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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通论:受众权利与限制

【摘要】:受众应有知晓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凡有意扣留重要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都是侵犯了受众的这项权利。人们赋予了新闻媒介许多必要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从新闻媒介迅速、及时、充分得到公共信息,实现知晓权。上述权利相互关联。毫无限制的知晓权和表达权是不存在的,至少有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的限制,不得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限制,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限制。

受众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在大众传播中的体现。受众应有知晓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

1.知晓权

受众的知晓权是指受众通过新闻媒介获得公共信息的权利。这是公民知晓权的自然延伸,也是实现公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

作为社会的成员、国家的公民,受众有权按照个人所能选择的方式,得到或探求各种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当有关信息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活动,要求人们不得不做出决定时,保障受众的知晓权显得更重要。凡有意扣留重要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都是侵犯了受众的这项权利。

公共机构,包括政府的存在及其运行,是依靠人民创造的财富来维持的,它们在公务活动中产生、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也是利用公共资源的结果,应属于全体人民共有的公共财产。因此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它们也应当将其拥有的公共信息及时公布,让人民知晓,如同税收一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绝大多数信息,包括公共机构的信息,人们无法迅速、及时、充分地直接从信息源获得,只能通过新闻媒介获得。人们赋予了新闻媒介许多必要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从新闻媒介迅速、及时、充分得到公共信息,实现知晓权。

2.参与、表达、监督权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应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通过新闻媒介参与。新闻事业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也是一种公共性活动,人民有权参与其决策、管理和运行。

表达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人要进行社会交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都需要通过表达。受众的表达包括向传者反映情况和发出反馈意见,对媒介及其内容进行评论、申辩等。(www.chuimin.cn)

受众的监督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众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施对社会尤其是对权力机构和人物的监督。二是受众有权监督新闻媒介及其背后的各种传者,令其恪守职业道德,培养职业精神,承担应尽义务,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权利相互关联。知晓了才能参与、表达和监督;参与了就能更好地知晓、表达和监督;能表达才能参与和监督;知晓、参与、表达的目的之一就是监督,而对权力和传媒的有效监督,也是知晓、参与、表达权的保障。

3.其他权利

受众权利还有与大众传播相关的名誉权隐私权,媒介选择权和利用权,以及媒介消费者权利——有权得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传播内容及其他服务,不被所消费的产品伤害,包括免受不良信息的污染、虚假信息的欺骗、错误观点的误导。

4.对受众权利的限制

受众的权利也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毫无限制的知晓权和表达权是不存在的,至少有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的限制,不得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限制,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限制。

对受众的权利也应采取最大和最小原则,即予以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得到公众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