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方面,体制要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改变人治过宽、过滥,严格遵守、具体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程序,包括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023-11-18
中国最早的新闻出版法是清朝政府于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两年后的1908年、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去世前不久,颁布了《大清报律》和《钦定宪法大纲》,前者于1911年修订为《钦定报律》。此后的民国时期,专门的新闻出版法有1930年的《出版法》、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这些法的主旨也是对新闻出版进行控制而非保护。
1949年9月底公布的《全国政协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
此后的每个宪法版本中,都有关于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规定,但由于对宪法的重视不够,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由于以权代法、以政代法严重,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有时反而采取相反的政策,如“文革”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大潮中,制定新闻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84年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合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起草小组)”。1985—1987年底,该研究室和上海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分别拟出新闻法草案。最后汇集到新闻出版署,又重新拟出一份《新闻法(草案)》。这个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先后改了十多稿。
1987年中共中央十三大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1994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人大党组向中央提出的八届人大期间立法规划,其中有《新闻法》和《出版法》。
在制定《新闻法》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新闻问题的政策性很强,而政策会有发展变化,一时很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闻法》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难点主要为:
(1)有关新闻自由的具体条款。如谁可以办新闻传媒,能否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党团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创办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媒?能否规定新闻活动不受法律以外的权力干预?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新闻法中的“新闻自由”也会像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那样难以操作。目前在此类规定上仍意见不一,或与现行政策不一。
(2)有关舆论监督的具体条款。如能否规定,新闻媒介可以批评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3)有关管理的具体条款,如与宣传部门的关系。
(4)对新媒体的认识与规范仍在探索中。在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传媒的许多新突破很难被预知和事先纳入法律规范。(www.chuimin.cn)
尽管如此,中国现在仍没有新闻法,只是存在于其他各种形式的法中。
(1)宪法。除了上述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在第二十二、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七、五十三条都有与新闻活动相关的规定。
(2)法律。中国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都与新闻活动有关,它们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
如《刑法》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者”,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其他相关法律还有《著作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档案法》《邮政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证券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更经常被使用。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行政规章。这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等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如《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
(5)地方性行政法规。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中国幅员辽阔,许多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管理水平有很大差异,有必要确立针对本地情况、适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性规定。
有关新闻学通论的文章
社会方面,体制要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改变人治过宽、过滥,严格遵守、具体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程序,包括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023-11-18
受众应有知晓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凡有意扣留重要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都是侵犯了受众的这项权利。人们赋予了新闻媒介许多必要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从新闻媒介迅速、及时、充分得到公共信息,实现知晓权。上述权利相互关联。毫无限制的知晓权和表达权是不存在的,至少有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的限制,不得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限制,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限制。......
2023-11-18
即使在操作上,电视时代已有大量的现场直播、正在发生的新闻,新媒体时代又有借助大数据,对一个时期以来的现象、趋势进行统计,对即将发生的事进行预测的新闻。观点和情感作为一种事实也可进入新闻,但其本身不是新闻。新闻还必须完全符合事实,不能在事实的信息上添油加醋,不能有任何虚构,否则即使不完全是假新闻,也是虚的,也属虚假之列。......
2023-11-18
与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的受传者相比,大众传播的受众有如下特点。数字化、卫星传播、互联网使受众更加广泛和细分,甚至可以对个人量身定制。一方面,特定媒介的受众在不断增加、丢失、更替,另一方面,特定的受众也在不断变化,其年龄、身份,经济条件、文化程度,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地点,乃至兴趣爱好,等等,都会变。......
2023-11-18
大众社会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的社会,以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为主体,与之相应,许多信息、观点、思想、意见是通过大众媒介传播,尤其是新闻媒介传播。新闻媒介通过沟通、整合、革新和控制,维系、促进了大众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2023-11-18
立宪国家都将保障表达自由列入宪法条款,作为大众传播立法的核心问题。为了防止自由被滥用,各国法律也对表达自由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所谓“公共福祉”,是指共享社会生活的众人所共有的生存和发展利益。在限制自由表达方面,法院依据的主要原则有“利益衡量”原则和“最小限制”原则。还应考虑到对自由表达的处置会带来不良后果。即使对自由言论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混乱。......
2023-11-18
中国正在建立、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党领导新闻媒介既作用于传媒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政府部门,又通过制定规范调控市场。政策、纪律、指示和思想教育是党政部门的经常性调控措施。政府部门实施行政权力的调控。目前中国政府对大众传媒的管理正在转型。经济的调控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这样,如英国当年的知识税。可采用讨论、批评、表彰等社会调控的方法,使传媒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加一致。......
2023-11-18
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需要,社会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新闻媒介满足受众的需求、提高吸引力和影响力的需要。媒介监督很大一部分只是对已确定的案例做公开发布,起的作用只是通报和宣传。舆论监督困难的直接原因,在于对监督对象的不能、不敢、不想监督。显然,能进入盲区者,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而舆论监督又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因此这些盲区会成为社会监督体系的主要漏洞。......
2023-11-1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