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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学通论:立法情况与地方性规定

【摘要】: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幅员辽阔,许多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管理水平有很大差异,有必要确立针对本地情况、适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性规定。

中国最早的新闻出版法是清朝政府于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两年后的1908年、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去世前不久,颁布了《大清报律》和《钦定宪法大纲》,前者于1911年修订为《钦定报律》。此后的民国时期,专门的新闻出版法有1930年的《出版法》、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这些法的主旨也是对新闻出版进行控制而非保护。

1949年9月底公布的《全国政协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

此后的每个宪法版本中,都有关于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规定,但由于对宪法的重视不够,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由于以权代法、以政代法严重,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有时反而采取相反的政策,如“文革”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大潮中,制定新闻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84年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合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起草小组)”。1985—1987年底,该研究室和上海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分别拟出新闻法草案。最后汇集到新闻出版署,又重新拟出一份《新闻法(草案)》。这个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先后改了十多稿。

1987年中共中央十三大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1994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人大党组向中央提出的八届人大期间立法规划,其中有《新闻法》和《出版法》。

在制定《新闻法》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新闻问题的政策性很强,而政策会有发展变化,一时很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闻法》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难点主要为:

(1)有关新闻自由的具体条款。如谁可以办新闻传媒,能否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党团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创办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媒?能否规定新闻活动不受法律以外的权力干预?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新闻法中的“新闻自由”也会像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那样难以操作。目前在此类规定上仍意见不一,或与现行政策不一。

(2)有关舆论监督的具体条款。如能否规定,新闻媒介可以批评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3)有关管理的具体条款,如与宣传部门的关系。

(4)对新媒体的认识与规范仍在探索中。在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传媒的许多新突破很难被预知和事先纳入法律规范。(www.chuimin.cn)

尽管如此,中国现在仍没有新闻法,只是存在于其他各种形式的法中。

(1)宪法。除了上述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在第二十二、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七、五十三条都有与新闻活动相关的规定。

(2)法律。中国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都与新闻活动有关,它们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

如《刑法》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者”,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其他相关法律还有《著作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档案法》《邮政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证券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更经常被使用。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行政规章。这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等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如《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

(5)地方性行政法规。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中国幅员辽阔,许多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管理水平有很大差异,有必要确立针对本地情况、适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