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其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
2023-11-18
与GATT所不同的是,GATS中的市场准入不是普遍的原则义务,而是一种特定或专门的义务,只有一成员在其GATS承诺表中明确列出,该成员才对这一部门或分部门的市场准入承担相应的开放义务,否则就不承担任何的市场准入义务,这类似于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制度。[66]但是,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表一般可以涵盖所有产品,并不专门列明市场准入限制,而服务贸易承诺表只列出成员愿意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GATS中的市场准入与GATT中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区别更明显。在货物贸易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无须具体谈判即可统一适用于WTO所有成员。除了通过援用“豁免”(waive)条款或相关例外条款外,[67]成员不能通过列举方式来继续保留对某一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
从贸易自由化角度而言,GATS谈判结果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市场的开放以及对服务提供者施加尽可能少的限制,对市场准入“点菜式”的自主承诺方式并不利于达到这一目的。但与国民待遇的情况一样,这反映了GATS服务业谈判的现实考虑和各国的利益协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在GATS中的客观反映。[68]即使服务业非常发达的美国,也是一面主张贸易自由化,一面对其服务市场准入设置障碍,尤其是在运输、广播、金融及专业服务等方面;[69]而日本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对港口装卸货物的相关商业性服务都进行了严格的禁止,[70]还有不少国家对服务业务的进入也都存在种种限制。[71]虽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目标是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和公平竞争,但鉴于目前各成员参差不齐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期望市场准入的步调一致是不现实的,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在短期内更难消除。因此,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态度,由各成员根据本国国情确定服务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正反映了服务贸易自由化不能一蹴而就的现实状况。[72]
从前述可以看出,GATS中的市场准入是作为各成员的具体承诺义务而不是普遍的一般义务。同理,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也是成员的一种具体承诺义务,是各成员依据自己的教育服务发展水平、国家利益的考量、民族传统文化和自身教育体系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而进行的选择性承诺。只有当成员在GATS中对具体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和对不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时,才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而成员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选择,首先是对五个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进行选择,然后是在每个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对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四种提供方式的具体市场准入限制。
总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允许其他成员的教育服务提供者、资本等进入和参与本国教育服务市场的范围和程度,它体现的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把握和监管。作为GATS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把“双刃剑”,换取进入外国市场的同时须开放本国市场,以此促进各成员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但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GATS第4条的宗旨,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服务出口提供有效市场准入,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教育服务出口部门和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注释】
[1]在GATS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国际教育服务的文章中,使用较多的是“教育服务贸易”(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或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和“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或education services),并没有直接使用“国际教育服务”的英文字样。这也许是为了简便,引文中的教育服务当然是国际的。而WTO秘书处在有关教育服务的贸易的统计中使用了“国际教育服务”(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参见WTO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Education Srvices,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t.S/C/W/49,23 September,1998。此外,讨论教育服务的论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简称CE)的文件使用“跨国教育”(transnational education)。本书采用“教育服务贸易”,所指教育服务当然是国际教育服务。
[2]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2页。
[3][英]帕利瑟.牛津商务词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页。
[4]陶凯元.国际服务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5]汪尧田,李力.国际服务总论.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6]陶凯元.国际服务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7]韩晓峰,周文辉.论教育服务的不同视域.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5期,第8页。
[8]靳希斌.经济学(第四版).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版,第140页。
[9]厉以宁.关于教育产业的几个问题.载《高教探索》,2000年第4期,第19页。
[10]王善迈.关于教育产业化的讨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3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9页。
[12]Levin H.M.,“Education as a Public and Private Good”,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Vol.26,No.6,June 1987,pp.628—630.
[13]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载《教育研究》,2003年第2期,第45页。
[14][美]保罗·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肖琛译.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版,第274页。
[15]Ajitava Raychaudhuri and Prabir De,“Barriers to Trade in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s:Empirical Evidence fromAsia—Pacific Countries”,Asia—Pacific Trade and Investment Review,Vol.3,No.2,December 2007,P.66.
