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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角度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争议及说法

【摘要】:主要两个方面:第一,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对这一概念的争议较大,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或“Market Entry”)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GATT的磋商过程中,其宗旨是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开放,对市场准入的确切含义,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说法。[49]

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准入是政府对本国某一经济领域或行业的管理和规制。具体而言可以包含两个方面或角度:一是从宏观角度对某些特殊行业的监控,主要涉及自然垄断或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领域,政府要对进入这些经济领域的经济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二是从微观的角度来对进入一些行业或部门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具体的限制。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学角度的市场准入就是政府对经济主体进入某一市场或行业的审查,是经济主体进入某一经济领域的许可程度。[50](www.chuimin.cn)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市场准入。主要两个方面:第一,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对这一概念的争议较大,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市场准入是政府允许公民个人或公司企业法人进入某些经济领域从事相关经活动的所有规范制度的总称,主要是指针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即主要是指工商登记和审批许可制度,并且可以细分为一般、特殊和涉外三种市场准入制度。[51]有的学者也持类似观点,[52]认为市场准入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资格认定。有的学者也认为市场准入的范围不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53]还有的学者认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要求和条件规定不是经济法而是属于民商法的范畴[54]。第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最早在国际法上作为一项规则来使用是1970年代所达成的一些双、多边协议当中,后来在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或谈判磋商中就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则被确定下来;而WTO在多项协定中用到了市场准入这一术语[55],主要是指一成员对另一成员进入其国内市场所设置的限制;GATS更是以专门的条款对市场准入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对影响或违反该规则的方式和情形进行了专门解释,[56]并在GATS的具体承诺表中对每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的市场限制进行了细致的罗列和说明。此外,国内外学者都对市场准入的概念进行了详细和不同角度的阐释,有的从国际投资与贸易更加自由化的角度来阐释的[57];有的从一国市场的自由度或份额占有程度来阐释的[58];还有的认为市场准入实际上是配合欧美等世界经济强国对外经济扩张的重要工具和战略考量[59]。总之,国际法角度的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允许其他成员的资本和技术、货物和服务等进入、参与本国市场的范围与程度,体现了一成员对外开放本国市场的程度,也体现了一成员国政府在对外开放中对本国市场的整体掌控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