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瑞典新闻道德规范:世界领先国家、国际公约和评议会裁决

瑞典新闻道德规范:世界领先国家、国际公约和评议会裁决

【摘要】:认定某种行为违反伦理道德的人,一般是行为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瑞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和新闻道德自律规范的国家。1874年,瑞典政治家俱乐部成立后就制定了职业守则,对报业行为进行规范。同年,联合国大会向各会员国的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国际新闻道德公约》。国外有些地方以新闻评议会的名义,依据新闻界公认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裁决。

社会行为规范有法规和伦理道德。法规是“硬”规范,施行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对许多错与非错界限不清的行为,以及每次违规造成的损害难以确认或比较轻微的行为,只能由“软”规范——伦理道德来管。

认定某种行为违反伦理道德的人,一般是行为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对违反行为的惩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违规者本人的良心自责,二是违规者猜测的或感觉到的心理圈内人(即行为者希望得到尊重、好感或好评的人)对自己的不敬、鄙视、恶感或谴责。

伦理道德从形成规范、认定违规到实施惩罚,人力物力成本都相对较低,并可以经常、分散、点滴、防微杜渐地阻遏惩戒那些不轨行为。

瑞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和新闻道德自律规范的国家。1874年,瑞典政治家俱乐部成立后就制定了职业守则,对报业行为进行规范。[1]

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在法国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确定了记者职业活动的八项标准,包括: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公正评论与批评;不删除重要新闻,不假造材料;发现任何已发表的消息有严重错误时,尽最大努力予以更正等。其中第八项宣布下列行为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因接受贿赂而发表消息或删除事实。

同年,联合国大会向各会员国的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国际新闻道德公约》。其中主要内容是:一,不歪曲或隐瞒事实;二,不挟私攻讦、诽谤、抄袭,不把谣言当事实,若有报道不确而损人名誉者,应立即更正;三,不因为要满足读者好奇心而揭人隐私;四,报道一个国家的状况,若要达到公正的程度,须先对这个国家有充分的认识;五,规约由各国记者遵守,不能成为各国政府干涉、管制新闻的理由。(www.chuimin.cn)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于1991年在中国记协理事会上通过,又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由原来的八条改为六条: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中国新闻界的道德自律条文,还有行业性、专业性新闻团体制定的公约,如中国报协针对报社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1999年制定了《中国报业自律公约》;有地方性新闻团体制定的公约,如四川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8年通过了《四川省新闻工作者自律公约》;有新闻单位制定的,从中央到地方,大多数新闻单位都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自律信条。

这些规范条文可以建立一个指导标准,可以影响人们内心的规范,也便于传媒业的自查自律和社会的衡量监督。然而,道德规范条文并没有强制约束力,需要有实行者发自内心的认同,内化为自己心中的规范。因此,道德规范条文更要有明确的针对性,用语也更要朴实易记。

道德规范的实行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国外有些地方以新闻评议会的名义,依据新闻界公认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裁决。也有人提出“道德规范法律化”,即用介于典型的硬规范和典型的软规范之间的中间态规范,促进和强化软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硬规范,使得部分硬规范成为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