[16]周满生.国际教育服务的新趋向及对策思考.载《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第22页。
[17]为了表述的方便,独立关税区也称为外国。
[18]公益性的教育服务并不排斥收取有关费用,但不带商业目的。传统的教育服务是不掺杂商业目的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有的虽然收取费用,如一些国家对访问学者收取适当的旁听费用,但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参见胡焰初:《国际教育服务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19]Phlip G Albach,“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Higher Education for the Twenty—firstcentury,”Higher Education Policy,Vol.19,No.2,November 1998,P.347.
[20]夏人青.高等教育国际化:从政治影响到服务.载《中国教育发展研究》.2004年第2期,第31—32页。
[21]Hey—Keung Koh,“Trends in International—student Flows to the United States”,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No.28,Summer 2002,P.62—64.
[22]蔡贤榜.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服务特点及其启示.载《高教探索》.2004年第2期,第91页。
[23]王亚飞.发达国家境外消费教育服务及其启示.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63页。
[24]Altbach,P.G.“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WTO:Globalization Run Amok”,International HigherEducation,Vol.21,No.3,June 2008,P.24.
[25]Aik Hoe Lim and Raymond Saner,“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risks”,Lifelong Learning in Europe,Vol.53,No.1,January 2011.P.11.
[26]刘长庆.美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述评.载《外国教育研究》.2013年第6期,第78页。
[27]靳希斌.国际教育服务研究——理论、规则与行动.福州:福建教育出版,2005年版,第24—26页。
[28]王泽庆.WTO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4月,第78页。
[29]Altbach,P.G.“GATS Redux:The WTO Returns to Center State”,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Vol.19,No.5,October 2004,P.37.
[30]张国忠.抢夺留学生: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载《国际人才交流》.2001年第4期,第17页。
[31]顾永才.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35页。
[32]Phedon Nicolaides:“Economic Aspects of Services:Implications for a GATT Agreement”,23J.World Trade 125,1989,P.127—128.
[33]虽然跨境提供不直接涉及资金转移和资本流动,但跨境的资金转移和资本流动往往构成提供各种服务的辅助方式。资本流动本身也是一个重要行业,并影响到国民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尽管GATS与投资有密切关系,但其仅限于为取得商业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并非专门的投资协定。另外,GATS所涉及的资本流动,仅限于支持成员所承诺的服务部门的贸易活动。
[34]Jandhyala B G Tilak,“International of Higher Education GATS:Illusory Promises and Daunting Threats”,Journal of Indian Schoo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9,No.3.September 2007.P.374.(www.chuimin.cn)
[35]Vincent—Lancrin,S.Cross—Border Higher Education:Trends and Perspectives,in OECD (2009),Higher Education to 2030,Volume 2:Globalization.Paris:OECD.2009,P.65.
[36]Vincent—Lancrin,S.Finance and Provision in Higher Education:A Shift from Public to Private?,in OECD (2009).Higher Education to 2030,Vol.2:Globalization.Paris:OECD.2009,P.69.
[37]无国界高等教育观察组织(Observatory on Borderless Higher Education,OBHE)是系统地收集国际分校数据的几个组织之一。虽然目前对国际分校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但在OBHE报告中,国际分校是指通过机构或合资企业运作的离岸高等教育机构实体。学生完全在国外机构实体学习并成功完成课程的计划,将被授予外国机构学士学位。在OBHE调查中列出的一些国际校园包括小的中心,而不是广泛的校园。See Becker,R.J.International Branch Campuses:Markets and Strategies.September 2009,The Observatory on Borderless Higher Education.2009.P.1.
[38]姊妹计划/结对安排(Twinning arrangements)项目中,学生在外国教育机构入学,但主要的学习和安排主要在当地机构进行,学生一般在最后1年再到国外教育机构完成最后的学业。当地机构提供基础设施、招募人员并按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方案教学,但不授予任何的学位或学历。而国外教育机构不需要进行任何实体投资,可以通过提供教学形式、材料,进行质量控制、监督和评价来参与。这样的安排可以提高当地教育机构的教学水平,也可以为学生获得外国学历降低成本。通过外国机构或共同由两个机构,学生可能涉及国外修读自己的国家和外国计划部分。所以这种类型与模式2有重叠,作为学生前往其他国家的组成部分,虽然该方案通常是一小部分,也会涉及消费者的移动。这是比较新的现象,离岸校园和合资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学生可以通过外国机构接受双重或联合学位或授予学位。See Jandhyala B G Tilak,“International of Higher Education GATS:Illusory Promises and Daunting Threats”,Journal of Indian Schoo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9,No.3.July—September 2007.P.374.而有关这种情况的分类,目前还未有定论,本书将其归为模式3。
[39]桂冠国际集团是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2004年,本集团拥有的入学学生155000名,80%的收入在美国以外获得。参见Becker,R.J.International Branch Campuses:Markets and Strategies.September 2009,The Observatory on Borderless Higher Education.2009.P.72.
