自由化压力时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权。[16]此外,正面列出各国家的承诺能够使它们承担的条约义务出于较为确定的状态,有利于GATS的执行。[17]

其二,反对“肯定清单”的入认为,国家可以在未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任意地保留既有的或采用新的限制措施、歧视性措施,从而导致国家会采取较高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利于服务的自由化。此外,“肯定清单”方式被发达国家所利用,把发展中国家很有优势的服务部门划在了清单之外,而且会使国家在谈判具体服务部门时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讨价还价的结果会拖累整个服务谈判的进程。[18](www.chuimin.cn)

也有学者对这种争论不以为然,认为两种清单方式的真实区别就是国家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列出的精确度的问题。所以争论此问题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应将关注的焦点放到如何提高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的精确性上来。[19]

在GATS谈判中,国家的态度也存在较大分歧。多数发达国家主张用“否定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只将本国不愿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列表,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减少列表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数量。这意味着如果国家没有将某服务部门列入清单,则须承担市场准入义务。这种列表方式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尤其是让发展中国家确定是否将尚未建立起来的服务部门列表十分困难,而且也不公平。[20]发展中国家提出“肯定清单”方式,即只将同意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列表,并根据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到列表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但“肯定清单”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按部门“选择认购式”的义务承诺,可能会导致保守主义或对等主义倾向。而且,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肯定清单”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被发达国家不当利用,因其打着“对等”的旗号,在开放本国市场方面做了很多保留,无视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部门或提供方式,而只承诺那些发展中国家目前技术和资金能力上尚无竞争力的服务部门,使得发展中国家从贸易自由化中获益甚少。[21]由此可见,两种承诺列表方式均存在弊端。如何寻求能够符合贸易自由化同时又能适当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更合适方式,仍是GATS未来面临的任务之一。

虽然多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WTO各国家在协商谈判时也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立场,但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角度来看,特别是考虑到教育服务的特殊性,各国在进行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时候,“肯定清单”的方式还是很好地体现了“因人而异”“参差不齐”的现实情况,将市场准入设定为特定义务正是逐步自由化的体现。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教育服务总体水平偏低,如果将市场准入设为普遍义务的话,发展中国家国内的教育服务提供商要与外国教育服务提供商在同一条件和水平上进行竞争,其对国内教育产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其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