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也是成员的一种具体承诺义务,是各成员依据自己的教育服务发展水平、国家利益的考量、民族传统文化和自身教育体系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而进行的选择性承诺。作为GATS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把“双刃剑”,换取进入外国市场的同时须开放本国市场,以此促进各成员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2023-11-18
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和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一样,学界并未取得共识。目前,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论述较为普遍地认同的所谓特征有,统计和监管上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发展的不均衡性、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内法倾向性等。这些对教育服务贸易特征的阐释,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服务贸易特征进行了分析。但研究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必须更多地从教育服务贸易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的特征入手。
(一)教育服务贸易主体的多样性
教育服务贸易主体包括教育服务提供者,也包括教育服务消费者。在教育服务提供者方面,主要涉及自然人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规定。各国国内法或各国家在GATS中的承诺可以看出,对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规定是不尽相同各,各有差异的。对自然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自然人存在这种提供方式中的规制,主要是对提供教育服务的自然人准入和资格限制。对教育服务机构而言比较复杂,也关系到各国家的教育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家对其规定比较详细,如对法人的专门规定、对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专门规定等。
在教育服务消费者方面,主要涉及不同层次和类别的主体。由于教育服务贸易所涉及的范围层次很广,几乎涵盖了整个教育行业的所有阶段,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培训教育等。那么,在整个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教育服务消费者是十分宽泛的,但各个层次和各个类别的教育服务贸易对各国的影响又是很不一样的。因此,各国在制定国内法和在GATS中的承诺时,对待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其他教育等各个不同的领域时,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或承诺,在更好地吸收外国教育服务资源,以发展和提升本国教育质量的同时,能够保持本国的教育体系和制度的完整,实现教育在保护本国价值体系和文化传统中的基本功能。
(二)教育服务贸易客体的特殊性
教育服务贸易的是教育服务提供者向教育服务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产品,标的物是教育服务产品,是为了满足教育服务消费者对各种知识、信息等服务产品的需求。教育服务产品是教育机构为满足人们的各种知识、信息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产品。这些产品教育服务提供的产品既不同于实物生产部门所生产的有形的消费品,也不同于其他服务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19]正是教育服务产品的这些特质,决定了教育服务贸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统计和监管上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教育服务贸易统计和监管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根源于教育服务具有无形性和易逝性的特征。首先,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殊性。虽然目前对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产品的性质还存在不少的争论,但更多的观点还是认为教育服务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半官方的性质。虽然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所提供的产品有不同的理解,对其范围有不同的限定,但鉴于教育本身的对一个国家教育主权、教育体系、民族文化和传统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即使是对于私立资金或带有营利性质的教育服务所提供的产品,也是要与一般的服务产品相区别的。因此,各国的立法中,对教育服务提供者设立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服务质量保证和认证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其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同一般的服务产品相比,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产品内容更加容易消逝,在接受服务前和接受服务后,消费者难以用具体的感知来感受教育服务产品的存在,而更多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此外,教育服务产品使用后的利益也是无形的,从享用服务到感觉到利益的存在中间有个时间差,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此种利益并非立竿见影。不同于有形的商品贸易,人们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看见该商品的跨国界移动,大多数教育服务的进口和出口往往是无形的,不定时的、多种形式的,由此为各国教育服务贸易统计和监控制造了难题,造成统计、监管、控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20]因此,对教育服务的管理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即通过国家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同时,法律监管手段具有周期长、效果低等弊端,这也使得各国政府对教育服务进行有效监管变得复杂,监管的手段和效果难以确定[21]。(www.chuimin.cn)
(三)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路径的多元化
在传统的教育服务提供过程中,教育服务产品生产和消费具有同步性,这种教育服务贸易提供的路径主要是要有教育服务实体的存在,如设立教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大学、分校、教育培训机构等。这种路径形式下,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更多是一种必须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比如面对面的方式,两者必须参与教育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具有同步性的特征)。[22]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教育服务贸易是运用电子信息和网络媒介的途径来实现,具体包括网络学习平台的建立、远程教育服务的开展、大量视频课程的提供、电子学习教材和资料的运用等。虽然这种变化目前来说还不是教育服务贸易的主题,但是相对于传统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路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会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因此,各国在面对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路径多元化的背景下,加强了远程教育服务方式的立法规制,在网络安全、教育服务的质量保证和认证等方面都加强了立法,而且在一些行业规定中也制定了相关指导规则或原则。特别是欧美的发达国家在研究和规则制定方面走在了前面,如美国除了在相关立法方面对远程教育和电子学习进行规制,而且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一些教育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制定了远程教育的质量标准。[23]包括西部教育电信公司制定的《以电子方式提供学位和证书课程的良好行为准则》、美国远程教育集团制定的《远程教育指导原则》等,而美国的高等教育政策研究所和全美教育协会联合对远程教育服务的原则、指南和标准进行综合整理,制定了45条远程教育的标准,成为当前美国乃至世界各国制定远程教育服务的指导原则和范本。[24]
(四)教育服务贸易具有突出的不均衡性
