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教育服务产品逐渐多元化。第三类是私人教育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教育需求的差异性和多元化而提供的教育服务。(二)“教育服务”的国内法概念目前,各国的国内法并没有教育服务的概念或直接对教育服务的内容进行阐释。教育服务应当包括各种教育服务机构向学生或受培训者提......
2023-11-18
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市场准入作为具体承诺义务,在GATS谈判中的相关规则必须在针对服务业特点的同时,要借鉴和参照已存在多年的、比较完备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制定适合服务贸易的规则。[60]GATS第16条对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一成员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对自己在具体承诺表中所做出具体承诺的履行和适用要求[61];也规定和罗列了前言和六项原则上禁止成员采取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并对适用这些限制措施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说明[62];以下结合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分述之。
第一,数量限制措施。服务的独特性决定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几乎不存在关税壁垒,从而使得数量限制成为阻碍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63]对此,GATS第16条第2款规定专门罗列出了禁止成员采取的四种数量限制措施;这四种列明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对服务交易或资产价值、服务活动和服务产出以及对服务提供者人数的限制。GATS是第一个承认非歧视性的监管体制可能限制市场准入的多边贸易协定。[64]但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原则不同,当在某一行业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准入方式时,只要外国提供者被给予同等条件来竞争许可证的发放,则这种限制并非歧视性的。从GATS第16条的规定来看,服务领域的数量限制明显是GATS规制的重点。实际上,在服务的多边纪律初创时期,如果不从数量限制入手,相关纪律可能会缺乏确定性,从而损害有效的市场准入对贸易自由化可能带来的利益。[65]
在GATS中,很多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在做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时,往往要对数量限制条款进行专门的说明和限制。其主要关注的焦点是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被允许进入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后对本国的教育服务市场的影响。为避免这种冲击和影响,一成员国政府一般要进行教育服务市场竞争的测试和本国教职人员的就业测试,也会从宏观上考虑本国教育服务产业的发展等因素。这些相关的限制除了在GATS的承诺中进行规定,同时也会体现在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当中。
第二,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实体形式限制。GATS第16条第2款(e)项规定,此种情形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规定的企业实体形式提供服务;二是专门对某些形式的机构进行专门的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如对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限制性规定。这样,也会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给予本国该行业领域的服务提供者获得更多的机会,形成事实上的歧视和限制措施。(www.chuimin.cn)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有关企业实体问题的限制性规定是很多的,主要是个成员通过在GATS中对商业存在提供方式的具体限制承诺来体现的。主要涉及外资参与本国教育服务可以设立企业或机构的形式,很多成员都对关于法人以及具体法人形式、分支机构、办事处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而有的成员也将承诺的表述结合到了本国的国内法规定,即设立教育服务机构的形式与国内法规定相符合。
第三,对外资提供特定服务参与程度的限制。按照GATS第16条第2款(f)项规定的理解,此种限制措施主要表现为对外资参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资本数额规定。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外资最高比例的限制;二是对单个外资或总体外资额度的限制。这种对外资股权的限制与对企业法律实体的限制往往结合在一起,尤其对一些敏感的服务贸易部门或幼稚产业而言,这样的限制非常普遍。保留本国企业在这类公司中的最低股份,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安全、保护幼稚产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当地企业提供一定机会从而支持其发展。但对于那些通过直接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期望扩大其服务提供市场的外国提供者而言,这种限制的不利影响比较明显。
在GATS中,各成员在教育服务贸易承诺中对有关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进行了限制性承诺,而对外资准入的比例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限制。从承诺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外资只可占少数比例,即不超过教育机构或企业份额的50%;第二种情况是虽然也规定了外资的具体比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将外资的比例提高,是一种渐进式的外资准入方式;第三种情况是仅仅进行了概括式的多数比例规定,既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数字,也没有渐进式的比例调整,而是一个笼统的多数比例承诺。此外,各国在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方面,还对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准入的履行要求、准入的形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随着教育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教育服务产品逐渐多元化。第三类是私人教育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教育需求的差异性和多元化而提供的教育服务。(二)“教育服务”的国内法概念目前,各国的国内法并没有教育服务的概念或直接对教育服务的内容进行阐释。教育服务应当包括各种教育服务机构向学生或受培训者提......
2023-11-18
尽管外国远程教育服务提供者的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目前已经是迫在眉睫和不可避免的了。我国对这种方式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没有限制。留学是对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最早开放的一种方式。......
2023-11-18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层次。[52]第一个层面的教育服务贸易条款包括了我国在WTO中国对货物和知识产权的有关承诺,我国必须严格遵守。依据我国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承诺,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涵盖了所有的5个教育服务分部门,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覆盖率达到了100%。但目前在“其他教育服务”领域颇具争议。......
2023-11-18
总体而言,波兰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还是比较高的,在5个教育服务分部门中,作出了其中4个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承诺,只有在“其他教育服务”这样一个很难界定的分部门未做出承诺。此外,在国民待遇的承诺中,没有任何限制,这在所有对教育服务贸易有开放承诺的WTO国家中是不多见的。表3—3波兰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表[43]提供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2023-11-18
鉴于俄罗斯的教育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服务领域,因此以下主要介绍一下俄罗斯对推进本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采取的措施。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俄罗斯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发展。2004年3月9日俄罗斯教育部发布了“致高校校长的信函”,进一步落实《高校使用学分制组织教学过程的示范章程》。为了提高俄罗斯高等教育服务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力,俄罗斯推出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计划。其四,加强对俄罗斯教育服务宣传与文化推广。......
2023-11-18
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其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
2023-11-18
与国民待遇一样,GATS市场准入列表采取的也是一种混合方式。但是,国家在这些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还要采取一些限制条件或措施的话,必须在表中列明,未列入承诺表中的限制条件或措施是不能继续采取或维持的,这就是“否定清单”的方式。[15]可见,就教育服务市场准入义务的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了“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而以前者为主。......
2023-11-18
(二)签署双边协议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双边协议主要集中在学术资格与学历认证方面。目前,上述双边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学业资格领域,涉及证书、学历、学位的相互认可方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学生流动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完善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相关国内法规时,应采取更加专业和细致的视角。......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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