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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下具体承诺义务解释及原因

【摘要】:如前章所述,GATS中各国的市场准入义务通过谈判达成,只有当某国对相关服务部门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进行具体承诺后,该国才承担向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的义务。GATS中的市场准入与GATT中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区别更明显。但与国民待遇的情况一样,这反映了GATS服务业谈判的现实考虑和各国的利益协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在GATS中的客观反映。

如前章所述,GATS中各国的市场准入义务通过谈判达成,只有当某国对相关服务部门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进行具体承诺后,该国才承担向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的义务。而且,该国可以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需要继续保留的市场准入限制。通过WTO多边谈判机制,各国将不断修改其承诺表,对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也将不断削减。这类似于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制度。[1]但是,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表一般可以涵盖所有产品,并不专门列明市场准入限制,而服务承诺表只列出国家愿意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GATS中的市场准入与GATT中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区别更明显。在货物贸易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无须具体谈判即可统一适用于WTO所有国家。除了“豁免”(waive)条款或相关例外条款外,国家不能通过列举方式来继续保留对某一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

从贸易自由化角度而言,GATS谈判结果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市场的开放以及对服务提供者施加尽可能少的限制,对市场准入“点菜式”的自主承诺方式并不利于达到这一目的。但与国民待遇的情况一样,这反映了GATS服务业谈判的现实考虑和各国的利益协调,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在GATS中的客观反映。即使服务业非常发达的美国,也是一面主张贸易自由化,一面对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设置障碍,尤其是在运输、广播、金融及专业服务等方面。而日本法律也规定,港口装货、卸货等商业服务由日本港口运输联合会(JHTA)独家垄断,限制外国港口服务公司进入日本市场。[2]还有不少国家对服务业务的进入也都存在种种限制。[3]虽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目标是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和公平竞争,但鉴于目前各国参差不齐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期望市场准入的步调一致是不现实的,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在短期内更难消除。因此,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态度,由各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确定服务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正反映了服务自由化不能一蹴而就的现实状况。[4](www.chuimin.cn)

从具体承诺表的内容来看,各国对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主要体现为通过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方面,如仅能通过合资企业形式提供服务,主管人员应为本国国民,外国提供者影响本国企业转让技术等。[5]作为GATS国家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把“双刃剑”,换取进入外国市场的同时须开放本国市场,以此促进各国家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但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GATS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市场准入,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根据GATS第19条,发达国家还应该对发展中国家再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这些规定在原则上讲对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持,目前在实践中未能发生实质性作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