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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和公众人物的真相揭示

【摘要】:在海洋法系的美国,关于诽谤的两个典型案例是纽约时报公司对沙利文案、格茨对韦尔奇出版公司案,由此确定了针对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不同的司法原则,并被其他国家借鉴。

法律上说,诽谤是以永久的形式,发表毁坏他人名誉的言辞,包括书面、图像等形式的表述,使人在一般社会成员的判断中威信下降,在职业或行业上受到伤害,或令人回避和躲避。说话中毁坏他人名誉的表述不是永久性的,但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等大众媒介则被认为是永久的形式。一些国家的《诽谤法》中,就有关于新闻报道的直接规定。

海洋法系的美国,关于诽谤的两个典型案例是纽约时报公司对沙利文案、格茨对韦尔奇出版公司案,由此确定了针对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不同的司法原则,并被其他国家借鉴。

1.保障对公众人物的批评

1960年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L.B.Sullivan)起诉《纽约时报》诽谤,诉讼长达4年。当地法院和州法院都判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而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纽约时报》的文字广告有差错,但沙利文作为公共官员,应被视为特殊的名誉权对象,有别于普通公众,批评者即使言辞过激或所举事实有所不确,也应被视为在所难免而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人民的批评权利,否则等于扼杀媒介和大众的声音。沙利文不能证明对其职务行为进行批评者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由此确立了一项司法原则:政府官员提出诽谤起诉,其担负的原告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被告言辞不实或错误,还要证明被告“确实恶意”。而证明被告“确实恶意”是很困难的,这使媒介监督得到了较大的保护。

此后的案件中,法院又把涉及“公共官员”的时报案原则扩大到“公众人物”,即在社会中有独特的显著性或有相当的权力和影响力者。他们通常身处公共事件的前列,会影响到这些事件的解决方式。(www.chuimin.cn)

1971年的一个诽谤案中,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大法官甚至提出,只要诽谤诉讼的内容涉及公众或普遍关注的问题,任何批评者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于是娱乐和体育明星、工商界大亨、学术界精英,甚至社区的头面人物,都可作为公众人物,对他们的攻击只要涉及公众问题,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

2.防止对普通百姓的诽谤

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滥用时报案原则及其推论,出于狭隘的商业或集团利益,随意攻击谩骂他们讨厌的人,一些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名誉受损时被戴上“公众人物”的帽子,状告无门。于是最高法院不得不重新考虑“确实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但由于这一问题涉及新闻自由权和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微妙平衡,处理起来极为棘手。

直到1974年,最高法院才在“格茨对韦尔奇公司案”的裁决中确定:公众人物以外的私人提起诽谤诉讼时,不需举证说明被告“确实恶意”,只需证明所指控的内容失实,并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即使诽谤的内容被指控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