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范围分析

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范围分析

【摘要】:结合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具体有以下四种提供方式,即四种模式。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境外消费方式的教育服务贸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在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中占最大的份额。

(一)国内教育服务贸易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国内教育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国界内的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的范畴。这种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应当是不涉及国外因素,从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再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和教育服务本身都没有涉外的因素。

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本身是一定含有涉外因素的教育服务的,这种涉外因素可以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还可以是教育本身是跨越了国界的。因此,从这些因素来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实际上就是世界各国之间相互流动的教育服务活动,是输出或输入的教育服务产品。[31]

(二)GATS中不同提供方式涵盖的教育服务贸易

在GATS谈判中,考虑到可进行贸易的服务数额巨大以及由技术革新所导致的服务业的不断变化,GATS起草者对服务的定义尽量广泛,使其能够涵盖所有的贸易方式,这将确保国家在服务自由化方面做的承诺尽可能广泛,除非该国家在承诺表中未做承诺。[32]基于上述考虑,GATS第1条第2款将“服务”具体界定为通过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而GATS所规定的服务提供方式均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结合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具体有以下四种提供方式,即四种模式。

模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这种方式是“自一国领土向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提供服务”。在多数情况下,这是最直接的服务方式。此种方式下,没有物理上的移动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类似于传统的货物贸易方式,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域上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境内,只有服务本身跨越国境。这种提供方式不涉及人员、物资的流动。[33]这种方式在教育服务中,主要通过邮件、电视、电话等远程、虚拟教育或基于网络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来提供教育服务。例如,许多美国大学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媒体、光盘、DVD光盘提供教育/培训课程和学位。[34]因此,跨境提供方式的特点是资料与项目的流动性,而不是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流动。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跨境远程教育容易造成输入国教育市场、教育资源的流失,且极易规避输入国家的监管,造成教育主权的失控,因此,许国家国在GATS承诺中持谨慎态度。然而,就发展趋势看,随着新的信息资源和通信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远程教育、电子学习会得到迅速发展。而以电子学习为代表的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会使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三种服务提供方式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另一方面,还为跨境交付这一服务提供方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模式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这种方式是“在一国领土内向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是教育服务的传统方式。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境外消费方式的教育服务贸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在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中占最大的份额。主要形式是一国人员到他国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留学、进修与学术访问等。在教育服务贸易出口方面,大部分的国际学生历来只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和德国是世界5大出口国,2007年吸引了全球70%以上的留学生。[35]在教育服务贸易进口方面,排在前几位的包括中国、韩国、美国、德国等。[36]

模式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这种方式是“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一国教育机构通过在他国设立分校园、语言培训公司、私人培训公司等提供教育服务。目前,全球越来越多的大学、教育机构和商业机构通过在海外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投资建立分校或分支机构、拓展课程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国合作办学。[37]此种方式涉及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国的特别许可和审批,通常是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和国内教育服务伙伴的合作,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设计教育方案,国内教育服务提供者提供场地、设施和部分人员等必要硬件。此种方式也不存在消费者的跨国移动,但涉及外国直接投资。[38]当前,出现了众多的大型跨国教育集团,如美国桂冠国际大学集团(The U.S.Group of Laureat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39]阿波罗集团(The Apollo Group)拥有的凤凰城大学(the University of Phoenix)[40]等都是典型代表。

模式4:自然人存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这种方式是“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也称为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它指的是作为教师或教育机构的一般临时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到其他国家工作,换言之,它可以被称为人的流动性,但不像在模式2中的那样不存在学生的流动。主要形式包括一国教师或教育机构研究人员到另一国进行短期工作,以自然人身份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高校科研合作,各国的大学和民间教育机构或组织每年接受大批的外国专家、学者入境讲学或授课。目前,通过模式4提供的教育服务贸易所占的份额很小,但提供教育服务的自然人存在会使东道国担心。在教育领域,这些外国提供者既会与国内的教育提供者进行直接的竞争,也会存在教育主权和意识形态的担忧。因此,目前各国对模式4的开放承诺是很少的,即使有部分的开放承诺,也往往会通过移民政策,如关于临时签证、工作许可证的给予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虽然自然人存在的商业意义不如其他三种方式,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剧以及其他几种提供方式的发展,教师、学者和研究人员的流动还是在不断增多。杰出的科学家往往游移不定——他们寻找富有想象力的同行、良好的设施,也逐渐寻找资金奖励,这种现象在所有国家都存在。[41]