教育服务贸易的必要性、多样性以及鲜明的发展不均衡性是由教育服务的异质性决定的。教育服务贸易的异质性是指不同的教育服务生产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是不同的,同时消费者的评价及感受也是不同的。[25]当前,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有资料显示,全世界95%的留学生就读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其中英美两国就占到其中一半的份额。[26]而这些教育服务贸易发达国家提供的教育服务的质量是存在差异的,甚至在教学的方式、手段、理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国在推销自己的教育服务时,也往往夹带着自己的意识形态,体现出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而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爱好和客观情形进行选择,这样的选择也体现了教育服务的异质性。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间、空间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心情、心境等主观原因。即使是同一生产者提供的同一种服务由于接收人群的不同,所享受到的服务结果也会千差万别。由于教育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其也希望将自己的教育服务产品(往往夹带着意识形态)推销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而教育落后的国家也渴望从教育发达的国家得到先进的教育服务产品,故教育发达与教育落后国家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教育服务贸易合作可能性,从而也使得国际教育服务的必要性更加凸显。[27]因此,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教育服务法规时,一方面肯定会注重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会考虑本国对外国教育服务的需求,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教育服务法规。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影响,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在国别之间的这种不平衡性是与生俱来的,同时也是不可调合和无法弥补的,这种不平衡不仅存在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同样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有资料显示,全世界95%的留学生就读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八大工业国,而且美英两国占一半以上,其中美国占33.3%,英国占17%。[28]不仅在境外消费方式上,而且在商业存在等其他三种方式上,发达国家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已率先发展跨国远程教育,在商业存在上通常是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办学;在自然人存在上,无论是输出还是输入,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和发达国家匹敌。
(五)教育服务贸易法规的复杂化
当前,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逐渐走向了统一化,而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逐步走向了国际统一化、法典化。然而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教育服务水平相差太大,政府执行的方针政策不同,各层面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国际法层面,主要的规范是GATS中各国家的选择性承诺限制,这也是目前国际法层面唯一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此外,还有部分国际组织的行业规范,如UNESCO制定的教育分类等方面的规范,再如UNESCO和欧洲理事会制定的《跨国教育服务良好行为准则》和《华盛顿协议》等行业规范。这些指导性的原则和行业规范虽然不像GATS那样对教育服务贸易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对各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和相关规则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29]在区域和双边条约中,也有一些规制教育服务的条约和协议,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欧洲地区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关于非洲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及其他学术资格认可的区域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的区域公约》等,也主要是对学位和文凭的相互承认、教育服务的质量保证方面进行了规定。而在双边协议中,如我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匈牙利、乌克兰、德国等签定的双边协议,这些条约和协议对教育服务贸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教育服务质量保证和认证方面的规则。最后,调整教育服务贸易法规中,国内法应该是十分重要的一环。由于当前各国在GATS中所承诺开放的程度和水平有限,那么更广范围和更多使用的是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定。特别是为在GATS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对其有约束力的基本是本国制定的教育服务贸易国内法规范。因此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关系诸如涉及在教育服务人员、资本、信息、技术等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准入方面,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调整。在开业权、控般权、经营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和歧视,而WTO/GATS仅仅是在解决这些最基本的问题上迈出了尝试性的一小步。[30]因此,为打破各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上的障碍,实现教育服务的全球化,有必要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进行研究。
同理,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也是成员的一种具体承诺义务,是各成员依据自己的教育服务发展水平、国家利益的考量、民族传统文化和自身教育体系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而进行的选择性承诺。作为GATS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把“双刃剑”,换取进入外国市场的同时须开放本国市场,以此促进各成员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2023-11-18
然而,在这次磋商进程中,欧盟没有对印度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提出任何的要求。[27]截至目前,印度没有承诺开放它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如果将来其他国家不断对其施压,不排除印度会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开放自己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尤其是高等教育服务。同时,印度公众对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和本国政府有限提供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加上参与私立高等教育带来的利益诱惑,这都可能会促使印度作出教育服务贸易开放承诺。......
2023-11-18
面对其他WTO国家施加的压力,印度将会提交报价并开放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这是印度参与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但鉴于目前印度的经济实力和文化传统,要求其开放全部的教育服务部门也是不现实的,最实际的做法是鼓励印度与WTO协议采取一致的措施,确保教育服务贸易报价的最终履行。......
2023-11-18
结合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具体有以下四种提供方式,即四种模式。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境外消费方式的教育服务贸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在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中占最大的份额。......
2023-11-18
与国民待遇一样,GATS市场准入列表采取的也是一种混合方式。但是,国家在这些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还要采取一些限制条件或措施的话,必须在表中列明,未列入承诺表中的限制条件或措施是不能继续采取或维持的,这就是“否定清单”的方式。[15]可见,就教育服务市场准入义务的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了“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而以前者为主。......
2023-11-18
在“一带一路”国家中,5个作出教育服务开放承诺的发达国家,通过对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比重的调整,加权计数的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表2—9“一带一路”最不发达国家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减让加权总计数表[38]综上所述,运用加权计数的方法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进行重新统计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与简单计数方法的统计结论相比,有的结论发生变化,有的没有变化。......
2023-11-18
外资准入的范围是一国允许外国资本进入和参与本国领域内的行业或部门。因此,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范围的规制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两个领域,尤其是“高等教育服务”领域。在该种方式中,还可将外资准入范围的限制细分为两种形式。......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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