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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通论:新闻传者权利与义务实践

【摘要】:要充分落实传者的权利和义务,就要对这两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有正确的、充分的认识。此外,传者履行的义务又是享有权利的条件。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都不应有人大代表选举和被选举权。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定,最大限度地规避个人的局限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对传者的权利应采取最大和最小原则,即应予以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同时要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包括对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要充分落实传者的权利和义务,就要对这两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有正确的、充分的认识。传者的权利既是公民的当然权利和职业传者的职业权利,又是传者履行社会义务的条件。记者编辑和新闻机构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必须有收集信息、制作媒介和进行传播的权利。此外,传者履行的义务又是享有权利的条件。如果不能履行一定的义务,那就不应享有相应权利。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都不应有人大代表选举和被选举权。如果大众传媒不履行传递真实信息的义务,使受众上当受骗,就该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

要充分落实传者的权利和义务,就要有相应的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环境。没有政治民主、思想自由、政府信息公开的环境,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传媒物质条件,没有承认、保护传播自由的文化氛围,没有受众的媒介素养,传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传者的义务就难以履行,对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传者也会缺乏有效的制约。

对传播活动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保护和控制,是提供最基本、最重要的环境条件。在中国,这方面规范的制定,也要以科学合理的程序,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定,最大限度地规避个人的局限性,防止权力的滥用。

对传者的权利应采取最大和最小原则,即应予以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同时,这种限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得到公众认可的,既便于人们掌握和遵守,也免于传者应有的权利被随意侵犯。(www.chuimin.cn)

正确处理几种传者义务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应把守法的义务放在首位,宣传、报道都应在法制的范围内。当宣传与新闻传播的义务有矛盾时,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的新闻传播以宣传为首要任务,如从事对外传播的报纸,就应更多地注重宣传需要。但也不能完全无视新闻传播的要求,否则报纸就不是newspaper——新闻纸了,而只是传单之类。

宣传责任一般是上级机构要求的,比较容易得到落实,新闻传播的责任是社会要求的,比较容易被传者忽视。因而比较容易出现的失误是宣传责任压倒了新闻传播的责任。而有些新闻传播责任的履行,恰恰能产生很好的宣传效果,或能反映此前宣传的效果,可防止和纠正宣传的低效或失误。忽视新闻传播的责任,其影响和危害往往并不比忽视宣传责任轻一些,还会导致宣传本身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要充分落实传者的权利和义务,还要有传者自身的条件。既要有一定的物质和能力条件,又要有一定的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心。同时要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包括对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作为新闻职业传者,还要有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