尽管GATS对服务自由化的真正影响取决于国家的具体承诺程度,但并不能因此否定GATS包括上述四种方式的重要意义。当一国进行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承诺时,GATS要求有关国家应考虑影响每种提供方式的措施,因为一国的具体承诺表就是按这种提供方式来制作的。[42]从监督权力的角度考虑,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间应当有明确的区分,以便各国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但对于具体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实践而言,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进行区分可能比较困难,这可能会导致国家在提供方式之间进行挑选,从而对适合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而非本国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提供方式进行更多的市场准入限制。但鉴于GATS规则的初步性和协定框架性的特点,目前产生这种问题亦在所难免。随着GATS规则的完善,对教育服务提贸易供方式的界定应当更加完善和清晰。

(三)GATS中不同分部门涵盖的教育服务贸易(www.chuimin.cn)

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对服务的划分,全世界的服务分为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教育服务贸易(educational services)属于12类服务中的第5类。而GATS在制定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分类清单时采用了《联合国主要产品临时分类法》(Umt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 [43],教育服务贸易被分为以下几类。(1)初等教育服务[44](CPC921),包括学前教育服务(CPC92110)及其他初等教育服务(CPC92190)。该类没有包括儿童照顾服务(其被认为是CPC92231中的社会服务)和成人文学计划有关的服务(其属于成人教育服务的一部分,CPC92400)。(2)中等教育服务(CPC922),包括一般中等教育服务(CPC92220),高等中等教育服务(CPC2220),技术和专业中等教育服务(CPC92230)及针对残疾学生的技术和职业中等教育服务。(3)高等教育服务(CPC923),包括中等后技术和职业教育服务(CPC92310)及其他高等教育服务(CPC92390)。前者指次级技术和职业教育,后者指达到大学或相同学历的教育。(4)成人教育(CPC924),包括正规教育体系之外的教育。(5)其他教育服务(CPC929),包括所有未分类的教育服务,主要包括教育测试服务、学生交流项目服务、留学便利服务,以及因教育部门迅速变革产生的新服务。[45]不包括娱乐事项的教育服务,如体育和游戏学校提供者,其属于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由于WTO的分类过于概括,没有对这五种教育服务贸易类型做进一步的定义,WTO国家在教育服务贸易分类和各类教育应该包括什么具体内容上存有不同的看法[46],因此各国在制定部门服务承诺一览表时大多都使用了联合国的CPC分类方法和相关代码。在教育服务贸易实践中,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内容应以CPC为准,但在分类上仍应采用WTO“初等教育”的表述方式。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范围如表1—1所示。[47]

表1—1 《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指南和CPC分类中的教育服务[48]

续表

①为了制定GATS具体承诺表的需要,乌拉圭回合首先在CPC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但是清单有交叉引用。参见: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the Uruguay Round,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Document MTN.GNS/W/120.

需要指出的是,CPC划分的教育部门与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部门的划分只是在种类上相同,在内容上是部分重叠关系。也就是说,教育服务贸易的五个分部门中,只有一部分服务是可以用来交易的。对于不同的WTO国家来说,哪一部分可以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交易,完全取决于该国家在GATS中所做的具体承诺。从理论上讲,只要国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就没有不可以进行交易的教育服务。但事实上,由于教育服务的特殊性,WTO国家对其开放承诺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从教育服务贸易的实际来看,主要集中在中等教育第二阶段、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领域。

1997年联合国数据委员会通过的主要产品分类版本1.0(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sion 1.0 CPC Revl.0)中对暂定的CPC进行了两项调整。

第一,在相对应的表中,技术和职业中等教育服务(CPC Rev.1 9223)包括针对残疾学生的技术和职业教育(CPC 224);

第二,成人教育服务(CPC924)和其他教育服务类(CPC929)合并为“其他教育和培训服务”(CPC Rev.1929)。CPC Rev.1中的定义与CPC的没有实质区别。例如,CPC Rev.1 9223没有明确提到残疾学生;CPC Rev.1 924没有明确提到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或通信提供服务。此外,后者的定义用列举诸如对专业体育教员的教育服务和计算机培训服务等活动来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