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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国际法的发展历程

【摘要】:1980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了《理事会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国际流通方针》,要求加盟国参照施行。世界上第一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是瑞典的《国家信息法》。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法,1977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1984年英国也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美国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则见于判例中。

隐私是个人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情况,如疾病、私生活、日记信函所载私事。在现代社会中,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如何保证个人数据不被泄漏、不被非法利用,已经成为各国人权组织和法学家关心的重要课题。1980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了《理事会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国际流通方针》,要求加盟国参照施行。

世界上第一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是瑞典的《国家信息法》。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法,1977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1984年英国也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现在已有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美国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则见于判例中。例如,媒体对公民肖像的使用方面,美国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由判决形成的“布恩规则”。根据该规则,肖像在新闻材料中使用后,本报本刊可以在介绍本报刊的广告中再次使用。此后这一规则又发展为:促销或介绍报刊等大众媒体需使用人物姓名、肖像时,不得用直接或暗示的方式表明该媒体已得到该人物的授权。(www.chuimin.cn)

公众人物的私人情况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有的可反映有关人物的思想情感道德品行——这又是与公共利益有一定关系甚至较大关系的。因此“公众人物无隐私”不完全正确,也不无一定的道理,还要从公共利益出发进行权衡。

以上四种法律内容在各国大众传播法体系中都占有较大份额。此外较重要的还有对某一类传媒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如美国的《电信法》,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的《公共和私人广播电视体制的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