[40]See Marginson,S.&Wende,van der M.(2007).Globaliz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OECD Education Working Paper,No.8,EDU/WKP 3,6 July 2007.
[41]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高等教育与社会特别工作组.蒋凯主译.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危机与出路.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42]P.Sauve:“Assessing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Half—Full or Half—Empty?”,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29,No.5,October 1995,P.125.
[43]又称《临时产品分类法》,并在1997年进行了版本的更新。
[44]WTO和CPC在该分部门的名称有所差异,CPC称“基础教育”。
[45]陈至立.我国加入WTO对教育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1月9日第3版。
[46]在遵从CPC分类的大前提下,有的成员还在承诺表中使用了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国际教育(international education)和国家教育(national education)等概念。
[47]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WTO对我国教育的影响与对策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zhuanti/wto/11.htm,2018年8月3日访问。
[48]根据联合国《1991年暂定的主要产品分类》整理。
[49]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50]赵庆庆.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http://lunWen.kxzx.com.cn/thesis/html/2004—12/13057.htm.2018年7月18日访问。
[5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52]认为“市场准入实际上就是资格认定”。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53]吴志攀.经济法学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1页。
[54]赵万一.对多济注若干问顾的重新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65页。
[55]包括《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56]包括关税、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限制投资类型、投资方式等。
[57]车丕照.“市场准入”、“市场准出”与贸易权利.载《清华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89页。
[58]Joel P.rachtman,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GATS,NAFTA and the EC:A Regulatory Jurisdiction Analysis,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34,No.2,April 1995,P.199.
[59]郑海东.市场准入下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载《财经研究》,2001第3期,第54页。
[60]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61]该条款在结构和部分措辞上类似于GATT第2条(减让表)第1款(a)项的规定,即“每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议所附有关关税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
[62]石静霞.WTO服务贸易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63]石静霞.WTO服务贸易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64]R.Grondine,“Foreign Law Firms in Japan Thwarted”,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7,No.2,April 1994,P.451.
[65]石静霞.WTO服务贸易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66]根据GATS第21条,成员一旦作出了承诺便很难修改或撤销,但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措施除外。有学者将承诺比喻为鱼钩,任何成员只要上了鱼钩便很难全身而退。参见王贵国:“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看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渗透”,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5页。
[67]豁免程序包括GATT第25条第5款和《建立WTO的协定》第9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等;例外条款包括GATT第12条和第18条(B)项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以及第11条第2款数量限制例外等。
[68]石静霞.WTO服务贸易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69]如在航空运输领域,美国在要求他国开放市场的同时,对外国航空服务进入美国设置了一些严格限制,如规定外国航空公司需要符合安全和维修保养标准,外资对美国航空公司的参股权不得超过25%等。参见汪尧田、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6页。
[70]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71]例如韩国对专业服务市场的严格限制,新加坡对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服务市场的详细规定,巴西对服务业实行的差异化限制措施。参见陈已昕编著:《国际服务贸易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72]GATS明确承认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是一种目标。第19条第1款规定,希望通过继续谈判,减少或取消各种措施对服务的不利影响,并因此作为提高有效市场准入的手段。
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其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
2023-11-18
波兰的教育服务走向开放的过程,与该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33]20世纪80年代末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推动了波兰教育体系的变革,教育权力的下放和私有化措施开始实施。波兰的教育改革主要集中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教育政策,放松对教育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场所运行的行政管理。波兰的教育目前面临适龄人口下降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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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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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其他WTO国家施加的压力,印度将会提交报价并开放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这是印度参与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但鉴于目前印度的经济实力和文化传统,要求其开放全部的教育服务部门也是不现实的,最实际的做法是鼓励印度与WTO协议采取一致的措施,确保教育服务贸易报价的最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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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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